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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泉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

(2021)辽14刑终65号

首先,本案的直接证据的真实性存疑。本案的关键证人杨某峰、封某、张某东、李某与本案存在利害冲突。

其次,本案的间接证据的证明力较弱,未能达到补强的证明标准。

再次,辩方所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存在真实性的可能。

综上,本案的相关证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所作证言的客观性,且相关证言与书证之间存在矛盾,各证据之间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9)辽1403刑初250号刑事判决;

二、改判上诉人王某泉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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