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案例>正文

行为人不能归还贷款,不必然导致银行遭受损失

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贷款时不存在欺骗的行为,银行对倒贷的行为明知。同时有他人对行为人的贷款提供担保,即使行为人无法偿还时,银行可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实现债权,填补损失。银行可通过民事诉讼,向行为人主张权利,因此对行为人不应按犯罪处理。

案例索引

(2019)豫0821刑初373号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6日,被告单位焦作协力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设立,经营铝棒、铝合金锭、铝型材制造加工等,被告人孙现锋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1、涉案贷款1000万元的形成过程:

2012年10月10日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500万元;2012年10月15日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贷1000万元;贷款期限均为一年。河南群鑫铝业2012年9月28日提供最高额1650万元保证,河南宝阳铝业有限公司2012年9月28日提供最高额1650万元保证。

第一次倒贷(还前账贷后账):2013年10月14日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1000万元;同年10月15日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均为半年。河南群鑫铝业2013年10月14日提供最高额1650万元保证,河南宝阳铝业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4日提供最高额1650万元保证,河南润泽铝业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4日提供最高额1650万元保证,保证期限二年。

第二次倒贷:2014年4月11日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1000万元;同年4月14日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均为半年。群鑫铝业、宝阳铝业、润泽铝业提供保证仍在保证期限内。

第三次倒贷:2014年10月13日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1200万元,期限为半年。2014年10月13日,圣昊铝业提供最高额1320万元保证,保证期限为二年;被告人孙现锋当日提供最高额5000万元保证,期限为三年。贷款余额变成了1200万元。

第四次倒贷:2015年4月9日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500万元,同年4月10号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700万元,期限均为半年。该两笔贷款由宝阳铝业、圣昊铝业担保,被告人孙现锋提供保证仍在保证期限内。贷款余额仍为1200万元,没有变化。

第五次倒贷:2015年10月9日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为半年。圣昊铝业及被告人孙现锋保证仍在保证期限内。贷款余额变成1000万元。

第六次倒贷:2016年4月8日,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1000万元,期限为半年。圣昊铝业及被告人孙现锋保证仍在保证期限内。贷款余额没有变化,仍为1000万元。

第七次倒贷:2016年9月,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孙现锋以公司购买铝棒等物资缺乏资金为由,指使其妻张朝霞、妹妹孙某签订焦作协力与焦作金恒鑫实业有限公司虚假购销合同1份(签订时间2016年9月1日)、焦作协力与新疆协力虚假购销合同2份(签订时间2016年9月3日),提供给浦发银行郑州分行,2016年9月28日,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350万元、350万元;2016年9月29日,焦作协力在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贷款300万元,期限均为半年,圣昊铝业及被告人孙现锋担保。

2、贷款的担保及现状:2017年3月13日,浦发银行郑州分行与焦作市圣昊铝业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项下债务人为焦作协力,期间为2017年3月13日—2017年3月20日,限额为1100万元,为连带责任担保,被告人孙现锋与圣昊铝业继续为被告单位提供还款保证。贷款期限内,利害关系张朝霞均签署《关于同意共同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1月1日被告人孙现辉将焦作协力转让给郑行军、呼福案等四人。

3、法院判决与裁定:

2017年9月18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浦发银行郑州分行起诉的关于前述100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作出判决,同年12月7日因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现锋2012年贷款数额为1500万元,2016年9月28日的欠款数额为1000万元。为不使贷款超期限,2016年9月银行与借款人合作倒贷。表面上焦作协力取得贷款1000万元,实际上银行债务未得到清偿,焦作协力也未得到贷款。焦作协力和孙现锋虽然向银行提交了三份虚假的购销合同,却并不影响其取得1000万元。且孙现锋在2012年贷款时不存在欺骗的行为,银行对倒贷的行为明知。本案有圣昊铝业为焦作协力1000万元贷款担保,即使焦作协力和孙现锋、张朝霞不能归还贷款,也不会必然导致银行债务逃废。借款人无法偿还时,银行可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实现债权,填补损失。在2017年孙现锋不能归还贷款,浦发银行已通过民事诉讼,向孙现锋主张权利,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按照刑法的谦抑原则,能够适用民事和行政法律关系调整时,毋须启动刑罚。本案中的证据不足以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应按犯罪处理。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焦作协力发展有限公司无罪

二、被告人孙现锋无罪。

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

声明: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