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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袭警两名但均未达轻微伤获不起诉

当事人信息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号**栋**,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员。因妨害公务嫌疑,于2019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以无社会危险性为由对其不批准逮捕,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于2019年12月4日对其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案件经过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西丽派出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院认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凌晨2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西丽派出所接到出租车司机周某某报案,称其在南山区沙河西路与茶光路交界处被醉酒乘客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殴打。民警胡某某及辅警王某某出警将丁某某带回西丽派出所调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在派出所大厅耍酒疯辱骂派出所民警及工作人员,民警胡某某对丁某某提出口头警告,其不听警告,朝胡某某脸部一拳打过去,辅警缪某甲控制其过程中左手臂及腿部被抓伤。经鉴定,民警胡某某、辅警缪某乙的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丁某某系酒后实施违法行为,酒醒后立即认识到错误表示道歉,主观恶性较小,两名警察均未达轻微伤,其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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