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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件:王根保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

因上访行为过激,被判“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而服刑5年的常州农民王根保,在被关押了三年之后,于2016年5月5日被江苏高院再审改判无罪。辩护律师认为,在上访过程中,王根保虽然在行为上有所不当,情绪上稍有过激,但远未到要以刑法规制的程度,更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江苏高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原审上诉人王根保因交通事故及医疗纠纷,与亲属多人多次到政府机关上访,其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并致一名安保人员轻微伤,但综观本案具体情节,其行为尚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原裁判认定王根保的行为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王根保定罪量刑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纠正。原审上诉人王根保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检察员的出庭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08)坛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和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常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

二、原审上诉人王根保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章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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