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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件:李青信敲诈勒索案

李青信被控敲诈勒索罪一案,余启红律师、孙延俊律师从一审接受委托,经审查证据会见李青信并征求其本人意见,决定给李青信作无罪辩护,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之一审、二审,耗时三年有余,从最初公诉敲诈勒索罪到被判寻衅滋事罪,最终于2021年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青信无罪。

本院认为,禹州市法院已生效的(2020)豫1081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寻衅滋事犯罪第8起事实认定米*飞、包*举将李青信打至轻微伤,并认定王*明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故王*明、米*飞、包*举对李青信负有赔偿责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青信向王*胜实施了强拿硬要的行为,王*胜、宋*杰证言和李青信辩解均能证明是王*胜请宋*杰找李青信协调赔偿事宜,王*胜在赔偿事宜中处于主动的地位,王*胜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也能证明其系自愿进行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李青信利用其作为金桂花苑小区业主代表长期信访王*明及物业公司的影响力强要赔偿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李青信信访是因为物业公司的管理和物业公司人员与业主发生冲突等问题,在王*明被刑事拘留后,没有证据证明李青信通过信访的方式向王*胜施压索要钱财。故现有证据达不到证明上诉人李青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判认定上诉人李青信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

上诉人李青信及其辩护人辩称李青信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案证据体系不充分的出庭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文章来源: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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