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贸易的核心不是“循环”,而是合同表示与真实目的是否一致
原书“德某系”案例中,货物名义上经境内外多家公司转手后回到上游,实际流转的主要是仓单、提单等单据,真实目的则是取得银行融资。判断此类交易,不能因形成闭环就当然认定诈骗,也不能因每一环都有合同就认定真实买卖;首先应依民法典关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规则,区分表面购销与隐藏融资。
合同流审查:比较每一环是否具有独立商业利益
将上下游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交付、付款、违约责任和收益逐项并列。如果中间公司不议价、不验货、不承担价格和质量风险,仅按固定比例取得通道费,其“买卖人”身份就需重新判断。同时查明各方是否知道最终回购安排,不能把核心控制人的设计当然归责于全部参与者。
货物流审查:不只看货物是否移动,更要看控制权是否真实转移
不动库交付、指示交付在商事交易中并非当然虚假。关键是货物能否被特定化,买方是否取得查验、提取和处分能力。原书案例特别指出,标的物非特定化使同一批货物得以重复质押、多次买卖;伪造港口印章、仓单和中转联运章,则使银行无法识别并不存在的货权。
资金与票据审查:识别闭环融资如何形成
应按日绘制付款、信用证、保函、承兑和回款路径,标注最终资金使用人及融资成本承担人。资金快速回到控制人体系、上下游价差固定、票据缺乏真实贸易基础,可能揭示融资实质;但仍需证明银行或出资方具体受到了何种欺骗并因此作出处分。
风险流审查:谁取得收益,谁实际承担风险
真实贸易至少会分配价格、货权、质量、汇率或信用风险。若中间主体只有固定收益,所有经营风险被隐瞒转嫁给银行,而银行以为拥有真实货权或有效质押,刑事欺骗的方向才逐渐清晰。银行自身尽调不足不当然阻却犯罪,但会影响处分因果、损失和民事责任。
合同效力与刑事责任要分两轮判断
表面买卖若属通谋虚伪表示,可能无效;隐藏的融资关系是否有效,还要依据其自身内容评价。刑事层面则需另行证明伪造仓单、重复质押、骗取授信及非法占有等事实。民事无效不自动等于诈骗,有效融资也不排除履行中实施犯罪。
律师工作产品:五流一主体矩阵
将合同、货物、资金、票据、风险五条流按时间对齐,再为每个参与者记录知情内容、操作行为、收益和权限。矩阵应能够回答三问:交易真实目的是什么;银行错误认识由谁制造;每个主体是否明知并参与。这样才能避免以“供应链虚假”笼统覆盖不同责任。
尽职调查缺口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原书案例指出,银行若核查关联公司、财务报表、仓储企业与货物情况,可能提前发现风险;企业若逐笔核验货物并完善内控,也可能避免员工受贿或越权导致损失。诉讼中应反向调取这些本应存在的调查材料:谁负责验货、何时盘库、仓单如何核真、授信人员是否到场。缺失不当然证明银行自担损失,却能帮助判断错误认识如何形成以及各方过错。
结语
循环贸易案件需要穿透,但穿透不是无视合同,而是验证合同背后的货权、资金和风险。书中案例最有价值的方法,是以仓单特定化、处分能力和银行决策为抓手,将复杂结构还原为可证明的欺骗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