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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03集指导案例裁判要旨18条

1、郑小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第1072号)——如何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

【裁判要旨】被告人为泄愤,驾驶车辆在公共场所连续冲撞他人致多人轻伤、轻微伤,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包武伟危险驾驶案(第1073号)——被判处缓刑后在上诉期内又犯新罪的法律适用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缓刑判决生效前又犯新罪,不再符合缓刑的实质条件,应撤销缓刑后数罪并罚。

3、杨智勇销售假药案(第1074号)——联系制作假药销售网站的行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

【裁判要旨】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其他被告人销售假药,仍负责联系制作销售宣传网站,帮助销售假药,与其他被告人构成销售假药罪的共同犯罪。

4、王挺等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第1075号)——因个人爱好,以收藏为目的购买枪支、弹药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刑法分则规定的“买卖”,应统一理解为买进或卖出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买进或者卖出枪支、弹药的行为,即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购买的目的不影响对购买行为性质的评价,而仅对量刑产生影响。

5、朱某某合同诈骗案(第1076号)——如何把握合同诈骗案件的具体证明标准

【裁判要旨】行为人先向“被害人”借款,后在“被害人”向其催要借款的过程中,签订合同以自己开发但已销售给他人的房产“抵债”,同时“被害人”并未承诺因签订购房合同而免除行为人债务的,应认定“被害人”并未因签订合同遭受财产损失,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6、李彦生、胡文龙非法经营案(第1077号)——如何认定刑法中的“国家规定”,经营有偿讨债业务宜否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发布的《关于“国家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打击非法讨债的通知》虽然系“经报请国务院同意”,但从制发主体以及发布形式来看,均与《关于“国家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国家规定”范围的规定不符,不属于刑法第九十六条中的“国家规定”。因此,经营有偿讨债业务不宜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7、徐勇故意杀人案(第1078号)——关于自首情节中“确已准备去投案”的认定

【裁判要旨】对“准备投案”的认定,应当强调的不仅仅是被告人的心理活动,更重要的是已经为投案实施了一定的准备活动,客观行为已经能够清楚地反映准备投案的主观心态。被告人辩称准备投案,却提不出相应的证据线索,司法机关经查证也未发现确能证明其已为投案做准备的证据的,不能认定为准备投案。

8、都某过失致人死亡案(第1079号)——实施一般殴打导致特异体质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在一般争执过程中,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属于带有加害风险的行为,行为人通过殴打他人发泄愤怒情绪的同时,伴有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的可能。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机体应激反应并促发特殊疾病而死亡的,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9、张润博过失致人死亡案(第1080号)——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日常的攻击、打人行为基于罪刑相当原则和结果加重犯理论,在一般人看来具有高度致害危险性的,才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否则,宜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10、吴某强奸、故意伤害案(第1081号)——行为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犯新罪而逃跑,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是否认定全案构成自首

【裁判要旨】行为人因犯罪(前罪)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并逃跑,被侦查机关以涉嫌新罪网上追逃,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对前罪不应认定为自首,对新罪可以认定为自首。

11、石加肆盗窃案(第1082号)——前罪原审判决被撤销后的刑罚适用若干问题

【裁判要旨】原审判决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因再审判决增加了前罪的刑罚量,在增量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罪服刑期间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应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之中,刑罚执行中又犯罪的应当坚持“先减后并”的数罪并罚原则。

12、嵇世勇诈骗案(第1083号)——对假冒国际标准集装箱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对假冒国际标准集装箱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

13、周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第1084号)——非法持有毒品者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毒品的,如何量刑

【裁判要旨】行为人持有毒品已经成为事实,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既遂,不具备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非法持有毒品这主动上交毒品的行为只能认定为自首;行为人虽系毒品再犯且持有毒品的数量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数量大”,但结合具体案情可认定其真诚悔罪,犯罪行为无实质危害,属于自首条款中的“犯罪较轻”,可对其免除处罚。

14、沙学民容留他人吸毒案(第1085号)——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被抓获,应如何计算前罪余刑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监外执行期间因犯新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新罪强制措施采取之日,即为前罪监外执行中止之时,应以被告人被抓获之日作为计算前罪剩余刑期的界点。

15、张正亮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第1086号)——如何把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既遂、未遂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对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而言,行为人尽管已经着手实施购买行为,既有购买的主观意思,又有购买、付款、取货的行为,但由于其尚未验货和取到货物,犯罪行为未达到既遂状态。且公安机关已经掌握行为人的犯罪线索,进行蹲点守候,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不可能得逞。据此,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16、祝贵财等贪污案(第1087号)——如何区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贪污罪

【裁判要旨】被告人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用先承租国有公司办公楼后转租的手段,将国有公司本可直接获得的房租收入转移给其个人成立的没有实际经营能力的公司,属于截留国有财产的贪污行为。

17、赵明贪污、挪用公款案(第1088号)——对采取虚列支出手段实施平账行为的认定及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数罪并罚中的理解与适用

【裁判要旨】对采取虚列支出手段进行平账的犯罪事实,不宜直接推定被告人犯罪故意转化为非法占有目的;对数罪并罚的案件,在不超过一审判决决定执行刑罚,且对刑罚执行也无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将多个罪名改判为一罪并加重该罪判处刑罚,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18、杨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第1089号)——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如何认定,受贿既、未遂并存的如何处罚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在正确认识渎职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以及人民群众对此的信赖这一法益的基础上,一般可从以下方面予以把握:(1)渎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致使政府公信力下降的;(2)渎职行为引发新闻媒体广泛关注,引起强烈社会反响的;(3)渎职行为造成大规模上访、暴力冲突等事件,影响国家机关正常职能活动的;(4)渎职行为诱发民族矛盾纠纷,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5)渎职行为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文章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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