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法庭上说“以前的口供是被逼出来的”,并不意味着申请必然进入实质调查;反过来,辩方暂时拿不出完整证明,也不等于必须自行证明刑讯逼供已经发生。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要求辩方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随后由控方对取证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
一、把抽象控诉转化为具体线索
会见时应询问非法取证发生的人员、时间、地点、持续方式、具体言语或行为、身体和精神反应、被要求陈述的内容,以及之后向何人反映。伤情照片、就医记录、入所体检、提讯登记、同监室人员、讯问笔录间隔和异常签名,都可能成为线索。
对于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疲劳讯问等情形,也要说明其强度和如何使当事人违背意愿供述。仅写“诱供”“逼供”难以审查,必须尽可能还原过程。但线索标准不应被错误提高为辩方完成事实证明。
二、及时申请调取关键过程材料
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场所视频、提讯出入记录、看守所体检和医疗材料、讯问人员名单,是判断合法性的关键。申请应列明材料名称、形成机关、对应讯问时间和证明目的。若材料应当存在却未随案移送,应要求说明保存、调取和缺失原因。
同步录音录像不能只核对是否存在,还要比较是否完整连续、声音画面是否同步、讯问时间与笔录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录制外讯问。选择性播放片段无法当然证明全部取证合法。
三、把问题尽量前移到庭前会议
根据现行规则,辩方通常应在开庭前提出申请,庭审中发现新线索等情形除外。书面申请应对应具体供述,不宜笼统请求排除全部笔录。庭前会议可以明确争议证据、控方证明方式、是否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以及庭审调查范围。
如果控方撤回争议证据,辩方还要审查其他证据是否以该供述为线索取得、后续重复供述是否受先前非法取证影响。不同证据的法律后果应按现行规则分别判断,不能自行创设当然排除范围。
四、合法性调查中审查控方证据链
控方通常通过讯问笔录、录音录像、体检记录、情况说明和侦查人员陈述证明合法性。辩方应比较各材料是否同一时间段、是否由相关人员形成、是否能够回应具体线索。只有一般性说明“文明办案、无违法行为”,证明力有限。
同时要区分非法证据与一般程序瑕疵。签名缺漏、时间填写错误是否可以补正或合理解释,与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供述的排除后果不同。准确分类有助于法庭集中审查真正影响证据资格的问题。
五、排除申请之外仍要准备真实性辩护
即使法庭未排除供述,律师仍可从内容变化、与客观证据冲突、细节来源和讯问环境分析其真实性与证明力。证据资格与证明力是两个层次,不应把全部辩护寄托于单一程序申请。
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是一项需要事实化、书面化和前置化的程序工作。具体线索启动审查,过程材料检验合法性,真实性分析提供备选路径。具体案件应以现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