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外观不能代替犯罪本质
层级管理、人员分工、奖励制度和业务扩张也是正常经营组织的常见特征。认定传销或黑恶组织,不能只展示架构图和人员数量,还要证明组织以何种违法犯罪活动维系、成员如何受控制、利益如何分配以及行为造成何种法益侵害。
传销案件要审查获利来源与非法目的
多层次营销、虚拟币质押和团队奖励形式复杂。应区分收益主要来自真实商品、服务或投资,还是来自发展人员和缴纳费用;所谓“骗取财物”是否要求相应欺诈和非法占有目的;实体投入、真实收益和风险披露能否推翻纯粹骗取财物的指控。
涉黑恶认定必须满足整体特征
人数较多、存在村庄或商业影响、成员实施多起违法犯罪,并不当然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应审查组织是否稳定,是否具有明确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是否通过违法犯罪获取经济支撑,是否持续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并造成法定程度的秩序危害。
纠纷对象与行为性质不能被忽略
围绕特定债务、劳动、土地或经营纠纷发生的行为,与无端欺压不特定群众存在差别。“事出有因”不排除具体犯罪,却可能影响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和社会影响的整体判断。个别成员的个人暴力也不能未经证明就归属于组织意志。
成员责任必须个别化
业务合作、提供服务、偶尔参加活动或认识组织成员,不等于参加犯罪组织。指控应证明行为人认识组织性质并接受其管理、持续参与组织活动。对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和一般参加者,也应分别证明地位与作用。
结语
组织型犯罪的危害来自组织结构与持续违法活动的结合。越是案件规模大、人员多,越需要逐项证明法定特征,避免以整体负面印象吸收个体责任和合法经营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