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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损失数额的证据校准

——张某健诈骗案中被害人自认、被告人辩解与实际损失认定

诈骗罪案件中,涉案金额、退还金额和实际损失金额并不总是同一概念。行为人骗取财物的数额影响定罪量刑,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又直接关系到退赔判项和量刑评价。当被告人提出还款辩解、书证只能证明部分资金流向、被害人又作出一定自认时,数额认定就不能停留在单一证据上,而应回到全案证据的相互印证。

一、案情简述

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张某健出示虚假大额存款证明,虚构资金实力,以合作运作“激活沉淀资金”等项目可获高额回报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二审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改判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调整对温某忠、钟某冰的退赔金额为6万元。

二、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不在于诈骗罪是否成立,而在于张某健诈骗行为造成温某忠、钟某冰的实际损失如何认定。具体而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只能直接证明部分还款,被告人辩称还通过现金、POS机刷卡套现等方式另行还款,被害人虽否认部分还款方式,却认可二人合计已收回136万元。在这种证据状态下,实际损失金额应如何确定,成为二审改判的关键。

三、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诈骗数额与实际损失金额应当区分评价

诈骗罪中的数额认定,通常以行为人通过诈骗手段取得的财物数额为基础;而实际损失金额,则需要结合案发前后的退还、返还、追回等事实进行计算。二者在很多案件中可能接近,但并非当然一致。尤其在存在部分还款、滚动资金往来或者多名被害人交叉收付款时,实际损失金额必须经过独立核算。

本案中,张某健骗取温某忠、钟某冰142万元,但二审根据被告人辩解、书证和被害人自认,认定已退还136万元,实际损失为6万元。这一处理说明,司法裁判不能只关注最初交付款项,还应审查款项返还事实对损失结果的影响。

(二)被告人辩解并非当然采信,但也不能被当然排除

被告人关于还款金额、还款方式的辩解,属于案件事实审查的一部分。若辩解缺乏具体时间、地点、方式、资金来源和接收对象,当然不能仅凭其单方陈述直接认定。但在辩解与书证、被害人陈述或者其他客观事实存在一定吻合时,就应当进入综合判断,而不能因其系被告人辩解即排除其证明价值。

本案中,张某健对其余还款的具体经过缺乏明确供述,温某忠也不能清晰证明如何收取136万元。但温某忠认可张某健共计归还其和钟某冰136万元,这一自认与被告人关于还款总额的辩解形成了关键交汇。二审据此按照供证一致原则认定还款总额,体现了对有利于被告人事实的证据审查要求。

(三)被害人自认是损失认定中的重要证据节点

被害人陈述既可能证明受骗交付财物,也可能证明部分款项已经返还。对于实际损失金额,被害人的自认具有特殊意义。尤其是在客观书证无法完整覆盖全部现金流、部分交易存在现金或非典型支付方式时,被害人关于已收款项的认可,可能成为校准损失金额的重要依据。

但被害人自认也需要审慎审查。律师应关注自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针对具体被告人、是否包括本金或利息、是否涉及其他债权债务抵扣、是否与银行流水或聊天记录存在矛盾。只有在自认与其他证据能够形成相对稳定的印证关系时,才可以作为实际损失金额调整的依据。

四、辩护策略与路径

第一,建立“骗取金额、返还金额、实际损失”三层数额表。辩护律师应逐名被害人、逐笔交易列明款项交付金额、已退还金额、争议还款金额、可证明依据和最终损失主张,避免只围绕总额作抽象争辩。数额表越清晰,越有利于法院识别可采信的有利事实。

第二,围绕还款辩解补强客观证据。对于现金还款、刷卡套现、代付抵扣等不易直接证明的事实,应尽量寻找聊天记录、收条、POS机交易记录、银行流水、第三方证言、同期消费记录等辅助证据。被告人本人也应对还款时间、地点、方式、接收人和资金来源作出稳定、具体、可核验的供述。

第三,充分利用被害人自认中的有利内容。被害人对已收回款项、被告人曾经返还款项、双方存在抵扣或结算的认可,均可能影响实际损失认定。辩护中应将这些内容从笔录、庭审发问、调解材料或书面陈述中提取出来,与客观书证并列呈现,而不是让其淹没在笼统的被害人陈述之中。

第四,区分对定罪数额和退赔数额的不同辩护目标。部分案件中,即便诈骗既遂数额难以明显降低,实际损失金额仍可能因还款、追缴、返还等事实发生变化。辩护律师应根据证据状态明确主张:是争取降低犯罪数额,还是争取调整退赔金额和量刑评价,避免辩护目标混同。

五、实务启示与思考

张某健诈骗案提示,诈骗案件的数额审查不能机械依赖单一账户流水。现金往来、POS机刷卡套现、第三方代付、被害人自认等事实,都可能对实际损失金额产生影响。裁判机关在认定损失时,应综合被告人辩解、相关书证和被害人自认,按照供证一致原则作出更接近案件真实的判断。

从刑事辩护角度看,数额辩护往往不是简单否认,而是证据整理能力的体现。尤其在多名被害人、多笔款项、多种支付方式并存的案件中,律师需要把复杂资金往来转化为可审查、可核对、可裁判的证明结构。只要能够提出具体且有证据支撑的还款事实,就可能影响实际损失、退赔范围和量刑幅度。

结语

诈骗罪中的实际损失金额认定,应以证据为基础,而不是以最初交付金额作简单推导。被告人辩解、银行流水、被害人自认之间如果能够形成一致或高度印证,就应当依法纳入损失计算。对类似案件而言,精细化数额审查既是实体辩护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罚责相适应的重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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