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中,涉案款项常以“借款”“周转”“垫资”等形式出现。借款外观并不当然排除诈骗罪,但也不能仅因事后未还款就直接推定犯罪成立。刑事辩护的核心,是回到款项交付前后的事实基础,审查行为人是否以虚构事实取得信任,收款时是否具有归还能力,以及相应款项能否全部纳入诈骗数额。
一、案情简述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陈某平以介绍绿化工程、医疗器械采购项目等为由取得被害人谭某栋、杨某蓉信任,分别取得二人钱款8.67万元、5.28万元。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继续追缴赃款13.95万元发还被害人。二审法院于2019年3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集中在三个层面:第一,款项具有借款名目时,能否排除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第二,收款前不具有归还能力、收款后无归还行为,对主观故意认定具有何种证明意义;第三,供证之间对部分钱款具体名目存在差异时,诈骗数额应如何审查和认定。
三、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借款形式不是诈骗罪与民事纠纷的分界线
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的区分,不能仅看双方是否使用“借款”表述。若行为人真实具备借款意思和归还安排,即使后续因经营失败、资金困难未能偿还,通常仍需谨慎评价为民事纠纷。但如果行为人以虚构项目、虚夸办事能力、编造资源关系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即便款项表面上以借款形式流转,也可能构成诈骗。
本案中,法院认定陈某平以能够帮助承揽项目为由骗取信任,并在不具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取得钱款。由此,裁判并未停留在“借款是否存在”的表层,而是将审查重点放在虚构事实、交付原因、归还能力和收款后行为等要素之上。
(二)归还能力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事实,但不是唯一事实
非法占有目的属于主观要素,通常需要通过客观行为加以推断。收款前是否具有稳定收入、可处分资产、真实项目收益来源或者明确还款安排,是判断其是否具有归还能力的重要依据。若行为人在收款前已无实际偿还基础,仍持续以项目资源、办事能力为名取得钱款,归还能力缺失就可能成为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事实。
但在辩护中,也应防止将“还不上”简单等同于“想占有”。律师需要进一步审查不能归还的原因、款项实际用途、是否存在部分还款、是否有真实履约行为、是否向被害人披露资金风险等事实。只有这些事实与虚构事实、骗取信任、取得财物之间形成完整链条,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才更具证明基础。
(三)款项名目差异不必然影响诈骗数额,但应逐笔审查
本案裁判要旨明确,行为人在不具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虚夸办事能力骗取信任,进而以借为名骗取钱款,相应款项可以一并计入诈骗数额。其逻辑在于,被害人交付钱款的根本原因并非普通借贷需求,而是基于对虚构项目和办事能力的错误认识。
不过,数额认定仍应坚持逐笔审查。供证之间对具体名目存在差异时,不能只以总额概括替代证明。辩护律师应核对每一笔款项的交付时间、交付理由、沟通内容、资金去向和双方关系,区分哪些款项确因虚构项目交付,哪些可能属于独立借贷、其他经济往来或者证据不足的争议款项。
四、辩护策略与路径
第一,围绕“交付原因”审查被害人错误认识。诈骗数额的基础,是被害人因受骗而交付财物。律师应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借条内容、证人证言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证明每笔款项均与虚构项目或虚夸办事能力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围绕“归还能力”建立反向证据。若辩护方向是罪轻或部分数额剔除,应尽量收集行为人在收款时的收入来源、资产状况、真实经营活动、预期回款、还款计划和后续沟通记录。即便难以完全否定诈骗故意,也可能为区分部分普通借款、削弱非法占有目的或争取量刑从宽提供依据。
第三,围绕“收款后行为”审查非法占有目的强度。收款后是否立即转移、挥霍、隐匿,是否失联,是否编造新的理由拖延,是否有部分返还或持续沟通,都会影响主观目的的判断。本案材料显示法院考虑了收款后无归还行为,该事实对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具有不利影响。辩护中应核实是否存在被忽略的还款、抵扣或真实履约行为。
第四,围绕“数额巨大”进行精细化量刑辩护。诈骗数额直接影响法定刑幅度和量刑评价。对于以借为名的案件,律师不能只作笼统否认,而应制作逐笔款项表,标明金额、时间、名目、证据来源、争议点和辩护意见,集中争取剔除证据不足、因果关系薄弱或性质不明的款项。
五、实务启示与思考
以借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最容易混淆刑事诈骗与民事违约。司法评价应避免两个极端:既不能因为存在借条、借款表述就当然排除诈骗,也不能因为债务未清偿就直接刑事化。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行为人取得钱款时是否已有虚构事实和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否基于错误认识。
对辩护律师而言,办理此类案件应把工作重点放在证据结构而非概念争辩上。项目是否真实、办事能力是否存在、归还能力是否具备、款项是否逐笔受骗交付、事后行为是否体现占有目的,均需要通过客观证据展开。只有将借款外观拆解为具体事实,才可能形成有效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数额调整辩护。
结语
陈某平诈骗案提示,借款形式只是财物流转的外在名目,不能单独决定刑法评价。当行为人不具有归还能力,又以虚构项目和虚夸办事能力取得被害人信任并收取钱款时,相应款项可能被认定为诈骗数额。对类似案件的辩护,应坚持逐笔审查、分层论证,在非法占有目的和数额认定两个关键环节寻找实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