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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绿通车牌偷逃过路费的诈骗罪辩护审查

——从行政违规到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审查

——引言

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案件,常被当事人理解为交通管理或收费管理违规。但在套用绿通车辆牌照、冒用免费通行资格的场景中,行为并非单纯不付款,而是通过制造符合减免条件的外观,使公路运营方误认为车辆享有优惠政策并免收费用。刑事辩护的重点,因而不只是讨论是否欠费,而是审查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错误认识、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的完整结构。

——一、案情简述

根据现有素材,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孙某、刘某弟、张某以偷逃高速公路过路费为目的,运输普通货物进入高速后,在服务区内将车辆牌照与具有绿通免费资格的车辆牌照互换,冒用绿通车辆资格偷逃通行费。孙某偷逃40.132万元,刘某弟偷逃7.95万元,张某偷逃1.9873万元。法院认定三人构成诈骗罪,二审认定刘某弟构成一般立功并改判。

——二、核心争议焦点

第一,套用绿通车辆牌照偷逃通行费,是行政违法、逃费行为,还是符合诈骗罪构成的财产犯罪。第二,公路运营方未实际支付款项,能否认定存在财产处分和财产损失。第三,多人、多车、多次逃费时,涉案金额如何计算并归属于具体被告人。第四,自首、立功、退赔、认罪认罚、累犯等情节如何影响量刑。

——三、法理与实务辨析

——其一,绿通政策资格是本案事实评价的起点。

“绿通”政策针对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给予高速通行费减免,运输普通货物的车辆不享有该优惠。行为人运输普通货物,却通过互换、冒用绿通车辆牌照制造免费通行外观,本质上是将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车辆包装成符合条件的车辆。对诈骗罪而言,这一外观制造行为对应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要件。

——其二,偷逃费用也可能构成诈骗罪中的财产处分。

诈骗罪并不以被害人主动转账付款为唯一形态。公路运营方基于错误识别结果免收本应收取的通行费,使行为人免于支付应负担费用,实质上导致运营方财产性利益受损。裁判要旨即强调,运输普通货物套用绿通车辆牌照偷逃高速过路费,侵害公路营运方财产所有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论处。辩护中不能仅以“没有拿走现金”作为否定诈骗罪的充分理由。

——其三,罪与非罪的边界在于欺骗方式和证明程度。

并非所有通行费争议都当然构成诈骗罪。若只是计费系统错误、司机对政策理解偏差、货物属性存在争议,或者收费站审核程序存在瑕疵,刑事评价应当更加谨慎。本案的关键在于套用、互换绿通车辆牌照这一主动制造虚假通行资格的行为。辩护审查应围绕车牌互换事实、货物属性、车辆轨迹、出入口记录、收费系统识别结果和行为人主观目的展开,而不是抽象讨论逃费行为是否违法。

——其四,金额认定应坚持逐车、逐次、逐段核验。

素材显示,孙某、刘某弟、张某偷逃金额分别为40.132万元、7.95万元、1.9873万元。通行费金额通常来源于高速通行记录、车型、轴数、入口出口、行驶里程、收费标准和优惠减免记录。辩护人应审查每一笔逃费是否对应具体车辆、具体车牌、具体通行时间、具体收费路径,是否存在重复统计、车型计费错误、路径识别错误、共同参与期间以外金额归责等问题。特别是多人共同作案时,不能简单以总额替代个人责任范围。

——其五,量刑差异体现了人员作用和法定情节的重要性。

本案中,孙某骗取数额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刘某弟偷逃金额低于孙某,且二审认定其劝说张某投案构成一般立功,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张某偷逃金额较低,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并适用缓刑。该结果提示,涉通行费诈骗案件的辩护不能只停留在罪名争议,还应同步推进金额核减、地位作用区分、退赔、认罪认罚、自首和立功等量刑路径。

——四、辩护策略与路径

——第一,审查绿通资格与普通货物属性。

辩护人应核查涉案车辆实际运输货物、装载清单、货运单据、现场查验记录、司机供述、收货发货信息等材料。若部分车辆确有鲜活农产品运输事实,或货物属性、装载比例、政策适用标准存在争议,应提出区分处理意见。若确为普通货物,则应把辩护重点转向主观明知、参与程度、金额和量刑情节。

——第二,围绕“套牌”事实审查证据闭环。

本类案件关键证据通常包括高速卡口图片、服务区监控、车牌识别记录、车辆轨迹、收费系统日志、ETC或人工通道记录、同车牌异常通行信息、车辆登记资料和被告人供述。辩护应关注证据能否证明涉案车辆在特定服务区完成车牌互换,能否排除正常换挂、识别错误、他人使用车辆等合理疑问。对于仅有系统异常数据而缺少监控、轨迹或供述印证的部分,应谨慎计入犯罪事实。

——第三,逐笔核算逃费金额并限定个人责任。

应要求控方或被害单位说明金额计算方法,包括起止站点、里程、车型、收费标准、优惠减免金额以及每笔通行记录。对共同犯罪人员,应进一步区分组织策划、提供绿通车牌、驾驶运输、协助换牌、联系货源等具体行为。参与时间较短、只参与个别车次、未参与全部线路安排的被告人,不宜当然承担全部逃费金额。

——第四,重视退赔、认罪认罚与缓刑可能。

素材显示,刘某弟、张某案发后已全额退赔偷逃费用,张某最终适用缓刑。对于数额较小、作用较轻、退赔及时、具有自首或认罪认罚情节的被告人,辩护人应积极提交退赔凭证、被害单位损失弥补情况、家庭和工作情况、再犯风险评估等材料,争取从宽处罚或缓刑适用。对于数额较大或系累犯人员,则应更现实地围绕刑期降低和罚金协调展开。

——第五,准确提出立功情节。

二审认定刘某弟应侦查人员要求通过电话劝说张某投案,后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刘某弟构成一般立功。辩护中应注意固定协助抓捕、劝投、提供线索等证据,包括侦查机关说明、通话记录、到案经过、被劝投人员供述和办案人员情况说明。立功意见不能停留在口头主张,应与被协助对象实际到案及案件查明之间建立明确关联。

——五、实务启示与思考

第一,涉高速逃费案件的刑事风险,往往取决于行为是否主动制造虚假免费通行资格。套用绿通车牌、互换车牌、冒用鲜活农产品运输身份,比单纯拖欠或争议收费更容易进入诈骗罪评价。

第二,财产处分不必表现为被害单位主动付款。对本应收取的通行费予以免收,也可能构成财产性利益损失。辩护应避免把诈骗罪机械理解为“骗到现金”。

第三,金额审查是此类案件最具操作性的辩护空间。逐笔核对通行记录、收费标准、参与期间和个人行为范围,往往比抽象否认罪名更能产生实际效果。

第四,共同犯罪中的量刑辩护应突出差异化。提供车辆、提供车牌、组织换牌、实际驾驶、偶发参与、事后退赔,对责任判断和刑罚裁量均有影响。

——结语

孙某、张某等案说明,套用绿通车辆牌照偷逃高速过路费,并非简单的收费纠纷或一般违规。其刑法评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虚假通行资格使公路运营方免收本应收取的费用。对辩护人而言,应同时抓住构成要件、证据闭环、金额核算、个人责任和量刑情节五个层面,在承认不利事实的同时,精确寻找罪轻和从宽处理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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