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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被认为是又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

      近来,中国法院每天发布的千百个一审判决中的一个突然引起了广泛关注,其最简短的裁判要旨“于欢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徒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思考和评论。就像富勒虚拟的洞穴探险者案件“受困岩洞20多天后杀死同伴食肉幸存被判无罪”的裁判要旨一样,虽然其中法律理论问题比较深奥,但由于案件焦点涉及伦理人情,引发广泛关注和评论也不足为奇。由于于欢案目前尚在二审过程中,自然不便对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评论,但对于这起辱母杀人案的评论潮,我们却感受良多。

第一,全民同上一堂法治社会的“公开课”。人们所评论的绝不只是那个仅有13个字的裁判要旨,其中还有更深层次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也包括民间借贷、正当防卫、非法拘禁、玩忽职守等复杂、多义的专业术语等。尽管民众讨论的深度、角度与法律职业者很不相同,但这正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所期待的。

第二,评论的理性与成熟彰显了法治建设成就。如果是在几年前遇到此类事件,会有人在自媒体上骂大街,侮辱、威胁法官,挑头闹事……而看今天的评论,绝大多数评论者都态度平和,有理有据。各种评论观点中有的支持裁判结果,有的主张轻判10年,有人认为应无罪释放,而且都对法律程序给予了基本的尊重。人们最后把眼光投向了已经受理上诉的山东高院。这也说明没有枉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几年的苦功。

第三,法治实质意义需通过形式意义体现。虽然法律具有很强的社会性、道德性,但法学毕竟是一门科学。即使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国家,那些经过双方挑选出来的公正的陪审员们仍然需要接受法官的“法律指导”,法官要告诉他们什么是“超越合理怀疑”,什么是“主观方面”(mensrea),什么是证据的可采性等。

第四,相关部门的回应让人印象深刻。事情发生后,审判机关反馈已经受理了上诉案件,检察机关表示将再对事实证据全面审查,公安机关也开始核查民警处警和办案情况……这样严谨的态度、理性的回应、包容的胸怀和职业的精神,也让我们看到了法治部门对公众评论的负责和包容与法治国家建设的积极信号。

不论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如何,仍然会有“第二季”的讨论,那将是这堂法治“公开课”中令人最有收获的一节。作为法治社会的成员,我们应当如何对待法院的判决?从形式上讲,作为规则之治的法治需要有一个终局决定者。只要这个终局决定者是根据对法律的专业理解作出的裁判,便应当获得制度上的权威,应当得到社会成员的尊重。当然,如果某一项法律在新形势下需要有新的解释甚至重新修订,其中便有了民主、负责的评论者的一份功劳!对法律秩序的遵从,其本身就是对良法善治的贡献。

法律职业对于媒体的评论更要给予特别的关注和尊重。法官只有认真正解法律中的政治诉求、道德诉求、人心诉求和其他相关因素,或者说是领会了在这些诉求之下的法律,才算是真正掌握了“法律”的真实含义了。因此,要实现公正司法,负责任的媒体评论是不能缺位的。维护司法公正和审判独立,媒体也应当遵守法治精神,尊重司法权威,而不能超越合理的界限。
文章来源:最高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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