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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交换意见10要诀

作者:明炬律师
       “X律师,你想说明什么?”
        “X律师,你说这些的依据在哪里?”
        “X律师,可不可以简洁些?”
        ......
       当我们在和办案人员交换辩护意见的时候,是不是会有上面那样的尴尬?案件能办,提笔会写,怎么张口一说就不受欢迎。你甚至怀疑,办案人员的架子太大了。
        其实,情况完全可能不是想象的那样:
        不是你说的对方不想听,而是你说得对方不想听。
        也许,充分准备,熟悉案情,就案件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作好储备,这些都是老生常谈了。不妨来看看我们是否掌握了一些必要的技巧。

01
明确交换目的

      你首先要弄明白,为什么交换意见。阶段差异,节点不同,交换意见的目的都是不一样的。比如, 侦查阶段,重点可能是争取不被羁押,或者递交“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并提出意见;侦查终结环节,审查起诉阶段,意见可能就是“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了;审判阶段则应该是内容完整的辩护。

02
选择交换时机

       “不宜过早,也不宜太迟”可能有点扯。不过,在对方刚接手案件之初,你的意见可能只是换来“我先了解一下”、“等我看过卷后再说”的结果;而当办案人员已经形成决定后,辩护意见通常只是附卷备查。所以,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掌握好时机让办案人或多或少地受到第一影响应该比较恰当。

03
把握意见重点

      一定要清楚,你交换意见的对象是办案人员。通常情况下,办案人员已经掌握基本案情,根本没有必要再全面重复一遍,把你的辩护观点交换充分就行了;辩护观点也要反对“眉毛胡子一把抓”,难点、争议点才是意见的中心;重点模糊、面面俱到的意见,只会让办案人员陷入云雾之中。

04
拉近彼此心距

       如果可能,最好事先了解一些办案人员的情况。面对一位年轻的办案人员,用时尚的话题做个铺垫可能容易一些;当你面对一位中年以上的对象时,不妨谈谈他(她)对法治进步的贡献;实在不行,说说办案的辛苦与成绩也可以;进入办公室的时候,记得再观察一下办案人员的案头柜里,那些书籍报刊,也许就隐藏了他(她)的观点与喜好倾向。

05
用事实来说话

       没有争议的证据、事实,你可以不说;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证据,辩护人有义务不说。但要记得所要交换的意见,一定要是有证据、事实支撑的意见。办案人员经历很多,无端的煽情不会有太大的效果,事实和证据才是他们判断的依据。精准的证据和精炼的事实,是提升交换意见质效的主要法宝。

06
说准确的观点

       所谓准确,首先是别指望办案人员支持错误的观点。即便支持了,最终的结果没有最惨,只有更惨。你的意见要符合法律法规与刑事政策的规定,但也别指望法律法规会给你现成的标准答案。如果是那样,也可能不需要辩护了。所以,明确争议核心,理清案件轴线,归纳关键事实,找到既往判决,收集相关案例,都会显得非常重要。

07
展示专业素养

      说理论上的观点,也是个方法;请专家论证,也可以使用。但这些都不够,毕竟那不一定是你的专业内涵。交换意见其实是律师办案情况的展示,更是律师让办案人员全面了解案件、作出决定的辅助。所以,一定要抓住“交流”、“解释”、“论证”的本质, 让办案人员在证据、事实的处理和法律运用的过程中体会到你的素质。

08
增强故事效应

       辩护的描述更像是让办案人员听一个故事。故事的精彩程度与代入感有关。提升趣味性和认可度,受众意识必不可少。虽然所谓的“五何”或是“七何”要素一般要具备,但那不都是必须的,注重展示犯罪构成中佐证辩护观点的要素才是关键。结构清晰、逻辑严密、张驰有度、快慢适中,是在讲故事中充分展露案情的不错选择。

09
必要的体态语言

       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表达,往往会吸引听者的注意力。所以,语言表达之外,适当的体态技巧也是需要掌握的。实在搞不懂,记住“自然见真淳”好了。宁要自然的雅拙,不要做作的乖巧,刻意的表演既让人感到缺乏诚意,通常也会让你的辩护弄巧成拙。

10
善用辅助工具

       形象化的交流,也最能吸引听者的注意。“演、说、图、表”是最简单而又常用的四种工具。照本宣科式的方法虽然也无可厚非,但形象化的演示、图像、解说,往往容易让听者明白“是什么”、“为什么”。无论如何,不要作复读机、要作翻译机,将律师的智力成果用相应的方法出示,可能事半功倍。

PS
《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35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159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170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182条第二款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第223条第二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文章来源:明律问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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