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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122集指导案例要旨

1.余坤峰交通肇事案(第1334号)

【裁判要旨】对被告人“自首认罪”案件的证据审查,依然应当恪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具体而言,在微观上,对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在案件事实层面,对被告人所述“各犯罪环节”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在宏观上,综合全案证据,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正反两个维度对整个指控证据体系进行全面审查判断。

 

2.邓文均、符纯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335号)

 

【裁判要旨】“口水油”中聚集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属于废弃食用油脂,能够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使用“口水油”加工食品并用于出售,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易某某非法经营案(第1336号)

 

【裁判要旨】烟花爆竹制品不应直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行为人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买卖烟花爆竹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4.周长兵非法经营宣告无罪案(第1337号)

 

【裁判要旨】在办理非法经营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案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当单独评价,而不应以“情节严重”与否代替。行为人虽然没有获取保安服务许可证,但无实质上违法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应认定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5.王秀敏故意杀人案(第1338号)

 

【裁判要旨】不管是普通程序第一审案件,还是再审程序第一审案件,归根到底都是第一审案件,同案两名被告人分处上述两个程序的,存在并案审理的程序基础。《刑诉法解释》第386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上述“再审不加刑”适用于再审事实与原判事实相同的情况,当再审出现新的犯罪事实时,可以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6.被告人梁某强奸案(第1339号)

 

【裁判要旨】即使在案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且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强制行为与发生性关系之间因果关系的,不能认定强奸罪的成立。此外,对于熟人之间发生的强奸案件,尤其是男女双方曾经是恋人关系、通奸关系的强奸案件,应当结合男女双方的感情历程进行全面分析。

 

7.张某文抢劫、抢夺案(第1340号)

 

【裁判要旨】在死刑案件中,证实被告人姓名等事实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证实被告人构成累犯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被告人的姓名、是否构成累犯等事实不清的,应发回重审。

 

8.蒲长才盗窃案(第1341号)

 

【裁判要旨】对非数额型盗窃罪判处罚金,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应当符合罚金刑设立的立法目的。对于单纯的数额型盗窃行为,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而对于非数额型盗窃行为,即使有明确的盗窃数额,但如果盗窃数额较小(未达到数额犯入罪标准的),也应当按照“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之规定,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9.黄钰诈骗案(第1342号)

 

【裁判要旨】判断一个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就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即使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有欺诈行为,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赖账,确实打算偿还的,就仍属于民事纠纷,不应认定为诈骗罪。此外,一般来说,构成诈骗罪的行为,应当是不能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行为。欺骗行为尚不严重,不影响被骗人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的,不宜轻易认定为诈骗犯罪。

 

10.王江浩挪用资金案(第1343号)

 

【裁判要旨】参照《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批复等文件中确立业主委员会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地位,业主委员会可以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中的“其他单位”。业主委员会账户内资金也可以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中的“本单位资金”。

 

11.周禄宝敲诈勒索案(第1344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罪与利用信息网络维权的关键。在具体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有正当的权利,即行为人索取财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据。(2)是否在正当权利的范围内行使。如涉及到的权利是内容确定的债权,但主张对方给付的财物远超出债权的数额范围之外,则不属于正当权利的范围;如涉及的权利是内容不确定的债权,或者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场合,行为人所提出的财产性要求与债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直接相关,即使所要求数额较大,也应当视为行使正当权利。(3)行使权利的手段是否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债权本身的重大性、手段行为侵害相对方权益的程度、手段行为本身是否合法,行为人是否存在实施其他行为的可能性等,均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12.朱伦军寻衅滋事案(第1345号)

 

【裁判要旨】多次拦截他人强行夺取较低经济价值物品的行为,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判断一个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首先应当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还是满足畸形的生理和心理需要;其次应当判断该行为客观上主要侵害的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还是滋扰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此外,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还要充分发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作用,考虑一般大众的朴素正义情感,正确衡量犯罪行为的实质危害性大小。

 

13.夏恒寻衅滋事案(第1346号)

 

【裁判要旨】凌晨酒后驾车追撵他人机动车,导致车损人伤的行为,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与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的竞合,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14.夏永华等人开设赌场案(第1347号)

 

【裁判要旨】开设微信赌博群,利用抢红包等方式进行赌博的,可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对于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认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予以认定。

 

15.赛黎华、王翼龙贩卖毒品,赛黎华非法持有毒品案(第1348号)

 

【裁判要旨】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是指对毒品实际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为。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即行为人与毒品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特殊自首中的同种罪行,包括相同罪名的罪行,选择性罪名的罪行以及法律上、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的罪行。

 

16.袁七虎容留、介绍卖淫案(第1349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容留、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考虑卖淫人数、卖淫人员特殊性,并将非法获利情况也作为依据。认定于容留、介绍卖淫“情节严重”,应当从卖淫人数、时间长度、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如果卖淫次数已经查实,在法定刑幅度范围内应当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17.阎吉粤介绍卖淫案(第1350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线上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致他人线下达成卖淫嫖娼交易,但并未对卖淫嫖娼活动实施管理或者控制行为,应当认定为介绍卖淫罪。行为人利用QQ群组实施介绍卖淫行为,在构成介绍卖淫罪的同时,还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属于竞合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可以结合行为人所发布信息的具体内容、数量、扩散范围,获取非法利益的数额、受害人的多少、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结合考量。

 

18.梁世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第1351号)

 

【裁判要旨】贩卖含有淫秽视频的网络云盘,应当按照网络云盘中实际存储的淫秽视频文件数量认定淫秽物品的数量。但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量刑。

 

19.李群受贿案(第1352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接受请托单位房屋装修,请托单位虽未明确免除其装修款,但从行为人的偿还能力、拖欠装修款的时间、请托单位将该笔装修款予以核销以及行为人为请托单位谋取利益等事实,综合可以推定行为人与请托单位之间存在权钱交易关系的,可以受贿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一审认罪获得轻判,二审翻供的,虽然表明其认罪悔罪情况有了变化,但依据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检察机关没有提起抗诉的情况下,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0.王琦筠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1353号)

 

【裁判要旨】玩忽职守类犯罪罪名竞合时,应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未在合同上签字署名,但接受委派,在负责签订、履行合同的调查、核实、商谈等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被骗的,依法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文章来源:刑事审判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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