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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览表

2016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览表
(以下法律条款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办案
机关
诉讼
环节
法律
条款
主要内容 羁押期限 批准
机关
公安
机关
拘留 第89条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批捕   3 公安
机关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1—4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30
检察
机关
第165条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以内作出决定   14 检察
机关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1—3
检察
机关
审查批捕 第89条 检察院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7 检察
机关
拘留期限最长37天   37  
公安
机关
侦查 第154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1   上一级检察院
第156条 交通不便、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取证困难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2个月 2   省级检察院
第157条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按照156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再延长2个月 2   省级检察院
第158条第1款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按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158条第2款 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147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检察
机关
第162条 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期限,与公安机关侦查期限一致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最长7个月 7    
检察
机关
审查起诉 第169条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作出决定 1    
审查起诉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15 检察
机关
第171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2次) 3    
公安
机关
补充侦查 第171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2次为限 2    
审查起诉羁押期限最长6.5个月 6 15  
人民
法院
一审 第202条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3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3个月 3   上一级法院
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无具体期限)     最高
法院
第202条第3款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次) 12    
第202条第2款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检察
机关
补充侦查 第199条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2次) 2    
一审羁押期限最长20个月
(+二审发回后再次一审20个月)
20    
人民
法院
二审 第219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   10  
第224条 二审开庭,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阅卷完毕 1    
第232条 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2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符合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2个月 2   高级
法院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无具体期限)      
二审羁押期限最长5个月10天
(+发回重审后再次二审5个月10天)
5 10  
人民
法院
死刑复核 第235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无具体期限)     最高
法院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
羁押期限最长35个月2天
(一审后不上诉或抗诉,不发现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鉴定精神病,不改变管辖,不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
羁押期限最长40个月2天
(二审不发回重审,不发现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鉴定精神病,不改变管辖,不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
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发回重审)
羁押期限最长65个月12天
(不发现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鉴定精神病,不改变管辖,不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因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的一审或二审,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因特殊原因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无具体羁押期限
 
文章来源:执检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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