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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自己所输赌资”是否构成抢劫罪的法院裁判规则

导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抢劫赌资可以构成抢劫罪,但仅以自己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然而,并非所有抢劫所输赌资的行为都不构成抢劫罪,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必须从行为的时空条件、数额条件、行为对象等方面进行严格把握。本期法信小编整理了权威观点并附上相关法律、案例,为该问题的定罪处罚提供指引。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七、关于抢劫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为个人使用,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教唆或者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1.赌博完毕后返回赌博场地抢走明显超出所输赌资的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张超抢劫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赌博完毕离开后,指挥他人返回原赌博房间抢走明显超出所输赌资的财物。由于其从离开赌博场地到返回在时间、空间上有一定的连接性,应认定其行为发生在赌博现场,但其所抢走的财物在数量上明显超出了所输赌资,说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构成抢劫罪。
审理法院: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4集(总第87集)

2.在赌博结束的数月之后实施抢回所输赌资行为的,构成抢劫罪——王某抢劫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阻却成立抢劫罪,除了要求行为人抢取财物不能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外,还要求行为人抢回自己所输赌资的行为必须发生在赌博活动当场。行为人在赌博结束的数月之后,以暴力手段从赌博相对方处抢走所输赌资的,从时间上判断已不属于发生在赌博现场,因此以抢劫罪论处。
来源:法信精选

3.抢取财物超出自己所输赌资并且达到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明显超出”所输赌资,构成抢劫罪——蔡廷智抢劫案
本案要旨:仅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不构成抢劫罪的条件之一是抢取财物未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抢取财物超出自己所输赌资并且达到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明显超出”。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目前尚无法律文件对其加以规定,应由法院按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案号:(2008)建刑初字第9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9-11-06

4.通过向他人提供赌博工具收取的与赌博输赢无关的报酬不属于赌资——刘卫锋抢劫案
本案要旨:受害人仅出卖赌博工具给赌博场所的经营者,没有参加赌博,其获得的报酬是固定的,与每次赌博输赢并无关系,因此该收入不能认定为赌资。犯罪人为抢回赌资,殴打受害人迫使其交出财物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仅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的情形,构成抢劫罪。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0-06-24

专家观点
1.抢回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是否构成抢劫罪应考虑时空条件与数额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在适用《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两个方面的要素:
一是时空条件。《意见》第七条规定的仅以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作为抢劫对象的行为,应当发生在赌博现场。《意见》之所以规定抢劫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是基于抢回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行为的主观故意内容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特征。抢回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的行为人对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的权属性质存在模糊认识,而实施抢劫的行为人对于他人财物的权属性质认识很明确。如果在其他场所(即非赌博现场),行为人单独或者纠集他人实施抢回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行为的,其主观故意与一般的抢劫罪主观故意无异,应当构成抢劫罪。值得注意的是,对赌博现场的理解,与犯罪现场一样,要适度作扩大解释,不能严格从文义角度作限制理解。那种认为只要赌博完毕,离开了或者离开过赌博场所就不认定为“赌博现场”的观点,值得商榷。我们认为,如果时间上、空间上具有一定的接续性、邻接性,如行为人仅离开半小时就返回赌博场所,或者仅离开赌博房间不远,在宾馆同层走廊或者大堂处,实施抢回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在赌博现场实施的行为。
二是数额条件。即抢取财物没有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的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强求行为人在慌乱之中抢回的数额刚好与自己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的数额相等。然而,也不能将所抢数额与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数额的差距无限放大,即在所抢数额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数额时,也不以抢劫罪论处。
(摘自《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2集(总第61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

2.关于抢劫赌资、赃物的认定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抢劫他人用于赌博的赌资、赃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有的观点认为:对于赌资、赃物等物品,因为其来源具有不法性或犯罪性,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物品,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否则就是保护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的权益。笔者认为,对于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只要不是虽然属于行为人合法所有、持有的财产,行为人通过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手段而获取的,就有可能构成抢劫罪。赌资和赃物属于“持有或占有的来源具有违法或犯罪性”的财物,但法律并不因此就允许其他行为人以严重危害社会的方法任意地占有该财物。虽然赌资和赃物在法律意义上不属于被抢劫人所拥有,其所有权应属于国家或其合法所有人,但所有权权属的改变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在这种既有状态未改变之前,任何个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无权擅自改变。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式改变赌资和赃物等的权属状态,严重侵害了他人人身、财产权益,仍然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因此,赌资、赃物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不同的意见认为:既然行为人明知自己从事了非法的赌博活动,且非法活动产生的财物占有状态转移的结果不受法律保护,其通过暴力、威胁方式劫取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我们认为,赌博活动是一种违法活动,赌博参与者的赌资依法应予没收,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对于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的性质毕竟不像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得清晰和明确,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与抢劫他人财物有所不同,综合考虑其主观故意和客观危害性,一般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当然,在此过程中,对他人构成人身伤害或非法拘禁等其他犯罪的,可以依照故意伤害罪或非法拘禁等罪名定罪处罚。
(摘自《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下)》,张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
文章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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