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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套路贷”案件的裁判规则

一、典型案例
1.以民间借贷纠纷受理的民事案件,实为套路贷犯罪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关键词】套路贷;民间借贷;虚高手续费用;非法获利
【裁判规则】
行为人未经依法注册审批开设公司,非法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以民间借贷为诱饵,与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通过收取保证金、平台费、业务费等虚高手续费用获取非法利益。且行为人以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获利目的,已涉嫌“套路贷”犯罪。据此,人民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受理的民事案件,经审理实为套路贷犯罪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刑民交叉案件六大典型案例之三:潘强与金卿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刑民交叉案件六大典型案例
2.恶势力组织引诱在校学生利用同学关系诱骗未成年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构成套路贷犯罪
【关键词】套路贷;未成年人;虚高借款合同;从严惩处
【裁判规则】
恶势力组织利用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组织成员引诱、纠集在校学生,利用同学、朋友关系诱骗其他未成年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并通过强迫未成年少女拍摄裸照,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精神压制,逼迫其承担虚高“债务”,该行为已构成“套路贷”犯罪,应依法予以严惩。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二十条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之一:张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集团针对未成年人“套路贷”
【案例发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3.在审判实践中应加大变造借据、“套路放贷”行为的司法惩戒
【关键词】套路放贷;填空式借款借据;阴阳合同条款;诚信诉讼
【裁判规则】
大量使用填空式借款借据是民间借贷的常见手段。任意添加变造出借人身份、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标准等要素事实,制造阴阳合同条款,规避司法审查,以谋取不当诉求,存在“套路放贷”行为,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扰乱诚信诉讼秩序,影响司法公正。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加大惩戒力度,维护诚信诉讼。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九条 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案例索引】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8起“套路贷”典型案例之四:王某诉朱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18)浙0327司惩3号
【案例发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8起“套路贷”典型案例
二、经典案例
1.对“套路贷”犯罪的认定与处理
【关键词】套路贷;数罪并罚;从重处罚
【裁判规则】
实施“套路贷”犯罪的被告人通常打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幌子,以民间借贷为假象,通过虚增借款数额、制造虚假银行流水,采用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索债”,或者利用虚假债权凭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套路贷”犯罪,需要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在单独评价每件事实后对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执业律师参与“套路贷”犯罪,与其他被告人共谋后,以虚假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庭,企图通过法院胜诉判决占有被害人财产,极大地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应当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案例索引】陈寅岗等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案——对“套路贷”犯罪的认定与处理;(2017)沪0106刑初892号;(2017)沪02刑终118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0期
2.涉高利贷借贷被合法化的司法防范
【关键词】涉嫌“套路贷”犯罪;高利贷借贷;实际取得
【裁判规则】
涉高利贷借贷纠纷即使在出借人提供完整借条、银行流水的情况下,倘若借款人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表明借款款项未实际取得,则应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出借人的借款能力、资金来源与走向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放高利贷行为涉嫌“套路贷”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索引】陈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沪02民终2195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9月7日第6版:案例精选
文章来源: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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