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地位,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的主要辩护权利有:(一)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受托的辩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二)在案件报送人民检察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提交不应逮捕的辩护意见;(三)在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还可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这三大权利,在以往的法律规定中是没有的,这也更丰富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内容。
在实务中,特别是前两个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即刑事拘留后的取保候审及报送审查批准逮捕时的辩护,显得尤为重要,也是最可能常用的,相对来说,逮捕后再成功取保候审的概率要小得多。
二、侦查阶段依法行使辩护权的切身体会
我今年上半年分别办理了两起案件,都是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自己可能被抓,尚在没有失去自由的时候就委托我,所以我对案情事前就了较充分的了解,于是都在侦查阶段积极行使辩护权,最后均没有被批捕,我想就这个机会谈一下在实务中侦查阶段行使辩护权所遇到的一些问题。
一起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这个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有自首、在自首前全额退赃等情节,加上她被刑事拘留后,所在单位为其出具了求情函,因为她是单位的技术骨干,所在的岗位还需要她继续奉献专业知识,我认为对这样的人,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于是在她被刑事拘留后就立即提出取保申请,但是当场被驳回,经办警官根本没有看我的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内容,现场拿出一个事先准备好的不予取保的格式文书,填写一下就送达给我了。于是我把希望寄托在报送批捕阶段,大家都知道,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捕的时间只有7天,经办人如果认为不批捕的话,得先形成自己的意见,再报领导通过,那么这7天的时间,前三、四天应该是经办人自己思考并形成自己意见的时候,最好是案子刚到经办人手里辩护意见就及时到了,这样才能帮助经办人思考。那么,如何掌握一个案子由公安报送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就非常关键了,稍有耽误,7天就过去了,更不用说开始的前三四天了。什么时间报送,只能问公安局的预审部门,因为也只有预审部门的联系电话,但预审警官并不是天天在办公室呆着,这些预审警官一般要经常出去提讯或办别的事去,不在办公室,他的电话几乎是极难接通的,更何况,你现场去查询经办人的时候,一般只告诉你警官姓什么,全名不会告诉的,连性别也不跟你说的,这样找起人来就更难了。为了能及时得获悉报送批捕的消息,几乎天天要打预审警官的电话,因为刑事拘留后三十天内,时刻都有可能报送审查批准逮捕。幸运的是,在刑事拘留近三十天的时候,终于联系上了预审警官,并第一时间得知报送审查批捕的人民检察院,于是及时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提交不应逮捕的辩护意见,最后这个案件没有被批捕,半夜放人。
另一起案件是内幕交易案,我认为这起案件系证据不足,定性有误,于是也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就立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结果也是跟上面案子一样,几乎也是现场被驳回。于是就着急想知道什么时间报送批捕,过了一周,突然接到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电话,说某某案子在他们手里审查批捕,问我有没有意见,并说时间很紧了,要马上向领导汇报,如果有意见的话先传真过去,原件事后再寄来,于是我赶紧准备了辩护意见传真过去,最终结果是这个内幕交易案没有被批捕,也是折腾到晚上放人。
还有一个案例是今年年初,我在天津滨海新区也就是现在发生大爆炸的这个地方的法院,办结过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该案在侦查的时候,公安机关委托一家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对涉案的被害人的一些技术信息作了一个鉴定,鉴定结论上明确写了“在没有反证的前提下”涉案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对于一个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来说,鉴定结论是最为关键性的证据,而这个鉴定结论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做不到“确实、充分”,万一“反证”出现呢?于是我就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理由就是公安机关自身的证据不确实、充分,本案可能定性有误,希望先将犯罪嫌疑人先变更强制措施处理。但这个申请石沉大海,案子被强行提起公诉,最后辩护人通过寻找“反证”,重新作了一个本案不构成商业秘密的鉴定,申请多位专家、鉴定出庭作证,最后是当庭无罪释放。
三、从实例所折射出的侦辩关系困境
前两起案件的共性就是:公安机关对辩护律师的取保候审请求,不作任何审查就直接驳回了申请;公安机关在向人民检察院报送批捕时不向律师作任何告知,律师也极难掌握公安机关报送批捕的时间。第三起案件是司法机关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没有任何回应。这就使律师行使辩护权变得很困难。
就目前的司法条件看,不可能马上确立取保候审由法官裁决的做法,但是,能否在侦查机关内部设定一个机构,上面公安部的领导谈到要由法制部门统一管理案件,是否也可由法制部门对取保候审问题召开听证会,详细听取一下辩护律师的意见再做决定呢,如我前面遇到的两起案件,最后不批捕,说明都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检察院不捕的理由就是辩护人所提的理由,如果当时的公安机关详细研究了申请,及时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而不是傲慢的直接驳回,将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尽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羁押必要性审理也是,是否设定一个可操作的程序?对辩护人的申请进行实质审理并答复?现在互联网这么普及了,侦查机关是否可以在网上设定一个针对辩护律师查询进程的窗口,这个很容易做到,有了这个,辩护人会及时掌握案件报送审查批捕的时间,更及时地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审查批捕的案件后,如果在案卷中有辩护委托手续及辩护人的联系方式,是否规定必须告知一下辩护人?在辩护人提出意见后,是否采纳,是否将采纳的结果告知一下辩护人?前面两起案件尽管最后都及时提交了不批捕的辩护意见,最后也是不批捕处理,但是辩护律师直到放人才知道没有被批捕,如果提前告诉辩护人没被批捕的结果,律师好告诉家属提前做好接人的准备,这两起案件均是夜里放人,家属都是临时接到通知去接人,看守所又在郊区,家属被搞得狼狈不堪,家属在接到接人通知后,开始往往还怀疑这是不是真的,向律师求证,但律师也没有消息,这样一来,家属好像会觉得律师没有尽责,也有人说,司法机关放人不通知律师,而直接通知家属,是想自己做好人,不想让家属认为这是律师的功劳。
再有,就是涉及50万元以上重大贿赂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基本上不让会见,在长达的7、8个月的时间,封闭办案,不让律师会见,这是无法想象的,给我的体会是,越是不让律师介入会见的案子,翻供率越高,这些涉案的官员,先从对办案的方式、方法有意见,到对整个法治的失望,对司法公信力的失望,这个负面影响不可不重视,在这些案件中,只有侦、没有辩。
四、切实保障辩护权是司法改革成败的关键
律师在实务中履行辩护职能特别是侦查阶段的辩护权所遭受的困境,是长期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惯例所带来的弊端,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方向意味着控辩对抗加强,以前法院审理案件,证人、鉴定人不出庭,法庭上只是摘要宣读口供,法院审理等于是重复了侦查阶段的调查成果,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要求真正发挥法庭的作用,证人、鉴定人、甚至办案民警都要出庭作证,法庭要对侦查机关的证据进行重新审视、评判,真正行使独立审判权。要改变以侦查为中心的做法,从而必然要求改变现在的侦辩关系,公安机关的证据要经过得起法庭上推敲,法律适用要精准,办案程序要合法,在侦查阶段如能认真听取律师辩护意见,与律师积极互动,尊重律师权利,就成为必然要求,所以这也要求侦查机关要及时转变观念,不要把律师当作对立面看待,律师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场对案件提出法律意见,帮助侦查机关依法公正办案,有的案件,如果辩护意见及时被采纳,就不会走到法院这个阶段,让法院再来判无罪,也是帮助侦查机关少办错案。
目前,司法改革顶层设计还没有看到,但前面提到的一些细节问题,能不能像穿便服出庭受审一样先行解决,方便律师在侦查阶段履行辩护职责?较为欣慰的是,8月20日这天,两高、两部召开了史上最高规格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公安部部长郭声琨明确提出:各级公安机关要着力消除一些地方在存在的对律师规避、排斥行为,切实解决不及时安排律师会见、不认真听取意见、不告知律师有关案件情况等突出问题,努力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保障。
窃以为,律师的辩护权是否能落到实处,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司法改革的成败。
庭审前的十项“辩护”工作
以审判为中心,建构科学的“侦控辩审”分工合作、监督制约关系。
辩护不能期待“决战在法庭”,申请会见、查阅案卷、申请取保、调查取证、沟通意见......都要从“第一时间”就开始。——等案件到了法院才开始“发力”辩护,黄花菜都凉了!
——题记
提起刑事辩护,人们总本能地想起法庭上的“唇枪舌剑”——确实,庭审或许是刑事辩护中“最戏剧性”、“最刺激过瘾”的一幕,甚至可能是最终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环节。但,法庭上的“精彩表现”,完全有赖于律师庭前扎实的准备工作——正是法庭前的各项准备,决定着律师庭审表现以及辩护工作对案件走向的影响。律师的“战场”在法庭,但律师的有效辩护切不可拖拉至案件到法院后再开始,而以“审判而非侦查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与制度设计以及新刑诉法的规定,为律师为效辩护提供了更大空间。以笔者体会,刑事法律服务实务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要保持相互主动的密切沟通。法院开庭审理之前,辩护律师至少可以在“第一时间”进行以下十项工作:
第一,当事人意识到刑事风险之际,律师就要“第一时间”与客户分析事件性质、责任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既包括客户个人如何面对风险,也包括客户的企业如何应对危机。尤其是当下“反腐风暴”之中,企业家如果需要配合对“落马官员”的调查很可能不同时间地失去人身自由时,如何维护企业家权利与稳定企业本身,都是重要的事务。
第二,当事人接受调查和讯问之际,律师就要“第一时间”与当事人商量应对方案。如何在积极、如实配合侦查机关的同时,有效应对侦查机关可能的诱供、陷阱甚至其他“合法的伤害”行为。尤其是当下企业家如果涉嫌与落马官员有权钱交易甚至完全可能是被索贿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既要对官员的犯罪事实充当“污点证人”,又要“自觉自愿”地配合办案机关以使涉案款项如何“合法”地成为“赃款”,进而由当事人自愿“合法”地将“涉案”巨款打入“办案单位”。配合调查、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之间如何协调处理,需要思路清晰,理性面对。
第三,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时,律师就要“第一时间”与办案机关沟通,“第一时间”争取会见,“第一时间”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刑事案件当事人能够及时见到律师,侦查机关能够有效听到辩护律师意见,情况可能会大不相同。
第四,当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后,律师就要“第一时间”争取取保候审。显然,当事人“在里面”和“在外面”是大不相同的。
第五,侦查机关要报“批捕”当事人时,律师就要“第一时间”与检察机关沟通,争取不要批准逮捕。一般而言,如果检察机关不予批捕则案件处理显然要对当事人有利得多。一旦批捕,案件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侦查机关自身的切身利益,事情就要复杂难办得多。
第六,即使当事人已经被刑拘甚至被逮捕,律师也要“第一时间”对羁押的必要性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如许昔龙律师提到案件主要证据存疑当事人很可能无罪,无须羁押也不至于妨碍侦查,即使检察机关已经批捕也依然可以建议不予羁押。
第七,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就要“第一时间”就是否应该起诉发表法律意见,争取不诉或撤案。
第八,如果发现可能存在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律师就要“第一时间”以合适的方式调查取证。在此过程中,既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也要避免因此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第九,如果案件确实“疑难复杂”,律师应该“第一时间”建议并安排邀请专家“会诊论证”。
第十,如果遭遇刑讯逼供。就要“第一时间”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必要时通过媒体自媒体的方式曝光相关违法行为。
鉴于庭前会议亦是在法庭主持之前进行的“准审理程序”,故将此阶段律师工作排除在本文探讨范围之外。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第一时间”,既是最快最及时的“第一时间”,也可能是现实可能性允许的“第一时间”,还可能是辩护律师与相关方面经过精心研究选择的“第一时间”。
文章来源: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