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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长林:非法证据排除十大案例样本

以10个代表性案例为样本教你掌握排非要旨
文章由法律出版社李群编辑整理完成,内文选取的10 起典型案例(精华摘录),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戴长林法官联袂第三庭副庭长罗国良法官以及刑三庭刘静坤法官从全国全国各地法院遴选抽取,并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常见问题采取以案释法的方式进行有针对性作「裁判理由」阐释,可作为指导各级司法部门准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中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改革的亲历者以及具体制度设计的参与者,戴长林法官及其同事将其对中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改革历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相关问题的理论思索、制度设计的架构考量以及改革走向的远景展望写作成为《中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原理.案例.适用》一书。

该书作为迄今为止国内第一部全面、系统介绍中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改革历程和最新成果的代表性著作,透过个案完整分析非法证据的成因与排除之道。分获陈光中先生和陈瑞华教授的一致好评与鼎力推荐。本期赠书赠品即为这部排非制度的「先声」之作,欢迎有兴趣的读者朋友滑至文末参阅活动细则。
非法证据排除案例裁判要旨合辑

本文节选自《中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原理.案例.适用》一书,戴长林、罗国良、刘静坤著,法律出版社2016年6月版。文末附录了该书中从全国各地法院选择20枚典型案例。

目次

壹 李松松强奸案
贰 冯善顺故意伤害案
叁 陈琴琴故意杀人案
肆 陆武非法持有毒品案
伍 郑建昌故意杀人案
陆 俄木尔各运输毒品案
柒 赵金彪故意杀人案
捌 项廷武抢劫、故意杀人案
玖 金晓鹏贪污、受贿案
拾 杨增龙故意杀人案

壹·李松松强奸案
——对未按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如何处理,以及对采用诱导方式取得的被害人陈述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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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松松,因涉嫌犯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松松提出的其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违法取证所得,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上诉人李松松的有罪供述被依法排除之后,被害人在起诉期间所作的陈述与证人的证言不能相互印证上诉人李松松的强奸犯罪事实,且无其他证据可予佐证,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据此,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李松松无罪。
Ⅱ主要问题
1.对未按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如何处理?
2.对采用诱导方式取得的被害人陈述,应当如何处理?
Ⅲ裁判理由
(一)对未按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认定,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确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二是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是后一种情形。

对于“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要特别注意的是,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不能让被告方变相承担证明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责任。对法律明确要求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如果侦查机关在讯问时没有遵守法律的规定,未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且对此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进而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就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结合法律对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要求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实际上是将取证违反法定程序作为认定非法证据的重要条件,同时又并未将违反法定程序本身独立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

(二)对采用诱导方式取得的被害人陈述,客观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明确禁止采用引诱的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对于采用以非法利益进行引诱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有关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于采用诱导性发问的方式收集的被害人陈述,因诱导性发问极易导致言词证据失真,因此,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如果由此取得的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或者无法得到其他证据印证,不能确认其客观真实性的,不得将之作为定案的根据。

需要指出的是,与针对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所确立的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原理不同,采用诱导方式取得的被害人陈述涉及的是证明力层面的问题。具体言之,采用诱导方式询问被害人,特别是对未成年人采用诱导方式进行询问,由此取得的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缺乏保障;如果最初的诱导询问对被害人产生持续的影响,后续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仍然缺乏保障,也不得将之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外,其他证人从被害人处听说的案件情况,作为依附于被害人陈述的传闻证据,不得作为印证被害人陈述的根据。

贰·冯善顺故意伤害案
——侦查机关违反规定将被告人提押到看守所外讯问取得的认罪供述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以及被告人在办案场所接受媒体采访时作出的认罪陈述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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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善顺,因涉嫌犯侮辱尸体罪被提起公诉。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有关羁押和审讯被告人的规定之情形,且违反规定长达数日限制被告人的睡眠时间,足以使被告人作出违背其意志的供述,同时,对被告人冯善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被告人冯善顺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被告人冯善顺的有罪供述外,本案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害人受伤死亡与被告人冯善顺存在直接关联,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冯善顺实施了犯罪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善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据此判决宣告被告人冯善顺无罪。

Ⅱ主要问题
1.侦查机关违反规定将被告人提押到看守所外讯问取得的认罪供述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2.被告人在办案场所接受媒体采访时作出的认罪陈述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Ⅲ裁判理由
(一)侦查机关违反规定将被告人提押到看守所外讯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有关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对于侦查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到看守所外讯问的情形,如果被告方对供述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侦查机关不能证明取证合法性的,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本案不能排除在看守所外讯问时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一是被告人冯善顺在被提押到看守所外讯问之前,连续数日存在被限制睡眠的情形,每日只被允许在凌晨睡眠1-2小时左右。

二是侦查机关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将被告人冯善顺提押到看守所外进行讯问,并将被告人冯善顺在看守所外羁押过夜,而被告人冯善顺此前并不认罪,正是此次所外讯问后才开始认罪,后又在审查起诉阶段否认犯罪事实。

三是侦查机关将被告人冯善顺提押到看守所外后,至对被告人冯善顺进行讯问前,存在八个小时的空白时间,没有任何侦查活动记录和说明,对此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冯善顺除了在被侦查机关提押到看守所外讯问期间作出认罪供述外,其此后在看守所接受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仍作出多次有罪供述。由于侦查机关违反规定连续数日限制被告人冯善顺的睡眠时间,违反法定程序将被告人冯善顺提押到看守所外讯问并较长时间羁押,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在该期间取得的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基于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除非后续讯问能够有效保障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否则,被告人冯善顺受到前述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影响,在此后接受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作出的有罪供述也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二)被告人在办案场所接受媒体采访时作出的认罪陈述,不能确保陈述自愿性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案办理过程中,海南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的记者对被告人冯善顺进行采访,侦查机关将被告人冯善顺从看守所监仓提押到审讯室,记者对被告人冯善顺进行采访时,办案人员站在审讯室门口,不参与对话。被告人冯善顺接受电视台记者采访时承认故意伤害黄礼杰致死。公诉机关将电视台记者在看守所采访被告人冯善顺的视频光盘作为指控其犯罪的根据。

从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程序的要求看,被告人冯善顺接受访谈的视频原本可以作为被告人供述的佐证,并且可以被用作被告方冯善顺翻供的弹劾证据,但由于被告人冯善顺的审判前供述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且被告人冯善顺辩称其由于受到办案人员威胁,并且不让其睡觉,才不得已作出供认,后来接受媒体采访时看到办案人员在场,也就按照以前的有罪供述说了,这反映出被告人冯善顺接受访谈时仍然受到此前非法取证行为的影响,其在访谈中所作的陈述也不具有自愿性和可靠性,据此,该访谈视频不能作为指控犯罪和定案的根据。

叁·陈琴琴故意杀人案
——被告方辩称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和同监室犯人诱供所得时,如何结合办案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排除非法证据后如何对案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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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琴琴,女,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上诉人陈琴琴的有罪供述缺乏其他证据,特别是客观性证据的印证,从供证关系来看也没有先供后证的证据证实,陈琴琴的供述前后矛盾,证据链未达到闭合的要求,证明上诉人陈琴琴有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证明上诉人陈琴琴缺乏作案条件。上诉人陈琴琴在换押入所体检时身上有多处受伤,且公安人员未到庭质证,因此,本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排除。综合全案,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均存在矛盾,且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据此,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陈琴琴无罪。

Ⅱ主要问题
1.被告方辩称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和诱供所得时,如何结合办案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排除非法证据后如何对案件作出处理?
Ⅲ裁判理由
(一)被告方辩称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和诱供所得时,要结合办案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对于被告方辩称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和诱供所得,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办案单位通常会提交情况说明、讯问录像等材料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当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面临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并按照规范的程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二审法院经审查发现上诉人陈琴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上诉人陈琴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存在明显反复。上诉人陈琴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存在反复,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后一直作无罪辩解,此种情况下,其供述收集的合法性值得质疑。

第二,上诉人陈琴琴在侦查阶段的身体损伤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侦查人员在一、二审庭审过程中均未出庭作证,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第三,上诉人陈琴琴辩称其有罪供述受到同监室女犯诱供,该辩解未能予以排除。

办案单位向法庭提交了讯问录音录像,但讯问录音录像只能证实讯问过程中的情况,无法排除上诉人陈琴琴在其他时间被刑讯逼供和诱供的可能性。鉴于办案单位所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对上诉人陈琴琴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二)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应当结合案情和其他证据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

尽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注的是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但由于办案单位通常过于倚重被告人供述,一旦排除被告人供述,就可能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实践中,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要审查其他证据是否能够达到法定证明标准,并依法作出裁判。

上诉人陈琴琴有重大作案嫌疑,但本案重要证据缺失,毒源不清,有罪供述缺乏证据支持,认定被害人林某某进入上诉人陈琴琴家的证据不足,上诉人供述很不稳定,证据尚不确实、充分,证据链未达到闭合的要求。因此,上诉人陈琴琴的认罪供述不能排除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可能性,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肆·陆武非法持有毒品案
——如何把握被告人审判前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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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基本案情
被告人陆武,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提起公诉。

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武非法持有五十余克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武犯运输毒品罪,在排除被告人陆武的审判前供述后,其他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锁链证明被告人陆武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也无法证明涉案毒品是用于贩卖或者自己吸食,鉴于涉案毒品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Ⅱ主要问题
如何把握被告人审判前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
Ⅲ裁判理由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供述,将会对被告人产生持续的心理影响,以至于后续讯问即使不再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被告人仍然会重复之前的供述,因此,只有排除后续收集的审判前重复性供述,才能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到实处,否则仅排除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自身,而不排除后续审判前重复性供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被架空。

本案是排除审判前重复性供述的典型案例,既排除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出的两份供述,又排除了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的三份供述。

(一)对于不能排除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的非法方法收集供述的情形,对有关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本案中的核心争议问题,就是被告人陆武在侦查阶段作出的供述是否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在被告人陆武眼部有伤,进而以遭到刑讯逼供为由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下,公诉机关未能对被告人眼部损伤的成因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能提供讯问录音录像证明讯问的合法性,鉴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排除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的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能性,对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出的认罪供述也应当予以排除。

(二)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被依法排除的,之后收集的审判前重复性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为了固定被告人的供述,往往在侦查阶段进行多次讯问,由此获得多份重复性供述。如果被告人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其在审判前重复性供述应当予以排除。被告方只需提供侦查人员涉嫌非法取证的线索或者材料,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为了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必要对审判前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设定合理的例外情形。如果侦查人员先前的刑讯逼供行为对被告人造成的心理影响已经消除,在保障被告人认罪供述具有自愿性的情况下,后续合法收集的供述可以采纳。立足司法实践,可以考虑确立两类例外情形:一是侦查期间排除非法证据后,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作出供述的;二是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期间检察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作出供述的。上述例外情形下,先前的非法取证行为对被告人所产生的心理影响已经消除,被告人自愿作出供述,其后续重复性供述可以采纳。
伍·郑建昌故意杀人案
——被告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但未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法庭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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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建昌,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郑建昌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维持原判。
Ⅱ主要问题
1.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如何理解被告方的提供证据责任?
2.被告方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证据达到何种标准,法院才能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
Ⅲ裁判理由
(一)对于被告方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院并非一律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

对于被告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庭并非一律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而是首先需要对被告方的申请及其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被告方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有据可查,进而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产生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经审查认为,被告方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明显不成立,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则应当驳回被告方的申请。

在司法实践中,法庭对被告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及其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是看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可能性。例如,被告人是否杜撰非法取证人员姓名,是否虚构根本不可能发生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相关情节等。二是看被告人的申请理由和相关线索、材料是否有据可查。例如,被告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描述是否具体和详细,尤其是要注意被告人所描述的非法取证细节,并注意审查其所提供的线索或者材料是否能够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等。法庭经审查认为,被告方提出的非法取证情形或者提供的线索、材料明显不成立,就可以直接驳回申请,无须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

(二)被告方承担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责任,只需使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产生疑问即可,不同于检察机关承担取证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被告方不承担证明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交的线索或者材料只需要使法庭对有关证据的合法性产生怀疑即可,检察机关需要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该证明标准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取证合法性,或者提供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需要明确的是,被告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后,其所提供的线索或者材料应当有具体的指向性,如果被告方仅是泛泛辩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而不能提供涉嫌对其刑讯逼供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线索或者材料,就意味着其未能履行争点形成责任或者初步的提供证据责任,法庭应当依法驳回其申请。
陆·俄木尔各运输毒品案
——如何依职权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公诉机关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导致定罪证据不足时,能否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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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基本案情
被告人俄木尔各,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提起公诉。

该案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申请撤回起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Ⅱ主要问题
1.如何依职权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
2.公诉机关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导致定罪证据不足时,能否撤回起诉?
Ⅲ裁判理由
(一)如何依职权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

法庭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线索,法庭经审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第二,法庭依职权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并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

首先,无论被告方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庭都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依法进行审查。其次,法庭在开庭审理前和庭审过程中均可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最后,法庭在庭审中依职权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应当要求公诉机关提供证据解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疑问,排除非法取证的可能性。在调查过程中,可以听取被告方的意见,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和辩论,进而依法对有关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作出裁判。

(二)公诉机关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导致定罪证据不足时,能否撤回起诉

从诉讼证明的角度来看,关键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往往与案件事实的认定紧密相关。如果关键证据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就可能导致定罪证据不足,进而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本案中,法庭对被告人供述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依职权启动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程序后,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供述收集的合法性和客观性,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此种情况下,公诉机关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需要指出的是,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要进一步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必要对撤回起诉制度作出适当的规范,可以考虑以案件是否进入庭审程序为分界线,对法院受理案件后尚未开庭审判的案件,可以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如被告方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后,公诉机关撤回了有关证据,进而导致定罪证据不足,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准许撤回起诉);对法院已经开庭审判,特别是即将宣判的案件,则原则上不得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而是应当依法作出裁判。
柒·赵金彪故意杀人案
——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时,如何把握要求侦查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出庭作证的条件,以及如何把握排除非法证据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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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金彪,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上诉人赵金彪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逼供、诱供所得,指认现场系在侦查人员诱导、提示下进行,申请排除上述非法证据”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在收集上述证据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程序性问题,如未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讯问时间与指认现场时间重合等,但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已对上述问题作出合理解释,且均否认在讯问过程中对赵金彪有刑讯逼供、诱供及在指认现场过程中对赵金彪有提示、诱导行为,指认现场的见证人亦证明在指认过程中侦查人员没有提示、诱导行为,且侦查人员系根据上诉人赵金彪的指引找到案发现场,不能认定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采用非法方法取得,故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赵金彪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现有证据存在矛盾,不能形成证明上诉人赵金彪有罪的证据体系,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赵金彪的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存在诸多矛盾及明显不符合情理之处,除此之外没有证明上诉人赵金彪实施杀人犯罪的其他证据,此外,被害人梁某某社会关系较为复杂,现有证据尚不能形成证明上诉人赵金彪实施杀人犯罪的具有唯一性的证明体系,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赵金彪无罪。
Ⅱ主要问题
1.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时,如何把握要求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的条件?
2.如何把握排除非法证据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关系?
Ⅲ裁判理由
(一)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时,如何把握要求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的条件

关于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的条件,需要综合考虑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据情况。当被告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时,如果公诉机关能够提供看守所体检记录、讯问过程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取证的合法性,消除法庭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怀疑,就无需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反之,如果公诉机关不能提供看守所体检记录、讯问过程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取证的合法性,或者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取证的合法性,如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剪辑、中断,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就需要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

当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取证合法性,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未按照法律要求出庭作证,或者虽然出庭,但未能说明取证合法性,最终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如何把握排除非法证据与案件处理结果的关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的是单个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排除非法证据后能否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取决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反过来讲,即使法庭没有排除有关证据,并不意味着一定会认定被告人有罪,最终仍然要看全案证据是否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捌·赵项廷武抢劫、故意杀人案
——如何审查判断被告人供述和指认现场录像的合法性,以及关键证据的合法性存疑时,如何把握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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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基本案情
被告人项廷武,因涉嫌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项廷武实施抢劫杀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上诉人项廷武有罪。上诉人项廷武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项廷武无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以及检察机关所提“一审判决定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存疑,证据之间存在的诸多矛盾不能排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判决撤销原判,依法宣告上诉人项廷武无罪。
Ⅱ主要问题
1、如何审查判断被告人的供述和指认现场录像的合法性?
2、关键证据的合法性存疑时,如何把握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
Ⅲ裁判理由
本案中,关键证据是被告人项廷武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及其指认现场录像。被告人项廷武及其辩护人均对这两项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提出异议;二审阶段检察机关也认为,被告人项廷武的有罪供述及指认现场录像的合法性、客观性存疑。基于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项廷武的有罪供述及其指认现场录像是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该两项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关于被告人项廷武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

对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被告人项廷武辩称,其遭到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诱供,并被强迫在讯问笔录上签名。除侦查阶段的四份讯问笔录外,被告人项廷武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到最后一次二审,一直翻供,始终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对于被告人项廷武的认罪供述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方法收集供述的可能性。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属于证据能力层面的问题,对于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关于被告人项廷武在侦查阶段的指认现场录像

对侦查阶段的指认现场录像,在属性上既可以被归入辨认笔录,也可以被视为被告人供述的延伸。本案中,被告人项廷武在侦查阶段的指认现场录像,实际上是对被告人供述的印证证据。如果公安人员采用逼供、诱供的方式让被告人指认现场,由此取得的指认现场录像也应当被纳入非法证据的范畴。

对于被告人项廷武指认现场录像存在的问题,公安机关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办案人员在被告人项廷武指认现场过程中存在逼供、诱供的情形。二审期间检察机关也表示,指认现场录像的合法性存疑。此种情况下,该指认现场录像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玖·赵项廷武抢劫、故意杀人案
——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结果,在二审期间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新的线索或者材料的,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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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晓鹏,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提起公诉。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检察机关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诉人金晓鹏在顺城区人民检察院羁押期间所作的供述系合法取得,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故对上诉人金晓鹏在该期间所作的供述予以排除。对原判认定的受贿罪中的13起受贿事实,因主要证据为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而上诉人金晓鹏对相关受贿事实的供述依法予以排除,仅有证人证言不足以认定,故对相关受贿事实不予确认。原判认定的贪污及部分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罪量刑不当,应予改判。

Ⅱ主要问题
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结果,在二审期间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新的线索或者材料的,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Ⅲ裁判理由
(一)被告方不服一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争议的处理结果,以之为由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或者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需要审查该争议证据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是否有影响,如果存在影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上诉条件,二审法院应当启动二审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非是一个独立的程序,而是依附于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因此,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证据收集合法性问题与案件实体问题一起作出裁判。只有当存在有害错误时,二审法院才应当对案件作出改判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有害错误”,是指一审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处理结果存在错误,因争议证据系关键证据,故影响到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对于“无害错误”,即一审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处理结果存在错误,但该错误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实践中主要是指争议证据并非关键证据的情形,即便排除了有关证据,由于其他证据仍能证明案件事实,故不会对案件实体处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被告方在二审期间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交新的线索或者材料的情形,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一审结束后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实践中,被告方在一审期间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驳回其申请的,被告方仍然可以在二审期间再次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
拾·杨增龙故意杀人案
——对于被告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情形,如何把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以及二审法院如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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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晓鹏,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被提起公诉。被告人杨增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主要是上诉人杨增龙的有罪供述,上诉人杨增龙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客观物证印证,间接证据也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二审期间检察机关亦没有补充证明上诉人杨增龙犯罪的新证据。据此,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杨增龙无罪。

Ⅱ主要问题
1.对于被告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情形,如何把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2.二审法院如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Ⅲ裁判理由
(一)对于被告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情形,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不能让被告人变相承担证明责任

本案一审期间,被告人杨增龙提出其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得的辩解理由,并提供了讯问人员的姓名、相关情况等线索。一审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启动了专门调查程序,但在某种程度上让被告方承担了证明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要求,也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原理。

被告人杨增龙提出上诉后,再次提出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取得,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二审法院经审查后,启动了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程序,要求检察机关提供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讯问笔录、羁押记录、体检记录等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了相关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院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二审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过程中,上诉方和检察机关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质证、辩论,经过法庭调查,检察机关对供述合法性的证明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上诉人杨增龙的有罪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二审法院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其他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的,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一些案件,被告人供述是公诉机关指控和一审法院定案的关键证据,一旦二审法院将被告人供述认定为非法证据并依法排除,其他证据就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如果不具备补查补正条件,发回重审亦无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就应当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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