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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庭审中如何运用逻辑方法

新的庭审模式将法庭调查活动的主角由法官改为公诉人,对公诉人的公诉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法庭调查阶段通过对被告人的询问和法庭辩论时对辩护理由进行预防性的驳斥,进而揭示犯罪事实,分清罪责轻重,成为公诉人艰巨而又相当重要的任务。这不仅涉及到公诉人的法学理论素养、社会阅历和案件熟悉程度等诸多因素,而且要求公诉人必须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应变能力。在法庭调查和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必须善于运用逻辑方法,机智灵活地转换思维,才能控制法庭上的主动权,出色完成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本文试图就公诉人在庭审中如何运用逻辑方法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一、巧设二难法
所谓二难法就是运用逻辑学上的二难推理来进行询问、驳斥的方法。逻辑学上的二难推理又称假言选言推理,它是由两个假言判断和一个选言判断为前提构成的一种演绎推理。由于这种推理常使对方陷于“进退维谷、左右两难”的境地,所以在庭审中经常被公诉人员所用,在适当时机巧设二难法能够起到理想的庭审效果。

法庭调查时,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有罪、往往由于畏惧心里或心存侥幸,在多数情况下不主动交代或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可根据掌握的证据,适当结合法律、政策,巧妙地运用二难推理使对方陷于“两难”处境,然后进行政策攻心,促其在“二难”之中“两害相权取其轻”,进而交代自己的罪行或揭发同伙,认罪服法。如某法院在审理一起“合伙抢劫案”中,其他同伙都作了交代并交出了赃物,唯有刘某拒不交代,认为只要自己保持沉默,法院治不了他的罪。公诉人在掌握了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在法庭上对刘某出示部分赃物并对其说:“如果你交代罪行,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定案;如果你不交代罪行,我们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掌握的证据对你进行定案。无论你交代还是不交代,我们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你的罪行。”被告人听后态度有所好转,开始避重就轻地作了些交代。针对这种情况,公诉人进一步进行政策攻心:“如果你现在能坦白交代你的罪行,可得到宽大处理;如果你不如实作交代,则可能从严处理。你究竟如实坦白还是不如实交代,何去何从,你自己决定吧。”刘某听后,经过权衡,很快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公诉人还可以运用二难法有力地揭露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辩驳、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如被告人方某系一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因对其主管的工作放任自流,致使该公司严重违反海关法规,参与走私活动,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检察机关指控方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应负法律责任。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方某既不知道也没有支持下属的犯罪行为,所以不构成犯罪,不应负法律责任。对此,公诉人运用二难推理予以驳斥:“作为公司的负责人,如果知道并支持了这种犯罪行为,那么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就构成走私罪,应当负法律责任;如果因官僚主义而不知道这种犯罪行为,那么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作为本案被告人,知道或者不知道这种犯罪行为,依据法律规定都要负法律责任。”公诉人在答辩中所使用的这个二难推理很有说服力,证明了该公司总经理不论属于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都构成犯罪。
二、借用类比法
类比法就是逻辑学上所说的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另外某些属性上也相同的推理形式。类比推理由前提推出结论的依据,是客观事物之间具有同一性以及客观事物各种属性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关系,但这种依据又是不充分的,因为客观事物既具有同一性又存在差异性,由两类对象在某些属性上相同推断它们在另外一些属性上也相同,这并不是必然的,正因为类比推理的结论具有或然性,所以我国刑法禁止类推适用。但这并不是说在其他场合也不允许进行类比,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可以运用类比法,比如刑事侦查中的“并案侦查”和“侦查实验”,就是公安人员利用类比推理进行侦查破案的。在法庭庭审时,公诉人借用类比法也可以达到指控犯罪的目的。

有一起盗窃银行案,被告人先后盗窃柳树屯储蓄所、三里桥储蓄所、四府庄储蓄所人民币共53000元。在庭审中,当被告人听到其辩护人谈到盗窃三里桥储蓄所、四府庄储蓄所证据不足时,突然翻供,咬定未在这两地实施盗窃。对此,公诉人进行如下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起诉书指控你曾在柳树屯储蓄所盗窃人民币25000元,是不是事实?”
答:“是,我刚才说了,只是在柳树屯储蓄所作了案,没有在三里桥储蓄所、四府庄储蓄所盗窃。那28000元是我自己的存款,不是赃款。”
公诉人:“作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答:“中午十二点至一点。”
公诉人:“这就是说,你是利用工作人员中中外出吃饭的时间作的案,是吗?”答:“是的。”
公诉人:“你是怎样作案的?”答:“撬窗进屋,用螺丝刀拧下上锁的合页,开柜盗钱。”
公诉人:“根据勘查证实,三里桥及四府庄储蓄所被盗的时间也是中午十二点至一点之间,作案路线及方法也是撬窗入室,用螺丝刀拧下合页,这些与你在柳树屯作案的时间及手段完全相同。你有作案的时间,从你家中搜缴的赃款也与这三个储蓄所被盗的款数53000元相吻合,预审中你也有供认的记载,这些都能证实你的犯罪事实存在。至于说那28000元是你的存款,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不足以证实,因此你翻供的理由不成立。”

公诉人在发问中欲擒故纵,并不针对被告人的翻供内容直接反驳,而是以被告人承认的盗窃柳树屯储蓄所犯罪事实作为突破口,再将后两次作案时间和手法与前次比较,得出“三次作案时间、手段基本相同”的结论。但“三次作案时间、手段基本相同”毕竟是或然性结论,并不能证明是被告人一人所为。为了提高类比的可靠性,又辅以“有作案时间”、“赃款数目与被盗数相吻合”、“被告人业已供认”等证据予以印证,故最终推出“翻供理由不能成立”的结论具有较强的说服力。这种根据此案的某些条件与破案的某些条件具有相同特征来推出结论的方法,正是类比法的运用。
三、逆向反证法
在庭审时,公诉人要想证明自己的指控成立,进而证实犯罪事实,可以反向思维,运用反证法来达到目的。反证法是借助于假设一个原论题相矛盾的反论题为中介,先证明反论题为假,再推出原论题为真。其逻辑步骤为:求证论题P为真;先假设非P(反论题)成立,然后证明如果非P成立,则可推出结论q(明显荒谬);否定q,所以要否定非P(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故结论p为真。反证法的特点是“逆向推理、层层递进”,证明起来有说服力。

有这么一个案例,被告人李某,28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在服刑期间又多次打架斗殴,并企图越狱逃跑。同队罪犯王某揭发了李某企图越狱逃跑的罪行,李怀恨在心,遂起报复恶念。于是在某日凌晨二时许,趁王某熟睡之机,手持砖头向王某头部猛击,惊醒了与王某同睡的其他犯人,在他人的厉声呵斥下才罢手。受害者头部多处受伤,昏迷不醒,生命垂危,经医院抢救脱险,但留有重度脑震荡后遗症。在开庭审判时,被告人李某不承认主观上有杀死王某的故意,称只是想报复吓吓他,辩护人也认为李某的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只能判李某犯故意伤害罪。针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观点,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时运用反证法,否定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立论。请看公诉人的辩论词:

“如果李某没有杀人的故意,仅仅想伤害王某的身体,那么他就不会把作案时间选择在凌晨两点,趁人熟睡之机,处于无法反抗的情况下进行伤害;如果李某没有杀人的故意,他就不会用红砖连续猛击被害人的头部,李不会不知道头都是人体的要害部位,其行为可能会造成王某死亡的结果;如果李某没有杀人的故意,在他发现后,应立即中止犯罪。可是在别人的呵斥声中,他仍猛击王的头部两下才罢手。”

在这里,公诉人首先假设一个与指控李某犯故意杀人罪相矛盾的论题“李某没有杀人的故意”为真,然后反推一系列与指控罪名相矛盾的结论,层层递进,一气呵成,证明了指控李某犯故意杀人罪成立,逻辑严密,说服力强。

再如被告人胡某系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法手段谋取大量非法收入。银行有巨额存款,家中有各种高档进口电器和金银首饰,并在某花园小区购置房产,其财产和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而且数额巨大,被依法提起公诉。但被告人胡某自以为手段高明,做法巧妙,检察机关难以掌握其犯罪证据,因此一直拒不交代。在法庭上,公诉人列出大量事实证明其有罪,并用反证法证明“被告人胡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人指出:“如果被告人胡某没有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那么他就能清楚地说出自己巨额存款的来源,能解释清楚家中大量金银首饰和高档进口电器的来源,还能解释清楚在花园小区购置房产的资金来源。但是被告人胡某一直不能说明和解释上述原因,并不能充分证明其超出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故应判胡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四、归谬反驳法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不仅仅是证明自己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观点正确,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同时还要反驳被告人和辩护人的错误辩护观点,使其辩护不能成立。法庭辩论有些情况瞬息万变,稍不注意公诉人就会陷于被动局面。要想控制辩论的主动权,及时灵活地变换思维方式,善于运用多种反驳方法予以驳斥,才能使被告人认罪服法。归谬法就是一种很好的反驳方法。

归谬法就是直接从被反驳的论题推出错误的结论,由否定错误的结论,进而推出被反驳的论题虚假。其逻辑步骤为:反驳论题p为假;先假设p为真,然后以p真为前提,推出一错误荒谬或自相矛盾的结论q;否定q,便能推出p假的结论。归谬法的最大特点是先不直接反驳对方的错误观点,而是顺着对方错误观点出发,引出荒谬的结论,“以退为进,步步反击”,因而反驳起来一针见血。

例如张某受贿案,法庭辩论时,被告人的律师提出:被告人张某收受的不是贿赂,而是春节期间有关部门送来的礼品(8000元)。送礼是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因此被告人接受这8000元是合法的。公诉人在答辩中就运用归谬法进行反驳:如果按辩护人的观点,把这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的受贿犯罪说成是一种收受礼品的合法行为,那么任何受贿犯罪,只要借口是收受礼品,不管犯罪数额再大、情节再恶劣,都是合法的了,显然,辩护人的观点是极其荒谬的。再如王某故意杀人案,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交代说被害人生前对其有讹诈行为,被告人五次交代都一致,因而是可信的。”公诉人反驳道:“如果按照辩护律师的观点,因为被告人多次交代都一致便成为可信的事实的话,那么谎言重复一千次,便会成为真理。可见辩护律师的观点是多么的荒唐!”

从上面两例可以看出,公诉人在适当的时候运用归谬法进行反驳,对庭审中随时出现的辩护理由予以驳斥,既一针见血,又有说服力,效果非常明显。

当然,要想取得理想的公诉水平和满意的庭审质量,仅仅靠逻辑方法的运用是不够的。笔者只是想通过这一问题的探讨,抛砖引玉,目的是引起检察人员加强学习逻辑的自觉性,以便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出庭支持公诉的水平和质量。

文/韩登池 湖北黄冈师范学院政法系

来源/《人民检察》、检察百科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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