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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是“对抗”吗?

  解说:

  我国最大的基金“老鼠仓”案二审已经结束,最高检又为何罕见地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播音: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委员会日前讨论决定,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提出抗诉。

  解说:

  一审、二审控辩双方激辩,三级检察院抗诉。马乐案究竟会产生什么影响?

  声音来源: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黄检察官:

  这个就是我们公诉机关,也就是跟一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的分歧。

  《新闻1+1》今日关注: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是“对抗”吗?

  评论员 白岩松:

  您好观众朋友,欢迎收看正在直播的《新闻1+1》。昨天好多人在新闻当中看到了一条很少见的新闻,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抗诉这个词一出现,我也注意到我身边的好多人就议论开了,这两家怎么干起来了?较上劲了,到底谁对谁错等等议论的声音非常多。其实抗诉起源于在深圳有一个基金的管理者,成交金额超过10亿之后,成为一个最大的老鼠仓,为自己牟利超过了1800万元,而最后在判他的时候是判三缓五,因此当地的检察院就已经提起了抗诉,层层向上直至到最后,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原本这是司法行进当中非常正常的一种监督和对话的程序,但是大家的议论显示出因为它太少见了,大家也太不适应了。接下来我们听一下今天最高检查院的相关人士接受了我们采访,来谈这个少见的抗诉。

  最高检公诉厅起诉二处处长 张晓津:

  对本案的抗诉实际上就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际上这个案件不仅是两个部门之间,它也关系到了老百姓,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信任和对投资的信心。我们就是通过这个案件来维护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白岩松:

  作为媒体人在看到这条新闻的时候,以及周边的反应的时候,我在观察两个角度,第一个角度是这件事为什么如此新鲜,不是说原本很正常吗。第二个是人们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误读?我觉得这两个角度都格外的让人耐人寻味,接下来我们走进抗诉的起始。

  解说:

  今天,因为“抗诉”这个词,让我国两个最高的司法机关,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有媒体称,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这种情况实在是罕见。

  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抗诉原因是,最高检检委会研究该案,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检公诉厅起诉二处处长 张晓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各自有各自的职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本案的抗诉实际上就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解说: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被称为是我国最大的基金“老鼠仓”案。主角,就是这个出生于1982年的马乐。调查查明,在他担任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期间,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万元。 犯罪持续时间之长、交易股票之多、交易金额之大,都创下了记录。

  2014年2月21日,深圳市法院一审开庭,面对指控,马乐当庭认罪。之后,深圳市法院以“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然而,对于该判决结果,深圳市检察院却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并在今年4月4日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9月22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控辩双方主要围绕案件的适用法律及相关量刑展开激辩,焦点主要集中在马乐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还是“特别严重”。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而广东省检察院却认为,终审裁定依然错误,并于11月27日提请最高检抗诉。

  张晓津:

  抗诉的目的就是通过这一个个案来向社会传达一个信息,就是《刑法》第180条第4款,所规定的量刑是分两个情节,一个是情节严重,一个是情节特别严重,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解说:

  如今,随着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马乐案的结果,又再次充满了悬念。

  白岩松:

  面对我们今天节目的标题,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是对抗吗?其实回答应该是很简单的,当然不是对抗也不是较劲,而是符合司法程序的从某种角度来理解的话应该是一种对话,原本应该存在的监督之间这样的一种对话,但是我想之所以让大家赶到很差异,甚至大家在议论的时候它们俩怎么较上劲了,谁对谁错等等,之所以会有这么多的误解,我觉得来自于两个因素,第一个抗诉的这一个抗字容易让我们引入到中文中的对抗啊,较劲啊,面子等等很多的因素。其实抗诉就是司法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监督的方式,这是第一个因素。

  第二个虽然在司法流程中抗诉是正常的一种监督程序,但是在过去我们见的太少了,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存在着检察院跟法院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他们都是大范围的同行,面子问题私下里协商解决等等,可能很多因素都有,因此原本应该常见的变得非常罕见才引发了我们大量的误解,所以我们关注这样一个选题,很重要的一点其实并不仅仅关心这样一个抗诉中间的对错,它是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普法的一个特别好的案例,我们也期待今后更多。

  其实你看完成这样的一个最高检来抗诉最高法,持续了将近一年的时间,这个案子得注意,并不是说最高检提出的公诉,然后最高法去判的,起始于在深圳的检察院提出了申诉,然后深圳法院判完之后,深圳检察院觉得不对,适用法条有问题,然后就要向省法院去抗诉了,然后省检察院支持抗诉,结果广东高院法院驳回了抗诉,维持了原判。这二审完了之后广东检察院要提请最高检抗诉了,到了最高检这,他当然要向最高法,按照法律的规定要向最高法院来提出抗诉了。接下来我们自然很关注,那好了。针对这一个发端于深圳的一起案子,现在变成了最高检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接下来的流程会怎么走呢?我们还是来听听高检的相关人员来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张晓津: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根据相关法的规定,对于抗诉案件法院有几种方式,一个是维持原判,另外是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可以发回重申,还有就是依法改判,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导致量刑不当的应当依法改判。

  白岩松:

  我们来看看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几句话,最高检检委会来研究该案,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因此他认为是本案终身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因为这个量刑是判三缓五,然后肯定是觉得你动用了交易额10亿多,最后给自己牟了1800多万,才判三缓五,基本上就等于没事被很多人理解成。那么显然可能就有问题,但其实有关的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也认为,我拿到现在的法条只能是这么判,并不是说这个案子判的有多黑,或者出现了人情案,或者其他的一些因素。接下来我们就关注这样的一起,最后演变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的一个案件,一路上又是怎么波折走过来的。

  解说: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的调查和审理,耗费的时间并不长,但是,三级检察院的抗诉,却持续了近一年的时间

  《刑法》第180条第1款中规定:犯内幕交易及泄露内幕信息罪,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档,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罚。而马乐所犯180条第4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仅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第180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但是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国家没有发布司法解释。2014年4月4日,在一审判决一周之后,深圳市检察院就向深圳市中院提出了抗诉。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二处 黄检察官:

  我们收到一审判决后第二天起算十天内我们有权力提出抗诉,情节严重只是入罪的一个门槛,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最,案件的累计交易金额达十几个亿,违法所得是1883万余元,已经远超了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规定的标准,这是公诉机关跟一审法院在法律适用上面的分歧。

  解说:

  在深圳市检察院看来,对马乐的量刑显然是偏轻了。而在此案一审宣判后,也有媒体评论说,马乐一审的量刑过轻,有可能产生纵容犯罪的影响。

  黄检察官:

  抗诉书我们会交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连同本案的案卷材料再递交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案件材料以及抗诉书之后,给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一个通知书,叫《调阅案卷通知书》,并把案件材料给到省检察院相关的办案人员,省检察院在审查之后它是支持了深圳市检察院的抗诉,本案就进入了二审程序。

  解说:

  9月22日,马乐案二审,广东省高院开庭审理38分钟后,宣布结束。10月20日,广东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黄检察官:

  二审经过开庭审理,省法院的法官做出了一个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情节严重并无不妥,也是符合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因此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解说:

  在宣布的二审结果中,广东省检察院依然认为裁定有误。因此,在11月27日,他们提请最高检察院抗诉。

  黄检察官:

  我们国家规定刑事案件是二审终身,但是还有一个再审程序,如果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的案件在法院的判决里面确有错误,上级法院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目前最高检经过检委会的讨论,决定以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正是基于这么一个规定。

  白岩松:

  再次强调一下,不能误读成是一种对抗,它原本就是在我们大的这种法律的流程当中应有的一种监督程序,而且也应该很正常,甚至很多才对。但是过去回头去看这样的情况还真不多,所以我们多少会有些陌生感。接下来我们要连线一位嘉宾。他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教授陈卫东。同时他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委员,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特约监督员,所以等于说跟最高人民检察院跟最高人民法院都有一定的关系。好,接下来我们就连线陈教授。陈教授您好。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陈卫东:

  你好。

  白岩松:

  首先不谈这个具体案件的时候,我在节目当中一开始也说到了两个观察的角度,第一个是人们很惊讶,这两家干起来了吧,会有很多误读。第二个就是这样的事情太少,首先您怎么看待第一个,大家会产生大量的误读,会把它理解成是对抗或者是较劲等等。

  陈卫东:

  最高人民检查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这是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可以说无论是高检还是高法,那么他们都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按照诉讼程序推进刑事诉讼,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的案件不是没有,在实践中是有的,只不过过去我们关注的少。马乐这个案子由于它的特殊性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这是可以理解的。

  白岩松:

  但是陈教授,其实我们今天也看到了几个分析,在过去比如说面对抗诉这一个很合理的监督程序,但是在检查系统跟法院系统存在着,尤其检察系统,重公诉、轻抗诉、只抗轻的,不抗重的,尤其最后一句话重配合、轻监督,讲究彼此之间的配合,监督变得很少,您怎么看待过去毕竟存在着某种人情、面子,抬头不见低头见,因此使应该更多的抗诉其实变少了。

  陈卫东:

  按照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包括公安机关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是一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会发现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公诉,或者说重视抗轻不抗重,重是配合不是制约、监督。这实际上一方面我觉得是检察机关的一种这样的一种职责,给人民导致了这样的一种误读。因为检察机关本身就是控方,它在诉讼中就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它总不能向律师那样专门去为被告人去辩护,所以它表现出来的过程更多的是公诉抗轻,但是在实践中确实是存在你刚才所说的这种情况,重视惩罚犯罪,忽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样一种权利的保护,这样的问题不是说没有、不存在。

  但是我们看到从最近一些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召开,司法改革的推进,依法治国的推进,强调了我们公检法机关要重视配合更要强化监督。我们看到这一起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的这样一种判决的裁定的监督,最高检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事情,是值得肯定的。因为他体现了我们司法机关实实在在的依法办案。不是像有人说的,或者说在过去出现的那样,两家在私底下你沟通,你协商,或者说有关部门出面一协调,咱把问题就解决了,现在是按照法律的程序在办事,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

  白岩松:

  没错,其实这起案子被媒体,包括很多人在格外的放大以及关注,也存在着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更加强化了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其实也在明确的表达了人们的某种期待。接下来我们就继续去关注抗诉会使依法治国也受益什么?

  解说: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的案件少见吗?其实,早在2003年,发生在广东韶关的“潘文烽国家赔偿案”,也出现过最高检向最高法提起抗诉。当时,媒体的报道也称之为“实属罕见”。

  2003年1月7日,21岁的韶关青年潘文烽,因盗窃钢厂废料被当地派出所抓获,但第二天他的家人再见到他时,他却已因颅脑外伤成为了植物人。之后,潘文烽家属以派出所有违法行为,向韶关市中院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256万元的国家赔偿,但遭到法院驳回。法院认为案件涉及到警方的违法犯罪问题,应该由检察院进行管辖,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因而不予立案。

  在潘家持续近一年的申诉后,2004年11月,最高检以原终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及终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法提起抗诉。就在2005年1月,最高法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潘文烽国家赔偿案”进行再审。最终,广东省高院撤销了不予立案以及不予受理的原审裁定,同时指令韶关市中院立案受理潘文烽的起诉。虽然,这起案件经历了3年时间,但通过最高检的抗诉行为,最后还是让法院的不受理改为受理。

  检察院的抗诉,究竟在起着什么样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到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有17776件,其中改判的有6223件。今年11月1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人民日报》以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为题发表署名文章,文章说要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多种监督手段、重点监督纠正裁判不公、虚假诉讼、民事调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违法执行等问题。

  黄检察官:

  检察机关如果发现法院这个判决存在错误,他可以通过抗诉这个手段进行纠正,把这个案件抗诉到上一级法院,由上一级法院进行二审,审理之后再对这个案件做出一个判决或者裁定,最终他的目标达到的也就是司法公正。

  白岩松:

  大家常说普法普法,其实最好的普法就是案例,就像80年代初江青、林彪四人帮集团的时候让大家知道原来还可以给他们请律师,一下子就明白了,到薄熙来案子的时候,大家更意识到司法整个公开、透明审判的程序应该怎么样去推进,这次抗诉其实也是一次特别好的普法,更有助于监督在我们整个司法行进当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不管是检察院还是法院系统,其实也都是从不同的角度成为正向的推进者。

  接下来我们还是要连线陈卫东教授,陈教授其实最后还要回到具体的案件当中,围绕马乐案广东高院已经终审了,那么这次有了高检的抗诉,高院会如何去面对他呢?

  陈卫东:

  安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结果可能有两个,一个是认为原判没有问题,维持原判。第二种可能就是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依法改判,无论是维持还是改判,都体现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白岩松:

  陈教授我刚才说了,其实这一个案例是一次特别好的推动和普法,让大家更多的去心平气和的理解,抗诉不是对抗也不是较劲,是发挥监督作用。您觉得将来应该改善什么样的环境,让检察系统可以把这工作做得更好、更多?

  陈卫东:

  就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那样,我们要使公检法机关更好的发挥配合、制约双重的作用,同时要强调办案的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的程序符合程序的公正,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人民检察院应当适应这样的变化,尊重法院的判决,同时又加强完善对法院判决的监督。

  白岩松:

  好,非常感谢陈教授带给我们的解析,其实从普法的角度来说,我们要为这次抗诉点个赞。

文章来源:央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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