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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上常见、新颖的6种罪名裁判分析

文/李泽民 黄佳博
随着互联网的发达和物流网络的日益成熟,电商的发展已经到了让人瞠目结舌的地步,在这股发展潮流中,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毫无疑问地坐稳电商平台第一把交椅,这个平台让很多人发家致富,但同时也成为刑事案件高发地,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并查阅了大量的裁判文书,总结了淘宝上较为常见或者较为新颖的几种犯罪行为,分析其涉嫌的相关罪名,以期引起对网络犯罪的重视,具体如下:

一、代购、出售进口假药——销售假药罪

宁波王某在网上开了一家“米妈美国代购”的网店,销售从美国网购的“儿童止咳止痰浆”,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判决书:(2014)甬北刑初字第54号】

山东女子网上卖韩国瘦脸针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判决书:(2014)丰刑初字第1196号】

江苏王某刚和王某亮无证开办多家淘宝商店用以销售从香港代购的药品,分别获刑10年和4年【判决书:(2015)河刑初字第00270号】

近年来,电商的迅猛发展带来了疯狂的“海淘”、“代购”热潮,进口药由于各种原因成为海淘代购潮的宠儿,一般的模式是大陆公民通过在境外的留学生或者亲自前往境外购买“网红”药品,再通过淘宝卖出,赚取利差。原本这是正常的商业行为,问题就出在这些“网红”药品上。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也就是说,在淘宝上卖的进口药,即使在药品成分上不存在问题,但是因为其在国家药监局网站上没有药品引进的备案记录,属于没有经过批准的药品,就相当于假药,一经认定,淘宝卖家就涉嫌销售假药罪,面临牢狱之灾。

二、恶意反向刷单——破坏生产经营罪

南京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件:董某是数家从事论文查重业务的淘宝店店主,出于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雇佣李某先后多次到另一家淘宝店刷单1500起,随后“闪电”退货,致使该网店受到淘宝官方的搜索降权处罚,损失惨重。

南京中院认为董某和李某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破坏企业的生产经营,最终二人被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一年六个月【判决书:(2015)雨刑二初字第29号】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犯该罪的,轻则判处管制,重则面临七年的牢狱之灾。虽然对于“反向刷单”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该罪名中的“其他方法”尚存争议,但南京的这起反向刷单被判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案例乃是全国首例,相信在以后的司法实务中对同类型的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买鸟枪、火柴枪、仿真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安机关在办理枪支犯罪的案件时通常需要对枪支进行技术鉴定,在《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规定的五种枪支鉴定标准中,引起较大争议的是“(三)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在淘宝上买卖鸟枪、火柴枪、仿真枪,如果涉案物品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卖家将可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而买家则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有了老太太摆气球射击摊都要入刑的前车之鉴,在淘宝上从事“枪支”买卖简直是拿自己的生命自由在开玩笑的行为,如果对枪支有谜一样的爱,建议还是去从事能够合法持枪的职业。

四、卖名牌假货——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7号,郭某甲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华强北等地批发假冒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并通过“三星数码专柜”在淘宝网上以“正品行货”进行宣传、销售。被告人郭某乙负责该网店的客服工作及客服人员的管理,被告人孙某某负责假冒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的进货、包装及联系快递公司发货。至2014年6月,该网店共计组装、销售假冒三星I8552手机20000余部,非法经营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最终三位被告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不等,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从司法判例来看,淘宝商卖假货的行为可能面临三种情况:

第一,如上述案件被告人一般被判假冒注册商标罪。涉嫌该罪名最常见的行为模式就是被告人从别处批发假冒受害品牌的零配件自行组装成品,将该品牌logo内置或粘贴上去,在淘宝网店上进行正品宣传,以假乱真;

第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个罪名通俗来说就是被告人没有参与生产环节,只是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从中赚取利差;

第三,数罪并罚。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五、淘宝钓鱼——信用卡诈骗罪

“淘宝钓鱼”是出现在淘宝等购物平台上的一种犯罪手段,指的是犯罪分子通过向他人非法购买被害人淘宝账户及购物信息,以虚构向被害人退款为由联系被害人,骗取被害人点击“木马链接”后窃取被害人身份证号、银行账号、密码,进而利用窃取来的银行账号、密码在游戏点卡网站等互联网终端上进行消费,在骗取被害人消费验证码后最终实现款项的转移。

这种钓鱼式的诈骗活动不构成诈骗罪,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两高关于《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六、冒名删改差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在看不见摸不着的网购平台上,信誉对于淘宝卖家来说是生存的根本,而买家的差评往往能让卖家信誉扫地,因此,就出现了卖家冒名删改差评的行为。

在最高检公布的指导案例中就存在这样的判例,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等人通过聊天工具联系需要修改中差评的淘宝网卖家,卖家就会将相关买家的信息发给李某某,李某某再联系下线黄某、王某,黄某通过江西省某市公安系统内部人员胡某以每条二十元左右的价格购买买家的身份信息,李某某随即冒用淘宝买家身份骗取淘宝账号并进行密码重置,非法登录淘宝评价系统删除、修改淘宝买家的中差评三百余个,从中获利九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这种行为危害到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和流量分配体系运行,使网站注册商户及其商品、服务的搜索受到影响,导致网站商品、服务评价功能无法正常运作,侵害了购物网站所属公司的信息系统安全和消费者的知情权。最终,李某某被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除此之外,买卖店铺信息、出售虚假实习证明、通过恶意投诉勒索卖家退款赔钱等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网购平台的发展与成熟在带来商机的同时,也将诱发各种各样的新型犯罪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对该领域的刑事犯罪问题进行研究应当引起重视,应将其作为网络犯罪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深入研究。
文章来源:金牙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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