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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记者评论贾敬龙案

作者:陈东升
今夜是贾敬龙的生死关头。因为10月24日即今天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贾敬龙死刑核准裁定书送达的的第七天,按照司法惯例,一审法院一般会在接到死刑核准裁定书七天内执行死刑。截止到今晚9点,尚无石家庄中院对贾敬龙执行死刑的消息,这证明我下午的判断成立:法院会刀下留人,对贾敬龙的死刑会暂停执行。如果不出意外,这意味着,贾敬龙能活过今夜,短期内也不会被执行死刑,因为建设法治中国的中国梦需要听民意得人心讲道理。

2015年2月19日,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党支部书记何建华被村民贾敬龙用射钉枪杀死。正如多位法学专家所分析认为的,即便仅从法律规定考虑,贾案即有诸多法定从轻的理由:从行政法角度看,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论如何,村委会都是没有权力强制拆房的,何建华违法在先。从刑法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司法政策明文规定:“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事出有因,投案自首,这两大原因都构成了贾敬龙案可从轻判决的理由。如清华大学法学教授何海波所言,法治国家禁止私力复仇,是构成贾敬龙犯罪、必须惩罚的原因,但法律同样禁止私力强制,即被害人有过错在先,这也是贾敬龙有罪、但罪不至死的主要原因。

大多数老百姓并不一定懂这些法律原理,但他们知道,他们祖祖辈辈、世世代代奉行的天理人心即自然正义原则是:恶人不能当道,劣迹斑斑、两次刑满释放的何建华不该入党和当村主任;恶霸不可欺男霸女、横行乡里,更不可利用公权力欺压百姓、强拆民房;地方政府不该让贾敬龙遭遇明显不公而一年半讨不到半点公道——重视、回应每个普通公民的诉求本是法治政府的应尽职责;司法者不该冷漠,在审案时应充分考虑贾敬龙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被“逼上梁山”愤而杀人的前因后果。这些朴素的天理人心汇成为民情社意,才有这几天的满屏呐喊和声援,人们普遍认为,贾敬龙案事出有因,贾有罪,但罪不至死;请求最高法院刀下留人,给因激愤杀人的贾敬龙留一条生路。

法律,是以国家的名义、以成文法形式对自然正义原则的承认和固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就是公道人心,法治,就是对公道人心的接纳与顺从。罗尔斯说过,正义是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管怎样有用和巧妙,但只要它是不正义的,就一定会被抛弃、被推翻。法有善法与恶法之分,人心向背是两者的分界线,好的法律一定是听取民意、尊重民意、保护公民权利不被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考虑所左右的法律;而坏的法律,用奥古斯丁的话来说,“不正义的法律不是法律”。

我不赞同把贾敬龙案与七年前的夏俊峰案进行简单类比,案情不同必将导致不同的判决执行结果。

我也不赞同把贾敬龙案与贪官污吏案进行简单类比。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过去是,现在也是。如果不是健忘,人们应该记得,成克杰、胡长清此等高官都曾因贪腐被判处、执行了死刑。对职务经济犯罪慎用死刑乃国际社会司法文明趋势,遵循这一趋势正是我们国家法治进步的标志。对此,正确的表达应该是,同等事情同等对待,法律可以对贪官污吏慎用死刑,也可对犯罪事出有因的普通公民贾敬龙慎用死刑。

我还不赞同轻率地指责本案原审法官只讲政治不讲法治,情绪化批评某个案件的主审法官很容易,但不了解情况的批评既有失公允,也解决不了任何实际问题。细说起来,正义的含义可以因不同的法院、法官而变幻不定,但公众共识与社会舆论能够使最后的裁决与公道人心更接近。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与所有公民一样,贾敬龙也有他的中国梦:亲手装扮新婚洞房,期盼与爱人一起,在此居家过日、生儿育女、白头偕老、和和美美过一生。即便遭遇村霸强拆后,他仍然相信法律,求救于法律,希望法律能给他一个说法与答案。但令人遗憾的是,村霸何建华以公权力的名义用暴力摧毁了他的中国梦,而贾敬龙信赖的法律也无力帮助他讨回公道与公理。贾敬龙也珍惜生命,也热爱生活,在求告无门、求生不得的绝境下,他才无可奈何以私力救济求公道,举起了不该举起的射钉枪。这是贾敬龙个人的悲哀,也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悲哀、法律的悲哀。

人们关心贾敬龙案,是因为人们担心,如果法治缺位,如果正义缺席,如果任凭黑恶势力横行,谁都有可能将成为下一个贾敬龙。所以,贾敬龙最终能否获得公正对待,能否被停止执行死刑,已直接影响到每一个公民的安全感。法律无法强迫每个人都过理性的生活,但在法治国家,执政者有责任创造出人类符合理性生存的必要条件。
  
习近平总书记还说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中国之大,法院审理的案件每天成千上万,让人民群众对每一个司法案件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需要时日,但贾敬龙案既然已成为国人关注的公共事件,成为法治中国进程中的标签性事件,人们就有理由期待,公平正义可以从贾敬龙案开始充分体现。滔滔民意表明,法律应该给贾敬龙案一个重新公平公正审理的机会,法治中国建设应该广泛地听取民意。法治的重要特征是讲道理,讲法律原理,讲公道人心。法治中国建设有没有希望,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是,执政者、司法者是否从善如流,是否听民意得民心。小时候看法院布告,印象很深的一句话是“某某罪行深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可见滔滔民意即法律的社会效果一直是司法机关量刑的重要考量。现在的状况却是,杀了贾敬龙,极有可能会引起公众激愤与不满。

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新选择:维持原判,对贾敬龙执行死刑易如反掌;但绝大部分国人认为,留贾敬龙一命,更符合法治精神,更能赢得公道人心。真诚希望舆论的声援、呐喊能成为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的理由和契机。这并非舆论绑架司法,而是公众呼吁回归法律的正义本义:给贾敬龙留生机,也是给公道人心留尊严,给法治中国留希望。贾敬龙能活过今天,应该也能活过明天。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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