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动态>正文

无罪辩护未必都要无罪判决,还包括不起诉、撤案

【导语】需要理性看待无罪辩护,追求有效辩护,有效辩护指律师为被告人提供了富有意义的法律帮助,是一种开放性的律师执业标准。无罪的概念对辩护人而言应该是广义的,广义的无罪案件还包括撤销案件和不起诉。据统计,2015年全国无罪判决率仅为0.08%,而全国检察机关督促侦查机关撤案的案件是法院无罪判决的10倍,绝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是无罪判决的25倍,相对不起诉是法院无罪判决的49倍。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早一天从犯罪中解脱出来才是他们最大的利益。在美国,90%以上的案件是通过诉辩交易结案的,这意味着刑事辩护的空间90%以上是在庭外,而非一纸无罪判决书。

【案例展示】

一、案由:挪用公款无罪案
被告:王某
地点:南通
案件结果:被告人X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点评:
本案被告人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著名教育家,涉嫌受贿80余万元以及挪用公款740余万元。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挪用公款罪,法律适用错误,提出“被告人三次将某中学钱款借给某公司使用系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且并未谋取个人利益”的辩护意见,法院采纳,被告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成功辩护。

二、案由:贪污、挪用公款无罪案
被告:陆某
地点:宿迁
案件结果:被告人X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点评:
本案被告人系某区人大副处级干部。辩护人经过会见、阅卷并与当事人家属充分交流,在对涉案事实全面了解、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针对贪污4万余元、挪用公款500万元两个指控罪名,从被告人行为时的特殊时空背景、犯罪构成以及是否实际侵害法益、具有社会危害性等角度进行深入剖析,并形成详尽的书面辩护意见提交公诉机关,经过充分的辩诉交流,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该意见,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贪污、挪用公款罪名不予起诉。此外,针对受贿70余万元的起诉,辩护人主动收集197页的五组辩方证据材料,指出52万元低价购房受贿不成立。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受贿10余万元。三罪变一罪,罪重到罪轻。

三、案由:受贿罪轻案
被告:金某某
地点:连云港
案件结果:被告人XX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点评:
本案被告人系地方著名国企总经理。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受贿价值79.9万元房屋以及200万元人民币的两项事实,精准提出“房屋系被告人垫付部分建房款,托付宋某某代建,并非宋某某贿送”以及“指控宋某某贿送的人民币20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从指控的320.62万元辩到只涉嫌受贿40.72万元,成功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由:故意伤害无罪案
犯罪嫌疑人:顾某某
地点:南京
案件结果: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点评:
辩护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出犯罪嫌疑人致被害人受轻伤情节轻微,并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检察院采纳并作出不起诉决定,及时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充分践行了律师的神圣使命。

五、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罪案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
地点:马鞍山
案件结果: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XXX公司不起诉。
点评:
本案涉案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余万元。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在检察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采纳,决定不起诉涉案公司,辩护人在成功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障了经济市场的运行秩序。

六、案由:故意毁坏财物无罪案
被告人:王某某
地点:扬州
案件结果:准许检察院撤诉。
点评:
辩护人紧紧围绕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细致剖析,提出主观上“无损害合法财物的目的和故意”,客观上“只有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无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以及价格鉴定只应评估建筑物残值而不能依修复违章建筑的造价估价的辩护意见,认为应属“物业公司与业主间基于民事协议产生的拆除违章建筑纠纷”,坚持无罪辩护,终使检察院申请撤诉,法院依法准许,辩护成功。

七、案由:滥用职权无罪案
犯罪嫌疑人:章某某
地点:南京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决定不予起诉
点评:
本案犯罪嫌疑人系某高校处级干部,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为,犯罪嫌疑人在具有福利性质的学校中低价商品房配售对象审批方面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1338027.2元。辩护人经过会见、阅卷等细致工作后,在案件事实认定上提出了犯罪嫌疑人按流程签署的购房审批文件系下属自作主张添加、配售政策先紧后松、相关领导把关不严甚至存在默许态度等四个方面的辩护意见,同时提出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情节、损失业已挽回等罪轻情节,从事实认定以及量刑意见等两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最终,辩护人建议“不作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所采纳,依法决定对被告人章某某不予起诉。

八、案由: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盗窃无罪案
被告人:王某
地点:南京
案件结果:检察机关就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盗窃罪两节指控决定不予起诉,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涉嫌串通投标的罪轻意见,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
点评:
本案被告人王某系某知名建筑公司董事长,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羁押时间已长达一年。起诉意见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涉嫌串通投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盗窃罪。其中涉嫌盗窃价值300余万元钢材,该三项指控一经成立,被告人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牢狱之灾。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王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指控,提出了涉案行为系单位行为、认定数额未达到单位行贿追诉标准的辩护意见。针对王某涉嫌盗窃罪的指控,提出了钢材调拨行为存在合同依据、指控事实与建筑合格竣工验收的客观事实严重矛盾的辩护意见。同时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要求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在听取辩护人意见后,对该两节指控决定不予起诉,并依法对被告人取保候审。在案件一审庭审中,辩护人从涉案行为在招标方式下社会危害性小、涉案工程没有实际获利甚至亏损等多方面进行精准的量刑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量刑意见,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文章来源:悄悄法律人

声明: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