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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灼昊案不判无罪难向时代交代

陈灼昊案终审宣判现场
陈灼昊案终审宣判现场 通讯员 徐志毅 摄

策划:林海利 孙爱群

统筹:林洁 肖嘹歌

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玲娜 实习生 郑富锐“靠证据定案,既坚持程序正义又不枉不纵”是当代刑事法官的责任与担当。本周将推出两期完全不同的刑事法官办案故事——一个是依据疑罪从无宣告无罪案,另一个是“零口供”但仍被定罪的案件,刑事法官为法治付出的点滴努力在这两个个案中得到体现。

当法官12年来,吴海涛作出了职业生涯里的首宗无罪判决案。“那段时间非常焦虑、睡不好觉。”他坦言。

吴海涛2003年从中山大学法学院毕业后进入广东高院刑一庭工作。2015年,他终审改判了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的陈灼昊故意杀人上诉案。

时年22岁的陈灼昊被指控杀害前女友,一审、重审都被判处死缓。吴海涛所在的二审合议庭对多项证据进行排查后发现,其中一份书证有关“陈灼昊”的七个签名均系伪造,部分证据取得存有疑点,如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高度雷同、仅有的一次审讯录像并非同步录像且未按规定制作讯问笔录、搜查证上的“怪象”无合理解释应认定为无证搜查等。

吴海涛在审理中严格依照诉讼法的规定,把程序正义落在办案的每一个环节。

A、“最关注被害人亲属能否接受结果”

记者:第一次见到陈灼昊,他给你怎样的印象?

吴海涛:在我提讯陈灼昊时,他跟我说了至少有40分钟,列举侦查机关取证不合理、一审法院审判不采纳他和辩护律师的意见等问题。我当时就觉得这人思路清晰,记忆力很好,并且对刑事诉讼法很熟悉。我办案十多年来形成了一个习惯,就是碰到存疑的或是被告人反应强烈的都会记下来。回到法院核实卷宗材料,发现他说的相当一部分属实。

记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是什么态度?

吴海涛:庭审当中,他们很专注地旁听了。开完庭的第二天下午,被害人的父亲打我的办公电话跟我沟通,他希望了解法院的审理情况和结果。我跟他解释,有证据就判有罪,没证据也不能判有罪,另外我跟他说我们的庭审都有视频直播,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正因为公开透明,我们开庭宣判时反倒没什么压力。

记者:宣判那天的心情怎样?毕竟这是职业生涯里的首宗无罪判决。

吴海涛:心情有些复杂。整个宣判过程,有三拨人在旁听,一是被害人的父亲,二是被告人的亲属,三是侦办本案的侦查机关的人员。我们合议庭最关注的其实是被害人亲属的反应。现在有人跟我说这个案件的终审判决书写得多好,影响多深远什么的,我觉得,一份判决书承载不了那么多的东西。我当初写这份判决书的时候,最简单的一个想法就是,如何让被害人亲属接受判决结果,他们的独生女儿被杀害了,一审法院认定的杀人凶手陈灼昊因为我们这个判决而改变命运。我们要通过判决书告知他们,我们这个无罪判决审理的经过、判决的理由,让被害人亲属看了后信服。

当我在法庭上把判决书完整地宣读完毕,宣告陈灼昊无罪后,我朝旁听席看过去,被害人的父亲已经离开法庭了。

记者:毕竟判无罪牵涉到侦查机关的“面子”,当时没有担心这个?

吴海涛:在我国的司法体系里,公安机关确实占据着很重要的位置,当时也有考虑过他们的反应,但严格依法判案,这是职业要求。

B、向“以审判为中心”的转变需要时间

记者:判了后,有没有留意网上的评论?

吴海涛:判后的两天里,我特别注意了一下微博和微信上的评论,看到的基本都是正面的,我就安心了,之后就没有留意。

记者:我注意到有些网友说这是中国版的“辛普森”案。

吴海涛:我也注意到这些评论。因为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有很大差异,不能用判决结果来把“辛普森”案与陈灼昊案简单对比。一是“辛普森”案是大陪审团决定是否有罪,我们是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审判;二是导致陪审团认定辛普森无罪的因素,放在陈灼昊案件当中能否也会得出无罪的结果存在疑问;三是依据的法律不同。辛普森刑事诉讼的结果是无罪,今后不可能再追诉他,但被害人亲属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我国是成文法体系,我们依据刑诉法认定陈灼昊无罪,是因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他有罪。如果今后发现对他不利的新证据,仍然可以起诉他,二者的法律后果不一样。另外依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刑事判决无罪,自然就失去了追究附带民事责任的事实基础,所以陈灼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该案被判无罪的主要原因在于取证程序违法,这对侦查机关今后办案有什么借鉴意义?

吴海涛:主要原因是取证程序违法,导致多项证据被排除,最终证据不足,只能宣判无罪。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随后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习总书记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对法庭审判重视不够,常常出现一些关键证据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进入庭审的案件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使审判无法顺利进行。”这在今后的司法改革中必将被摒弃,逐步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做到靠“证据定案”。该案的终审改判,可以看作是这场改革踏出的一大步吧。当然,办案理念的转变需要一些时间,需要公、检、法共同努力。

C、“回到十年前我们不可能判无罪”

记者:在现代法治里,程序正义究竟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

吴海涛:现代法治国家强调程序的重要性是侧重保障人权。在我国,以前侧重于打击犯罪,对程序的重视度不够,2004年前后一批冤错案件出现后,我们才开始逐渐意识到诉讼程序的重要性。

记者:这是进步。那么,就你的切身经历,这些年刑事法治的进步还表现在哪些方面?

吴海涛:首先是审判队伍的人员结构变化大。拿我们刑一庭来说,以前不少审判人员不是科班出身,现在越来越多科班出身的法律人充实到了审判队伍,法官们的学历、专业化水准都提高了。


其次是司法理念在向前迈进,定罪量刑的标准越来越严格。就我自己来说,我现在的能力和经验比十年前要厉害很多,假如我可以带着我现在的经验和能力回到10年前,遇上陈灼昊案,我会作无罪判决吗?我想不会!当时最大的可能是发回重审,因为当时的刑诉法允许多次发回,较小的可能是维持原判,最小的可能是从轻改判——疑罪从轻,最不可能的就是宣告无罪。

所以说,个人能力和经验在大时代的变迁中是微不足道的。这个案件之所以可以宣告无罪,是因为现在外界的很多因素改变了,国家的法制建设整体向前迈进,人的观念也发生了改变,这个案件有这样的终审结果其实是顺应了时代的进步,我相信其他法官遇上这个案件,也会作出同样的判决。不作出这样的判决,好像很难向这个时代交代。

记者:那么,这类无罪案件今后会更多地出现吗?

吴海涛:随着司法环境的不断改善,侦查机关对取证意识、程序意识的重视,会带来他们侦查能力的提高、程序的更加规范,我想这类案件会越来越少。

董柳、玲娜、郑富锐
文章来源: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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