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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影响中国司法的30个案件

1、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该案进入司法调查以来,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讲事实、讲道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使他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干警充分认识周永康、薄熙来等人践踏法治、破坏党的团结、搞非组织政治活动的严重危害,彻底肃清周永康严重违纪违法对法院工作造成的恶劣影响,引导干警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坚决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2、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

周文斌,1960年10月生,南昌大学原校长,2013年5月9日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12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周文斌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公诉方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在长达22页的起诉书中指控,周文斌利用职务之便, 11年一共收受26人的100余次财物,价值合计2000多万元,庭审期间,周文斌对检方指控全不认罪。至2015年3月4日,周文斌案断断续续在南昌中院开庭审理23天。2015年11月9日,周文斌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度开庭一审。目前本案还在审理之中。周文斌案对当地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审判水平,已然构成了挑战与考验。2014年底至2015年4月一审持续审理23天,创下国内刑事案件开庭时间最长记录;案件在并非二审撤销判决情况下“推倒重来”,进行全案重审,也十分罕见。此案最后结果如何暂且不问,在庭审过程中,如何体现审判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体现司法的公平和公正,则是此案目前最受关注的重点。

3、广东陈传钧抢劫杀人案

2001年9月25日,东莞市一杂货店老板娘方清花正根据一名顾客的要求拿取货时,突然被人从背后袭击,失去知觉。随后,歹徒进入里面卧室,用铁锤猛击熟睡中的店主方允崇的头部和他两个分别为7个月、3岁的女儿,造成一死三重伤。歹徒取走店主装有500元现金的钱包后逃离现场。8年后,201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传均被缉拿归案。2011年12月19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传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一宗历时近五年,经过二审、重审、再次二审的疑难审判就此展开。二审法院认为,作案人与案发现场之间具有直接联系的最有力物证灭失,加之被告人翻供,且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有不合之处,因此不能得出陈传钧是实施本案犯罪的唯一结论,应疑罪从无。“疑罪从无”不仅是一种矫正的正义,也是一种相对的正义,是在错判与错放之间,作出的一种技术性的法律判断。这是正义的回归,在保障社会个体利益的同时,实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4、海南陈满杀人焚尸再审案

1992年年底,一起杀人焚尸案震惊海口,四川人老钟遭人杀害,凶手纵火后逃走。四川籍青年陈满被锁定为凶手,经过长达6年的司法程序。1999年4月,陈满二审获判死缓。陈满在狱中至今已23年,但其及家人一直坚称蒙冤。2014年2月,陈满案的申诉状由律师递交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在复查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最高法提起抗诉。2月28日,陈满案被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称陈满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陈满案的申诉状由律师递交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且在长达二十多年的申诉中,陈满案得到了众多律师的鼎力相助,可以说,是百人律师团助陈满案再审。陈满案还是由律师群体发起的“拯救无辜者”洗冤行动首个援助案件,体现了律师群体在平反冤假错案、推动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中的巨大作用。同时,最高检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而直接向最高法抗诉的案例比较罕见,此举体现了最高检的担当。

5、南京虐童案

2015年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称该校学生施某某(男,9岁)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4月5日凌晨,养母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0日,南京浦口虐童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李某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儿童被虐事件层出不穷,据调查我国约4成儿童曾受过虐待,却只有少数幸运儿能够得到公正对待。南京虐童案的曝光,给了我们一个从根本上反思未成年收养制度的机会。

6、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获刑案

2014年7月,河南在校大学生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并售卖。2014年11月28日,二人因构成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和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2015年8月17日,新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一则“河南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半”的消息在今年底引发争议,很多人认为“量刑太重”、“小题大做”,甚至有少数专业法律人士也认为此种存在着司法不公。然而,闫啸天长期通过QQ、贴吧等网络渠道贩卖珍稀鸟类的信息被披露,舆论对此案的态度出现了“反转”,大量网友转而痛斥偷猎分子的残忍。短短几天,在公众的眼中,闫啸天从一个 “只因掏个鸟窝就被判刑10年半”的受害者形象,换上了一副“偷猎惯犯”、“私产枪支者”的面孔。对这一案件的思考已不限于“量刑是否过重”、“如何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问题上,该案反映出的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更加值得人们反思。

7、复旦投毒案

2013年3月31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林森浩, 因琐事对其室友黄洋产生不满,将实验用二甲基亚硝胺投入饮水机内,致使黄洋从饮水机中取水饮用后中毒死亡。2014年2月18日,林森浩因构成故意杀人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12月9日,最高法核准林森浩死刑,林森浩现已被依法执行死刑。这起案件可谓本年度最受关注的死刑案件。一个看上去严谨而优秀的准医生却走上了杀人的道路,一个专业知识丰富的名校生守不住基本的道德和人性底线。林森浩在案件中表现出的冷漠与残酷令人们震惊,这起案件导致了两个家庭的悲剧令人们唏嘘。这起案件令人们深刻反思法治与人格教育。

8、四川李彦杀夫烹尸再审案

2010年11月3日,现年44岁的四川下岗工人李彦在与丈夫谭勇的一次冲突中将后者杀死,并分尸、烹煮,弃于厕所与河中。2011年8月24日,资阳中院一审判决以李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彦对判决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3年底,最高法作出不予核准并发回重审的决定,最主要的理由是:被害人谭勇对李彦长期施行家庭暴力。2015年4月24日,李彦杀夫案重审宣判。李彦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从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再到重审,其间夹着被害人家庭的哭骂,李彦家庭的痛苦、无奈,以及律师、学界、NGO组织、社会各界人士的参与,从死刑立即执行到死刑缓期执行,是司法机关对公众朴素正义观念的回应,也是司法正义审慎的体现。我们每个法律人都应当反省,当一个“小人物”在面对暴力而得不到关注和救助,最后不得已“以暴制暴”之时,法律何为?一审、二审或许只能算是完结了一个诉讼案件。当单纯依靠质证而否定家庭暴力这一关键因素的存在、忽略存在于个体的传统家庭伦理观念时,这对于法治理想的实现、对指引公民对法治的真诚信仰似乎并无助益。如果我们仅仅只是疾呼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而无法使法律本身在现实中得到实现,我们还真的需要法律吗?

9、苏州农民范木根刺死拆迁队员案

2013年12月3日,在江苏省苏州市郊区发生流血冲突事件,拆迁人员持棍追打房主范木根,范木根持刀刺死两名拆迁人员,范木根与妻子、儿子受伤。今年5月8日上午,苏州市中级法院对范木根故意伤害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范木根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5年12月18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对此案做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近年来,在土地征收、拆迁的纠纷中,被拆迁户或执法人员死伤事件已经发生多起。血案的发生,表面看来只是暴力相持,但背后潜藏的却是资本力量对人权的示威,是经济利益对人的价值的漠视。法治并不是“零和博弈”,当普通公民和政府工作人员身体损伤,甚至生命消失的时候,我们应当记得,不只要赋予权利或授予权力,还要致力于让每一个人都能学会恰当地平衡利益与自由,理解法律、敬畏法律,做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平等对待。

10、河南法官王桂荣涉嫌玩忽职守案

王桂荣,女,1998年6月至2008年6月任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桂荣在2002年办理于某某诈骗案件时,对该案证据不严格依法审查,对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合理排除,同时错误采纳了程序违法的无效证据。王桂荣辩称,自己当时作为于某某诈骗案件的主审人和审判长严格履行了庭前审查,开庭前汇报院领导,并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向市中院请示,市中院也作出构成诈骗罪的书面答复。判决的结果也是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只是因为业务能力有限,在证据上的采用上自己当时不知道什么是“三无”证据,特别是于某某案件被再审改判,是因为证人翻供等新证据出现而改判。后王桂荣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舞阳县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即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3年7月18日止)。且不说2011年河南舞阳县人民法院判王桂荣法官入狱一案的判决书是如何传至网上的,但该案能在2015年的网络媒体上引爆,恰是因为该判决书将当下很多一线办案法官们内心深处的隐忧推向了大庭广众。司法改革正在全力推进下的法官员额制、办案终身负责制、法院内部的案件请示汇报制等等,最让法官们内心不安和人人自危的关键点在于,在当下的中国法治大环境下,法官们能有多少制度自信、能力自信和抗干预自信?自己会不会也成为下一个王桂荣?

11、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再审案

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在担任博时基金经理期间,马乐利用其掌控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近两千万元,为案发时全国最大的“老鼠仓”案。深圳、广东两级法院均判处其缓刑,层层抗诉后,最终由最高检出手。最高法院亲自开庭审理,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并申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亦可适用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这是最高法院建国以来开庭审理的第三起刑事案件,另两起分别是林彪、江青集团案和沈阳刘涌案。

12、南充公款拉票贿选案

2011年11月,时任四川省仪陇县委书记杨建华用公款80万元,自己出面或安排下属,向部分可能成为市委委员的人员送钱拉票,当选上南充市委常委。后来被中央巡视组发现。此案共涉及人员477人,其中组织送钱拉票的16人,帮助送钱拉票的227人,接受拉票钱款的230人,失职渎职的4人;涉案金额1671.9万元。3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杨建华因犯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获刑20年;时任南充市委书记刘宏建犯玩忽职守罪,获刑3年。

13、世奢会诉南方周末、新京报名誉侵权案

2013年4月,“世界奢侈品协会”、世奢会北京公司、首席代表欧阳坤,将质疑“世奢会”的南方周末(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与新京报社告上法庭。2014年2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认定名誉侵权成立,要求两报刊文道歉。2015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世奢会”所有诉讼请求,确认两报社的行为是行使媒体舆论监督权。时任《南方周末》记者陈中小路和最早质疑“世奢会”的网友“花总丢了金箍棒”还曾遭刑事调查,后分别取保和撤案。

14、李庄诉中青报名誉侵权案

2015年6月,前律师李庄2011年起诉中国青年报的名誉侵权案,重获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立案受理。2009年12月13日,李庄在重庆代理一打黑案件时因涉伪证罪被刑拘,次日,中青报刊文《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捕记》,指李庄教唆当事人伪造证据、减轻罪责,还向京城同行发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李庄认为,中青报的报道未经任何调查、未见当事人,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甚至误导了法院的最终判决。李庄因伪证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后来检方对其“漏罪”的追诉因出现新证据被迫撤诉,因涉及律师权,此案曾引发激烈争议。

15、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梅新育名誉侵权案

2013年11月23日,针对黄钟编辑、洪振快撰写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一文,郭松民、梅新育分别在其认证的微博发表带有“狗娘养的”等字眼的评论。黄钟、洪振快二人将郭松民、梅新育告上法庭,认为他们侵犯了两原告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2015年12月21日和22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丰台区法院分别作出判决,均驳回原告黄钟、洪振快的诉讼请求。海淀法院认为,该文“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作者及编辑应能预见可能的回应,因此要“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16、辽宁欧宝公司虚假诉讼案

2015年10月27日,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当庭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欧宝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特莱维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两当事人各罚五十万。这是最高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大法官胡云腾亲自开庭。在此案中,特莱维公司本应依判决返还投资人谢涛的本金及利息,未料,它被欧宝公司告了,房产被查封没钱可还了——真相是,这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实是夫妻。原审的辽宁高院先是真的判特莱维公司还欧宝公司钱,后经再审确认两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但对是否构成虚假诉讼未作出认定。

17、飞度“人人投”与“诺米多”股权众筹合同纠纷案

2015年1月,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诺米多公司),委托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飞度公司)运营的“人人投”网站众筹88万元用来开餐饮分店。钱如期筹到,双方却因协议纷争互相毁约并上了法庭。诺米多公司被指协议中租金等信息与实际不符,飞度公司将筹资款还给投资人;飞度公司则被指融资人数超过法定的50人上限。2015年9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众筹融资合同有效,因信息披露不实导致合作破裂的诺米多支付违约金及融资费。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此案是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二审法官认为,股权众筹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监管空白,当事人更应遵循当前法律,审慎履行合同义务。

18、顾雏军诉海信科龙等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案

2015年6月,原科龙电器董事长、格林柯尔系创办人顾雏军状告海信科龙等八公司,提出返还已收执行款、索赔489.61亿等诉求。2015年9月6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除了继续审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外,其余诉求均以“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此案被称为“建国以来最大金额的民事赔偿案”,源于顾雏军触犯刑律后引发的民事诉讼。2008年1月,顾雏军因虚假注册、挪用资金等罪获刑10年,2012年9月提前出狱。而在顾被拘(2005年7月)不久,2006年,佛山中院的16起民事判决书,判令顾和格林柯尔系赔付海信科龙系公司7亿多元。2015年5月,佛山中院作出执行分配方案,引发顾的不满。

19、律师联手诉讼转基因食用油标识不清案

2014年8月19日,市民张力在昆明家乐福公司购买了一瓶1.8升金龙鱼牌食用调和油,回家后才偶然在标签左上角配料表的下面发现这瓶油的原料是转基因的。张力认为,生产商明知国家法规、规章对转基因食品应进行“明显”、“醒目”标识的要求,但为追求销量而故意用极小的字体在产品包装的边角上进行标注,刻意隐瞒产品原料为转基因大豆、菜籽的事实真相,导致自己错误选择购买,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产品代言人奥运冠军林丹、谢杏芳自己不食用转基因食用油,却向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推荐,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张力遂委托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许思龙律师将超市、生产者和产品代言人告上法庭。此案2015年1月22日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据悉,全国已有多名律师针对市场上转基因食用油普遍存在标识不清的问题,向全国多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商家“欺诈”消费者。目前已有9件立案,涉及品牌包括金龙鱼、福临门、香满园等。

20、尹氏后人诉五粮液侵占酒窖案

2015年5月,四川省高级法院确认,该院已受理尹氏后人诉五粮液公司侵占明代16口古窖案,诉讼标的3.08亿,但目前尚未有开庭消息。据央广报道,1952年,尹家将这16口酒窖租给五粮液的前身——宜宾专区国营二十四酒厂使用,之后,五粮液公司一直租用,直到2009年底,突然通知尹家不再续签,并称这些酒窖上世纪50年代已通过公私合营成为了国有资产。尹家人则称他们没参加公私合营。2010年6月,以尹孝功为首的尹氏后人对五粮液及当地政府提起诉讼,但宜宾、四川两级法院均未受理。律师说连不受理的裁定都不给出具。

21、大众速腾车主诉工信部案

“速腾断轴门”事件是2014年年初爆出的一汽-大众速腾轿车后悬架断裂事件,涉及全国超过56万辆车。自2014年大众发布召回公告,在中国召回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生产的耦合杆式后悬架新速腾,解决方案为在后轴纵臂上安装金属衬板。召回方案一出,即遭到广大车主的强烈反对,维权车主先后试图起诉一汽-大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但均未获立案。2015年7月3日,166名速腾车主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行政审批违法。本案运用的是典型的以行政诉讼带动相关民事诉讼的诉讼策略。

22、陆红霞诉南通市发改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2月27日,南通港闸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8起政府信息公开“滥诉”典型案件,“率先在全国对政府信息公开滥诉行为予以规制”。 其中,38岁的陆红霞及其父亲陆富国的案例尤其引发外界关注:这对父女在1年左右的时间,曾至少94次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又向法院提出了8起相关诉讼,最后,法院认为这对父女的行为系滥用诉权,驳回起诉。江苏南通该起“滥诉”案引发法学界专家争鸣。法学各界针对该案的主要观点有:观点一: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和政府资源,应该有所规制。但不要把规制变成限制、剥夺权利。 观点二:本案就是本案,不能借助他案证明其目的性。法院不是公安,似不宜为其起诉行为定性。 观点三:法院应更多地审查政府行为作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评判,而不是陆红霞陆富国们的行为。

23、秋白诉教育部行政不作为案

中山大学一名大三在读女学生秋白(化名)认为图书馆馆藏心理学教材将同性恋归与恋童癖、露阴癖等同属心理疾病,有些教材点明用电击、呕吐等方法治疗同性恋不妥。于是向教育部申请公开其对此类教材的监管信息,但在法定期限内未获回应,她便行政不作为为由状告教育部。据近日多家媒体报道,这一起诉于8月14日由北京市一中院受理。该案是同志教育权第一案,涉及教材审查机制,性少数群体首次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其在婚姻家庭领域以外的权利。

24、专车第一案-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客运管理行政处罚案

今年1月7日,使用专车软件送客的私家车车主陈超被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2月27日,陈超以济南客管中心对其查处的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被告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3月18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并定于4月15日开庭审理。2015年12月17日,法院通报“因案件涉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为由第三次延期审判。本案的焦点和矛盾在于政府是否掌握合理的执法依据和尺度。从行政管制角度来看,政府立法与执法需要支持合理和正当的市场创新性行为。由于出租车和专车满足了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此次诉讼无论结果如何,都让社会更加关注专车与出租车之争,以完善相关规定,推动社会的进步。

25、琼瑶诉于正侵权案

2015年12月18日,琼瑶《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北京市高级法院就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于正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宫锁连城》侵犯《梅花烙》改编权和摄制权,判令余征(于正)等五个被告方停止侵权,于正向琼瑶道歉,赔偿原告500万元。这是一场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由于举证艰难,过去,抄袭一直被认为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因此,在琼瑶起诉于正侵权的过程中,上百名编剧曾联署声援琼瑶,“谴责一切抄袭、剽窃、非法改编别人作品的行为,呼吁保护原创、停止侵权,维护职业尊严”。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的重要指南。一场迟来的胜诉,对于健全艺术领域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有着积极的意义。从司法层面看,有了这次审判的经验,对今后有关侵犯著作权案例就有了一个认定的参照,对类似于正这样的抄袭者们,更无疑产生了一种威慑力。

26、安徽华源医药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行政纠纷案1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法规错误,应予以撤销。这是今年5月1日起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对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由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直接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

27、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

今年《环保法》生效后,北京的草根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环保组织“福建绿家园”共同起诉4名非法采矿致林地遭破坏的被告,今年10月29日,福建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原告胜诉。12月1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维持原判,三名被告将为自己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破坏行为付出最多250多万元的代价。此前针对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几个实践难题在此案中得到解决,如环保组织前期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都得到法院支持由败诉后的被告承担,原告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失费用也有了具体的数额。该案对今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重要借鉴合参考作用。

28、21名养殖户诉康菲、中海油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5年12月9日,栾树海、刘明炜等21名河北省乐亭县养殖户诉讼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天津海事法院开庭。2011年6月,位于渤海的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后经联合调查组认定,这一事故最终造成6200平方公里海域海水污染,其中,870平方公里海域海水受到重度污染。溢油事故发生后,农业部曾推动渔业索赔行政调解。2011年12月30日,不愿接受调解的栾树海等29名养殖户将康菲石油、中海油共同诉至天津海事法院,后来8名养殖户先后退出。我们认为, 海洋不仅具有海水养殖等经济功能,还承载着审美、娱乐、生态服务等功能,油污事件不仅关涉21名原告的利益,而且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让我们一同关注该案进展。

29、最高法院受理的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受理的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赔偿一案2日在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审结,法庭宣布确认双方协议的国家赔偿决定:辽宁省公安厅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返还北鹏公司被扣押的人民币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83万元。本案是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受理的首例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不仅涉案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而且所涉利息赔偿问题在法律上仅有原则性规定,故有必要借助该起典型案例推动国家赔偿法的贯彻实施,确立更加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0、“北燕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户籍行政登记请示案

2009年,济南市民吕某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在办理户口登记时,被派出所以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条件为由而拒绝。为此,吕某于2009年12月17日以被监护人“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成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案。而当时因为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于是裁定中止审理。2014年全国人大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后,2015年4月21日,历下区法院根据司法解释,决定恢复审理。据该司法解释,三种情况可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第三条是“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最后,历下区法院依法决定,驳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确认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摘自: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号chinalaw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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