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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无罪,司法制度设计应确保及时纠错改错

入狱13年后,经过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天(1月13日)宣判张志超无罪。

去年12月5日,山东“张志超涉奸杀案”再审经6次延期后,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张志超案代理律师王殿学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最终检方也认为张志超案在证据上存在很多问题,提出疑罪从无,而我们认为他应该绝对无罪,且有充分证据证明。”但该案当时并未当庭宣判。

张志超案不能止于疑罪从无,这是12月5日开庭审理后大家一致的共识。

今天的审理结果,虽然已宣判张志超无罪,但从发布的裁判文书图片中可以看到,法院认为“证据裁判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基石,疑罪从无是刑事审判必须遵循的基本理念和裁判规则。”正是在疑罪从无这一司法理念的支撑下,法院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因而依法宣判无罪。

疑罪从无的无罪,与根本没有犯罪,还是有着法律层面的区别。现在只是因为证据不足认定张志超无罪,但不代表法律上彻底扫去了张志超犯罪的疑点。

这个案子造成了多个家庭的悲剧,背后的责任谁来承担?唯有法定无罪,才能表明犯罪者另有其人。真凶未现,大案未破,相关单位应重启案件调查,尽最大可能追查真凶,这是还受害家庭一个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举,也是彻底还张志超公道的必然动作。彻彻底底还张志超清白,更是对司法正义的负责,也将进一步加强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信心。

要看到,对待疑案的态度并推动一个疑案的再审,表现出司法纠错能力的力度,而这个力度将会直接影响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对依法治国的信心。

2011年,沉默6年的张志超在与母亲马玉萍的一次会见中突然开口喊冤,称自己遭到刑讯逼供,请求母亲为其找律师申诉。沉默6年后才喊冤,这也表明了公民在对司法公正有信心之时,才有勇气为自己的权益辩护。这同时意味着,由张志超一案,司法机关面对错案、“冤案”的态度,不是止于维护个案的公平正义,而是事关所有公民的权利。个案能够昭雪,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将会提高,张志超案宣判无罪后,相信也将会为诸多疑案、“冤案”的申诉者提供勇气。

可以说,在当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体现现代化的最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司法的公平正义。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就是要让任何一起案件的调查结果经得起推敲,更多地采用科技手段来完整证据链条,在最初环节减少疑案、“冤案”的产生;而在事后,也要有完善的渠道,给予所有相关方维护其公民自身权利的畅通渠道。

人的认识都有局限性,故而在理论上,杜绝错案零发生可能难以实现。因此,司法制度的设计应该确保能够及时纠错、改错,这本是审慎原则的题中之义,因而疑罪从无等对待疑案、“冤案”的态度,就应该贯彻到底。

如今,被判无罪的张志超已然而立,他的人生可能被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冤假错案所改变。我们寄期望于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让类似的疑案、“冤案”更少发生。

文章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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