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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警惕民事司法打击“老赖”,刑事司法保护“老赖”现象!

债权人具有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权利但如果为了讨债而非法拘禁伤害杀害债 务人的无疑成立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但是当前的司法实践大量地将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方式实施的讨债行为认定为寻衅 滋事罪在本文看来这种做法明显不当应当杜绝

既然相对方存在债务债权人就有讨债的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权人采取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方式讨债是为了实现正当目的 如果索要的利息在司法解释规定的限度之内完全是正当的;如果利息超过了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就没有超过的部分索要利息也是正当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7月15日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 条第 1 、2 、分别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 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 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 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 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据此不当讨债行为不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1 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不管是不是高利贷都不可能属于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2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的行为不可能属于借故生非况且债权人之所以实施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就是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亦即完全属于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3既然行为人因债务纠纷, 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那么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类似行为就更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4即使债权人反复向债务人实施相关行为或者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也不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正是因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才反复追讨如果债务人一经追讨就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则不会继续追讨

将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方式实施的讨债行为以寻衅滋事 罪论处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认定犯罪的前提是行为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的理解与适用要以保护法益为指导抽象地说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 是一种社会法益但是, “社会法益只是个人法益的集合是以个人法益为其标准所推论出来的个人的一切法益都是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受法律保护的而社会法益的保护是受到限制的。……因此只有当某种社会利益与个人法益具有同质的关系能够分解成为个人法益 即系个人法益的多数之集合) 、是促进人类发展的条件且具有重要价值和保护必要时才能成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法益”。换言之护社会法益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人的法益所以必须联系个人法益确定寻衅滋事罪的保护法益质言之, 由于寻衅滋事罪存在四种类型需要具体考察各种类型的具体法益

禁止随意殴打他人” 的规定所欲保护的法益应是与公共秩序相关联的个人的身体安全否则难以说明寻衅滋事罪在刑法分则中的顺序与地位正因为如此行为人随意殴打家庭成员的或者基于特殊原因殴打特定个人的没有侵犯该法益不可能成立寻衅滋事罪禁止追逐拦截辱骂他人” 的规定所欲保护的法益应是一般人在公共生活公共活动的行动自由与名誉也可以说是与公共秩序相关联的行动自由与名誉所以在没有多数人在场的情况下辱骂特定个人的不属于寻衅滋事罪中的辱骂他人

禁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的规定所欲保护的法益是与财产有关的社会生活的安宁或平稳因此行为人侵入他人住宅损毁他人财物的或者已婚子女强拿硬要父母财物的不成立寻衅滋事罪

禁止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的规定所欲保护的法益显然是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在公共场所从事自由活动的安全与顺利

不当讨债的真实案件都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针对特定的债务人实施的行为都不是发生在公共场所根本不可能扰乱公共秩序和破坏社会秩序完全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本质反复向特定的债务人追债的, 不管有多少债务人, 也不可能破坏社会秩序刑法293条中的殴打”“辱骂”“恐吓”“强拿硬要等字面含义作为大前提而不考虑其背后所欲保护的法益就必然不当扩大处罚范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不可否认对法条文字可能作出多种不同的解释在刑法条文没有修改情况下过司法解释进行犯罪化是完全可能的例如刑法分则对大量犯罪规定了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量的限制条件与以往相比刑事司法放宽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就意味着犯罪化再如有些行为实质上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原本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由于某种原因刑事司法上未能以犯罪论后来刑事司法改变态度对该行为以犯罪论处, 从而实行犯罪化但是, 司法上的犯罪化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必须达到了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二是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予以犯罪化诚然一个解释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难以判断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刑法分则对 A 行为规定了较轻的法定刑而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机关却将比 A 行为更轻微的 B 行为规定为或者认定为较重犯罪基本上就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将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方式实施的讨债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违反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性。刑法第 238 条第 款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 款规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 月 13 日 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既然对于索取高利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禁他人的行为也只能认定为非法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管制或者夺政治权利那么将债权人为索取债务而实施的跟辱骂等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的法定乃至对多人多次实施的上述行为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就必然违反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性。概言之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原理对于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就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否则就违反了刑法的公平正义性与 刑法第 条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将债权人对债务人采取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方式实施的讨债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不符合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众所周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 切实解决执行难” “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为贯彻落实上述部署最高人民法院20163月在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 2019 年 月 14 日 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确保法律全面正确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做好执行工作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将解决执行难确定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作出重大决策部署三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执行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一些制约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性源头性问题依然存在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仍需加倍努力。” 

我国的民事司法近些年来一直在对老赖” 采取各种惩罚措施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如果刑事司法将不当讨债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就必然助长老赖” 的形成和嚣张可是, 现在形成了民事司法打击老赖”, 刑事司法保护老赖” 的局面这显然损害了法秩序的统一性值得各级司法机关深刻反思

例如,《意见强调 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各有关部门尽快完成与国家 互联网 监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系统的联通对接和信息共做好失信被执行人身份证护照等所有法定有效证件全部关联捆绑制度将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本单位互联网 监管’ 系统以及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监督自动采取拦截惩戒措 施推动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建立执行联动工作考 核机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加大考核和问责力度规范失信名单的使用完善纠错救济机制依法保护失信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可是如果在民事执行方面完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机制, 但在刑事领域却对讨债行为以犯罪论处不仅导致二者的冲突而且导致民事领域的执行失效事实上不少老赖就是在拒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民事判决的情况下告发债权人构成寻衅滋事罪乃至属于黑恶势力的公安司法机关对债权人的立案侦查与审判不仅使老赖” 逃避了债务而且使刑法与刑事司法成为老赖” 恶意利用的工具

再如,《意见指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违法犯罪等方面信息的信用体系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与披露制度畅通市场主体获取信息渠道引导市场主体防范交易风险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我们显然难以认为, 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才是失信人员而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人就不是失信人员事实上只要将债权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债务人基本上就逃避了债务所以如果将债权人实施的跟踪纠缠恐吓辱骂等行为以寻衅滋事罪论处不仅必然鼓励债务人逃避债务而且会鼓励一些人实施借款诈骗行为这种不符合刑罚目的的做法, 会使刑事司法丧失合理性合法性所以公安司法机关不仅不能将上述讨债行为认定为犯罪而且要特别警惕 老赖先告状如果支持 老赖先告状”,就必然侵害合法权益助长违法犯罪

文章来源:《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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