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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91条指导意见(2023.11修订)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91条指导意见

2023年11月修订

一、《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

01、第一百八十八条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02、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03、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04、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

05、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

06、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

0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0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原法定代理人损害,且在取得、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原法定代理终止并确定新的法定代理人后,相应民事主体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有关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本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解释文号:法释〔2022〕6号

四、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法释〔2020〕17号)

09、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10、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11、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12、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13、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解释文号:法释〔2020〕17号

五、最高人民法院个案批复与权威观点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小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典》同时规定了普通诉讼期间、特别时效期间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三者的起算规定看,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兼采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

14、普通时效期间和特别时效期间的起算需满足以下条件:

(1)权利客观上受到侵害。权利受到侵害是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前提之一,如权利未受到侵害,不涉及诉讼时效问题。

(2)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虽然权利客观上受到侵害,但是权利人可能并不知道权利受侵害情况,故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将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作为条件之一。所谓应当知道指的是以一般人的标准,权利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3)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侵害人。权利人知道权利受侵害还不够,如果不知道侵害人是谁,也无法行使请求权,故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还需要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的义务人。

15、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相比,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采用客观标准,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开始计算。

二是不考虑权利人何时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及具体义务人。即使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一直不知道,但是只要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除极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时效延长外,人民法就不予保护。

三是具有固定性,该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固定为20年时间。

16、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也有例外规定。例如,《保险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再如,《海商法》第258条规定:“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这些规定中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有特殊规定,优先于《民法典》普通时效期间和特别时效期间,并不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17、实践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要根据案件情况予以确定,例如,在阎某某与天津市某服务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人体受到伤害致残时,伤残等级的确定是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的前提和基础。赔偿权利人在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予支持。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第九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8、公司债权人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为依据,请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司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

19、直接索赔的诉讼时效

商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确定后,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提出请求的,第三者有权依据《保险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人拒绝赔偿的,第三者请求保险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如何认定,实务中存在争议。

根据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原理,第三者请求保险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向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行使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第八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四)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法【民四】民传(2021)60号)

21、【无单放货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以无单放货为由向承运人提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承运人应当向提单持有人交付之日起计算,即从该航次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并具备交付条件的合理日期起算。

22、【请求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诉讼时效】

承运人在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过程中将集装箱作为运输工具提供给货方使用的,应当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确定诉讼时效;承运人请求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集装箱免费使用期届满次日起开始计算。

23、【与共同海损分摊相关的海上保险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因分摊共同海损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保险事故(共同海损事故)发生之日。

涉及海上保险合同的共同海损分摊,被保险人已经申请进行共同海损理算,但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理算报告尚未作出,被保险人无法向保险人主张权利,属于被保险人主观意志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形,可以认定构成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即理算报告作出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4、【沿海、内河保险合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起算点】

沿海、内河保险合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日应当根据法释(200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问题的批复》规定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确定。

(五)民事审判第一庭:交房与诉讼时效问题

25、关于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应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因其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经过诉讼时效期间丧失胜诉权。

第二种意见,买受人在约定交房期间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交房的不能一律简单地认定为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应区分出卖人在约定交房期限是否具备交房条件分别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26、关于买受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才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也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出卖人所承当的主给付义务为转移房屋的占有,更为重要的是转移房屋所有权。如果出卖人仅向买受人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系没有履行转移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应该起算。因此买受人未在出卖人违约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

第二种意见,房屋已经交付的,买受人在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两年请求出卖人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六)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意见】:

27、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问题形成了统一的裁判尺度:基于同一合同所约定的债务具有整体性、分别起算会割裂合同的整体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考虑,分期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在此之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再适用该裁判标准,在此之后审理的一、二审案件,应当按照该裁判标准进行审理。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意见】:

28、一般而言,在合同无效后产生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往往是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认为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具有有效性,一方已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其权利实现的期限均有明确、合理的预期,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因此,在约定期限届满而义务人不履行约定义务之时,权利人应认识到其权利受到侵害,而无论合同在事后是否被确认无效。

所以,一般而言,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而不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如认定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则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或以合同无效为由得以在无限的期间内随时要求合同对方实施给付行为,必将使其间的民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有碍于社会流转的客观需求和民事秩序的稳定,有悖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旨。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2020修正)》(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修正)

29、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批复文号:法释〔2020〕17号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

3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相关规定,结合海事审判实践,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章规定的相关请求权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确定

批复文号:法释〔2014〕15号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31、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批复文号:〔2005〕民二他字第35号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32、在诉讼时效期间,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一并转移,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3、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按照上述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自该要求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是答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

因此,债权人对保证人有公告催收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债权人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批复文号:〔2003〕民二他字第39号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及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包括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动催收或提示债权,以及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两种情形。

请示所涉案件的保证人—个旧市配件公司于保证期间内,在所担保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继续履行原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即属《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精神。

34、依照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保证人个旧市配件公司承诺之日起,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故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

批复文号:〔2003〕民二他字第25号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岛口岸船务公司与青岛运通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的复函》

经研究,我们认为:沿海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但可适用该法其他章节的规定。

35、因此,你院请示的青岛口岸船务公司与青岛运通船务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应当适用《海商法》关于货物运输诉讼时效为1年的规定

批复文号:〔2002〕民四他字第13号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答复》

经研究,答复如下:

36、在借款、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批复文号:法经〔2000〕244号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

据报告述称,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以下简称天群贸易部)为与成都军区铁合金厂清偿货款纠纷,于1994年11月25日向法院起诉,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天群贸易部于1997年6月经法院准予撤诉后,又于1998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鑫达公司返还代收货款。

37、我院经研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天群贸易部向法院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批复文号:〔1999〕民他字第12号

(十六)杜万华: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点。

观点解析:

一般认为,已经合法占有使用房屋的受让人请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模糊认识。

38、我们认为,办理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的请求权与要求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性质不同,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属于单纯的债权性质的义务,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及尽快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在此基础上规定,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39、具体来说,①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的,为一时性债权,从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属于继续性债权,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这既可以促使出卖人尽快履行办证的义务,也可对买受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有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观点来源:《<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

(十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赣高法〔2021〕18号)

40、购房人主张逾期交房或办证违约金的,应当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或办证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购房人举证证明存在向开发商提出过交房或办证请求等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1、开发商未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时效抗辩,在二审、再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

(十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逾期交房逾期登记纠纷案件的纪要》

42、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按日或按月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为继续性债权。出卖人对违约金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应以每日或每月的个别债权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十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已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总第36次会议、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43、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或者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为固定金额的,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按日或者按月等时间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的,按每个个别债权分别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二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44、无效合同产生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因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义务,尔后合同被仲裁机关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依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确认合同无效的仲裁裁决或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5、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一)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向债务人明确债务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表示拒绝履行之日起计算;

(三)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了履行债务计划,债权人没有异议的,诉讼时效从履行计划载明的最后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6、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十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2012年3月7日

47、如何确定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合同签订后,尚未完全履行,当事人因履行中产生争议诉至法院,经法院释明后,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请求的,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从一方向另一方主张履行合同,另一方拒绝履行之日起算,即按有效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方式处理;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损失实际发生之日起算。

48、支付价款时间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主张支付价款权利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已经规定,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价款,则如买受人未同时履行付款义务,出卖人应当知道权利已经受到侵害,应自此时起算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将丧失法律强制力保护。如买受人收货后出具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亦应从出具欠款条时起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权利时,可给对方一定的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中断,自履行期限届满后重新起算。

49、连续行为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起算

连续行为是指同一债权人与同一债务人之间,一段期间内基于同一个整体的意思表示而连续发生的多笔交易行为。由于多笔交易具有整体性,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交易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二十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2005年9月30日由审判委员会第43次会议讨论通过)

50、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且根据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给予的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51、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且根据合同内容无法确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前,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给予的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5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以分期履行的方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53、当事人在总合同项下又分别单独签订多份合同的,诉讼时效以每份分合同最后履行日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54、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到期债权的通知书,或者具有催收内容的对账单、确认书等文件,债务人在上述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是对原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

重新确认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重新确认的债权债务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确认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二十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5、合同对开发商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办证资料的时间有约定的,买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时间的次日开始计算;合同未约定时间的,诉讼时效自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之日起90日之次日开始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内,购房人要求开发商报送办证资料的,诉讼时效中断。

56、合同对开发商通知购房人提供办证所需资料时间有约定的,购房人请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自合同约定时间的次日开始计算。合同未约定时间的,诉讼时效自开发商取得拟售房产初始登记之日起90日之次日开始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内,购房人要求开发商报送办证资料的,诉讼时效中断。

(二十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7、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从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58、租金属于分段债务还是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其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分期支付的,应当认定该合同项下的租金为同一债务的分期履行,其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59、未签订买卖合同或买卖合同未约定价款支付时间,买受人向出卖人出具了《欠条》,《欠条中》也未明确价款支付时间的,支付价款的诉讼时效是从出具《欠条》的次日起计算还是从出卖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未签订买卖合同或买卖合同未约定价款支付时间,《欠条》也未明确约定价款支付时间的,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形,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

(二十五)山东省高级人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号)

60、关于人民法院对诉讼时效是否释明的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诉讼时效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抗辩权,而非请求权,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未行使该项权利,法官不得在案件审理中主动援引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即在当事人未就时效予以抗辩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的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同时法官也不得在案件审理中就相关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当事人以人民法院未就时效抗辩权进行释明为由在二审程序中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61、人民法院应否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诉讼中,债务人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未提出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完成。当事人在一审中不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应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二审或再审程序中主张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62、约定有债务履行期限之无效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约定有债务履行期限之无效合同而产生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

63、即时清结的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起算

(1)即时清结的交易从合同履行完毕时起就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但对于买卖合同等《合同法》分则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法》分则的规定处理。

在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的情形下,权利人的权利未受损害,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但要受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情形,如果债务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则应从此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有宽限期的,在宽限期内债务人未拒绝履行的,从宽限期届满时起计算诉讼时效。而再次主张权利时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64、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在债权人出具的对账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十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合同纠纷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疑难问题》

65、诉讼时效超过后,主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可以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9号),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间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其法律后果可参照以上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相处理,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二十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审理中有关疑难问题的解答(一)》

66、业主要求开发商办证没有诉讼时效,那么,业主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是否有时效的限制,如有,则该违约责任主张的时效起算点应如何确定?

答:业主要求开发商办证属于物权请求权范畴,因此,其无时效;但业主主张逾期办证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属于债权的范畴,其与业主要求开发商办证属于不同的法律性质,因此,其具有时效。对于该时效的起算点,我们认为,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如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承担多少违约金,则从起诉之日起两年前的违约金过了时效;如合同总括性约定逾期办证承担多少违约金,则时效从开发商存在逾期办证之日起计算。

67、逾期交房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答: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

(一)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时,房屋已具备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则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如果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时,房屋尚不具备约定的交付条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同样从约定交付的时间开始计算,因为,开发商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将具备约定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与买受人,则此时,买受人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第二种观点认为,时效应从房屋具备约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参照《中国民事审判前沿》)。第三种观点认为,时效应从房屋具备约定的交付条件,且开发商重新通知交房之日起计算。

我们倾向于第三种观点。

(二十九)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辽高法〔2005〕29号

68、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

保证合同有效时,如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按《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尚免除保证责任,故在保证合同无效时,从公平角度考虑,债权人所获得的利益不应超过保证合同有效时其所获得的利益。因此,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期间虽然因保证合同无效而不具有除斥期间的性质,但应起到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界定作用,在此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无效保证的缔约过失责任。

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按《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处理。

69、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

合同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或债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而未得到实现的次日起或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债务的次日起计算。

如果从交易习惯上可以判定债务履行期间的,按交易习惯确定的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70、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的时效起算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7]4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批复》应作如下理解:

(1)自然债务应予保护的前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重新达成协议,主观要件在于双方有继续履行债的新的合意,债务人有愿继续偿还债务的意思表示;

(2)形式要件表现为达成新的协议;

(3)内容体现出对原债权债务的确认及履行方式达到了一致;

符合上述三个标准的还款协议,应受法律的保护,诉讼时效从还款协议确定给付时间的次日重新起算。

7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逾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催收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理解适用这一批复时应注意:

(1)债权人不仅为信用社,也包括其他金融机构这些特殊主体;

(2)债务人签字或盖章的文件仅限于催收逾期贷款通知单,且该文件上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比如其他普通主体所为,或者债务人仅仅在对账单、欠款单或征询函上签字盖章的,不产生对原债权债务重新确认的效力,不存在诉讼时效重新起算的问题。

(三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黑高法发【2005】6号)

72、关于法院应否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

被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主动依职权援用诉讼时效。当事人在一审中未提出时效抗辩,但是未明示放弃时效抗辩,在二审、再审中又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应予审查并依法处理。

73、明确约定了债务履行期限,或者虽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期限,但是能够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确定履行期限的,从约定或者确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74、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按每笔债务约定的履行期限分别起算,但是当事人约定了最终结算期的除外;合同标的在性质上不可分的,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75、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要区分不同情况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1)债权人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同意立即履行,但未实际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催告的次日开始起算;债务人承诺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同意或者未明确提出异议的,自债务人承诺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开始起算;

(2)债权人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明确了债务履行期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起算;

(3)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作出次日起算;

(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未做明确意思表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主张权利次日开始起算,当事人约定有履行债务宽限期,或者依合同性质应有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自宽限期或者准备时间届满次日起算。

76、合同无效时,当事人请求合同相对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77、保证合同无效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主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

78、一般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的诉讼或者仲裁的裁决生效次日起算,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次日起算。

(三十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当前商事审判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79、关于证监会公布虚假陈述处罚决定前,上市公司应自行在指定媒体上对虚假陈述处罚决定进行了公布,投资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从上市公司自行公布处罚决定之日起算还是从证监会公布处罚决定之日起算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虽然对诉讼时效起算点列举了三种情形,其中第一种情形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可见,二者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我们认为,依照《民法通则》已能明确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就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故无论是上市公司自行公告还是证监会公告,均应推定投资人自公告之日起即知道或应当知道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

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把握两点,一是上市公司自行公布处罚决定应在指定媒体;二是以最先公布的时间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三十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当前商事审判疑难问题裁判指引》(2016年11月)

80、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不予支持。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可以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从该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三十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讨论纪要》(浙法民二〔2012〕21号)

8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以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为被告起诉,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撤诉。以后,债权人又起诉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应如何认定?

此类情形应区分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提出要求之日起计算。据此,债权人以主债务人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为被告起诉的,保证期间终结,保证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至于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前次起诉行为不产生终结保证期间、起算诉讼时效的后果。

82、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如果适用,其起算点如何确定?

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审判实践中一般认为属于债权请求权性质。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故无效合同的债权人获得的利益不应当超过合同有效时。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涉及无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实施之前,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原则上应从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的意见是妥当的。最高人民法院《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2003年第1卷登载的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二终字第87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的裁判要旨涉及无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认定与前述理解也是一致的。

83、分期履行合同的诉讼时效及保证期间应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1999年关于“借款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分期的方式偿还借款而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请示问题的答复”,分期给付合同诉讼时效从最后偿还日期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1卷登载的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232号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也确立了分期付款合同保证期间以最后一笔贷款保证期间为计算标准的裁判要旨。实践中应按此原则把握,同时也要注意个案事实的特殊性。

(三十四)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五)》

84、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办证违约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

对该问题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系一个独立行为,不是持续行为,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从办证逾期之日起算诉讼时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是持续行为,应参照侵权行为诉讼时效的规定起算诉讼时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的,为一时性侵权,从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诉讼时效;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日或月为单位累计计算违约金数额的,属于继续性侵权,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

(3)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计算的,从公平诚信原则出发,由出卖人按照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即《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理解适用该规定时,也是将违约责任作为继续性债权来确定违约金数额,这样既可促使出卖人尽快履行办证的义务,也可对买受人给予适当的补偿,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我们认为,上述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了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一列明处理方式,切实可行。而且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人员韩延斌撰写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中逾期办证责任的认定处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解释》一文中的观点,因其系该司法解释的起草人之一,观点较为权威,宜予采纳。

(三十五)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若干疑难或需统一问题的解答》

85、定期给付之债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答:分期履行之债分为同一笔债权分期履行和定期给付两类。同一笔债权分期履行是指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履行,如借款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还款等。定期给付之债是指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如租赁合同租金的定期支付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同一笔债权分期履行情况的诉讼时效起算已作出明确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的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但法律并未规定定期给付之债的诉讼时效计算起始时间。我们认为,定期给付之债的各期债务的履行虽然具备一定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定期给付合同项下债务的整体性,若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会割裂该合同的整体性;同时,定期给付之债系继续性合同,债权人没有及时追索债务人未履行的一期或多期债务,多是债权人基于维护双方业已存在的合同关系及对债务人的信任和谅解,并非怠于行使权利。故定期给付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86、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价款支付期限,出卖人以送货单或结算单等证据(也均未明确付款期限)起诉,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故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如当事人事后对付款期限未达成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无法确定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该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该规定对债权人而言,具备了行使收取价款的权利,而没有规定债权人在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应当主张债权。上述理解更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更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87、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公司清算组成员或股东因未依规定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等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等,上述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如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因不当清算引起的纠纷属于侵权之诉,应适用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清算组成员或股东未依规定或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其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在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时,具体应注意以下问题:

(1)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2)时效抗辩的举证责任在于清算义务人,即由清算义务人举证证明债权人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怠于主张权利的事实存在;

(3)应考虑债权人作为理性的商事主体,对债务人公司的存续状况的合理注意义务。实践中,可参照一般诉讼时效两年的做法,酌定债权人至少两年应查询一次债务人公司的工商登记。

(4)之前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不当清算责任未作规定对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影响等。在实践中,如对于债权人已申请强制清算,而法院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以作出终结清算的裁定为起算点;对于已发生解散事由而怠于清算的公司,以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债务人公司未在法定期间(15日)内自行组成清算组之后作为起算点;对于债务人公司经不当清算已注销的,根据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的存续状况的合理注意义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最迟不应晚于债务人公司注销后4年,具体结合相关事实确定。

88、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可否抵销?

若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是被动债权,进行抵销的主动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视为主张抵销一方自己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可以抵销。若主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原则上不予支持,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

89、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当事人可以对作为债权请求权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承担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合同是否无效只能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只有在判决或裁决确认合同无效之时才产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请求权,故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起算较为妥当,但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予支持。

(三十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理解(二)》

90、在买卖、承揽等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仅有债务人出具的无付款日期的欠条,对此如何确定诉讼时效期的起算点?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债务人出具此种欠条即表明不可能及时结清货款,应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根据《合同法》第62条的有关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依照该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在此情形下的付款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原则上应从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之次日起算。

91、当事人之间多次发生买卖或承揽业务关系,发生欠款纠纷时,如何确定诉讼时效?

当事人之间多次连续发生买卖或承揽业务关系,原则上应按一次交易确定付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但是,如果可以证明多次交易之间相互独立,则对每次交易均个别地适用诉讼时效。在实践中,可以从双方付款是否有明确的指向等情况来确定多次交易是否系相互独立的。

文章来源:类案同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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