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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后是否必须给予行政处罚?

不起诉后检察机关是否必须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答案:不是。法律规定是“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意见。所以,并不是只要不诉检察机关就一定要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前些年,不诉后检察机关很少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但随着司法的进步完善,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的贯彻,不起诉后检察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罚意见的越来越多。原因也很简单,不起诉属于没有犯罪记录,可以说对被起诉人来说几乎没有任何处罚,尤其公安机关立案后一直处于非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出现犯罪嫌疑人仅被行政处罚予以拘留的话,反而比不起诉后没有给予行政拘留可能还重(从实际上看,前面人住了,后面人没住)。

不起诉后,检察机关不提出给予行政处罚意见的,行政机关能否主动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答案:可以。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不是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没有行政处罚权,不起诉后只能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意见”。所以,即使检察机关没有提出意见的,行政机关也可主动给予行政处罚。有的案件,在案发后不起诉前就被行政机关给予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后才移送作刑事犯罪处理。另,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非排斥关系。并非行政处罚了,就不能刑事处罚了,刑事处罚了也并非不能行政处罚了。

不起诉后,检察机关需要提出给予行政处罚意见的,不起诉仅限于相对不起诉吗?答案:不是。法律只是规定了“不起诉后…”,并没有限定不起诉的类型。司法实践中,一般提出检察意见的是相对不起诉(构罪不起诉)。但,法定不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检察机关同样可以提出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意见。比如,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法定不起诉,只是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轻不构成犯罪,但不代表达不到行政处罚的程度。再比如,犯罪数额在事实上达到够罪标准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确实有一部分数额能够确定,虽然够不上犯罪,但达到了行政处罚的标准数额,同样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不起诉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意见,这里的行政机关仅限于公安机关吗?答案:不是。行政机关并非仅限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属于兼具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机关,金融监管部门、文物监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等都属于行政机关。治安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并非仅限于治安处罚。比如,破坏环境类案件,不起诉后,检察机关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意见的,应该向环保局提出。破坏市场秩序类案件,应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当然,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应该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


被不起诉后,检察建议行政处罚的案例(来源于《检察日报》)

2022年5月16日,记者在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日前该院在办理一起涉“两卡”犯罪案件中开展反向行刑衔接,在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向案件的侦查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移送王某行政违法线索,建议对王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这在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涉“两卡”犯罪案件中还是头一次。

据了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是一名“90后”,他在找工作过程中,经人介绍做起了替他人开办企业对公账户的所谓“兼职”。王某按照上线的指示到北京市东城区某银行,拿着对方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代办委托书等办理对公账户所需的材料,假冒该公司员工,以被委托人的身份开户,为了获取银行信任,王某还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件。在办理完开户手续后,王某按照上线要求开通网上银行,并将U盾、单位结算卡等对公账户资料交给上线。案发前,王某已经顺利开办了2个企业对公账户,拿到了数百元的“报酬”。

办案检察官介绍,王某开办的一个对公账户被倒卖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手中,用于接收和转移诈骗款项,经查证确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资金有20余万元。今年1月20日,王某案被公安机关移送至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情节,检察官认为王某属于倒卖对公账户黑灰产业链的最底层,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王某是典型的‘工具人’,对此一律予以刑事处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打击面过广也影响对这类犯罪的源头治理。但是,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如果因为作不起诉处理而不受到任何其他处罚,不利于警示教育和再犯预防。”办案检察官表示。在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并参考其他地区相关做法的基础上,办案检察官经过严密论证后得出了“王某的行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结论。

文章来源: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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