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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107次转款,是借款还是赠与?

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焦点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尚欠款项的数额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指的是借贷双方的资金融通行为,借贷双方应当具有借贷的合意。尽管女方向男方转款107次,但并不能证明男方向其借款的目的。同时,女方向男方转款的次数、数额,与平常大众理解下的民间借贷有着巨大的不同,其“借款”给男方的外观表现,有悖常情,证据不足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男方虽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对女方提供的录音证据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无异并自认确实花过女方人的钱,如果有钱的时候会给女方,上述可体现男方向其索要欠款时明确存在同意偿还的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关于欠款数额,鉴于双方之间存在恋爱关系,将其中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款项认定为女方对双方感情的投入更符合生活常理,但考虑男方在2018年10月已与他人结婚,故酌定对2018年11月之前的符合上述情况的款项予以扣减。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女方大部分诉讼请求。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自认应从一审认定的转款150221.37元中扣除男方曾经还款的2000元及2018年2月28日未转账成功的5000元,并同意将有意义的金额(两笔笔1314元、一笔1314.21元、五笔520元,共计6542.21元)予以扣除。即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数额为136679.16元。再查明,从上诉人提供的转款明细可知,2018年11月之前上诉人转款金额在1000元以下(除上述八笔之外)总计15003.95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应围绕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及尚欠款项数额两项进行审理。

关于法律关系一节,被上诉人虽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对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及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并无异并自认确实花过上诉人的钱,如果有钱的时候会给上诉人。从上诉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中亦能体现,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向其索要欠款时明确存在同意偿还的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关于欠款数额一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再次明确了其诉讼请求的数额,其中包括一审诉求中未扣除的已还款项和未转账成功款项,对此被上诉人并无异议;此外,鉴于双方之间在经济往来产生过程中存在恋爱关系,且上诉人自愿将具有特殊意义的转款数额从转款总额中予以扣除,对此部分数额被上诉人亦予以认可,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因上诉人转款数额从100元至10000元不等,鉴于双方之间存在恋爱关系,将其中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款项认定为上诉人对双方感情的投入更符合生活常理,但考虑被上诉人在2018年10月已与他人结婚,故本院酌定对2018年11月之前的符合上述情况的款项予以扣减。综上,被上诉人应给付给上诉人的款项数额为136679.16元-15003.95元=121675.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3民初186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男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上诉人女方121675.21元;

三、驳回上诉人女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辽04民终3448号

文章来源: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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