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解决中的“一调一裁两审制”具体是指,在发生劳动争议所,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还不服的,可以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
当然,在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最高院就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可不通过仲裁前置而解决劳动争议的特例,本文主要探讨一下三种: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本法条中规定,主要在一旦在仲裁中,仲裁机构针对此类情况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当事人就可以直接进行诉讼从而免去仲裁程序,从而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将单纯的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直接按照普通的民事纠纷,而不再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进而也绕开了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中的“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比如,在实务案例中会存在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仲裁裁决后进行诉讼,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变更请求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者针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部分则无需重新再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要求法院在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
设定仲裁程序前置,其目的旨在劳动争议尽量在专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减少人民法院的压力。但同时,特殊情况下的去前置化也更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