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常识>正文

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自动顺延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陈某2017年9月30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至2018年9月29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8.12条约定合同期满后,员工还在公司工作的,即为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原劳动合同自动顺延一年。陈某2018年9月29日后仍在该公司上班,2019年4月16日陈某自提离职。

2019年4月25日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3275元,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自动顺延,公司可以避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吗?

辩论依据

公司主张:陈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8.12条约定合同期满后,员工还在公司工作的,即为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原劳动合同自动顺延一年。合同到期后公司与陈某仍按照原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于合同期限顺延的约定合法有效,公司不应当支付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3275元。

陈某辩称:劳动合同中关于“自然延展一年履行期”的约定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关于劳动合同顺延的情形,该约定明显免除了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剥夺了员工重新与公司协商报酬等权利。而且,若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顺延条款,则公司存在利用此条款规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可能,从而减轻己方责任,损害员工的利益。因此劳动合同自动顺延的约定无效,公司应当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裁判结果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陈某仍然在原公司处工作的,即为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原劳动合同自然延展一年履行期。陈某劳动合同于2018年9月29日到期,此后其继续在原公司工作,岗位及薪酬并未发生变化,可见陈某接受了原公司劳动合同中关于合同到期自动顺延的条件,故双方仍系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在该情况下,公司并无规避签订劳动合同责任的恶意,对陈某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影响,故公司无需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综上,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其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分析本案:本案中,陈某与公司约定劳动合同顺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如合同期届满双方均无异议且继续履行合同,则劳动合同期间顺延,公司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蓝海提示:员工公司双方双方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约定顺延, “约定顺延”可视为双方续订了一份新合同,无论是新合同还是原合同的顺延,均应视为双方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员工依此主张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劳动合同期满后,期限可以顺延,常见的顺延情形分为“法定顺延”和“约定顺延”。“法定顺延”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42条所列举的几种情形;“约定顺延”情形是指公司与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即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向后顺延的情形。约定顺延的是一份新的劳动合同,而非期限,顺延劳动合同在视为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后,该续订合同可以视为双方签订合同次数,不会损害员工因劳动合同签订的次数问题而丧失主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

声明: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