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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本期导读:生活中常见的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质量纠纷、网络购物纠纷、消费者与银行、酒店等服务提供者的消费合同纠纷等,值此“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本文精选、整理各地法院裁判的典型案例,并提炼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借鉴。

1
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为假而购买的,可请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李书臣与青海三江源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案

本案要旨: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并不符合法律上规定的“生活消费”,根据《审理食品药品纠纷若干规定》,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请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知假买假者不具有消费者身份而进行抗辩。
案号:(2015)豫法民提字第123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1.27

2
经营者出售假冒其他批号的食品,消费者可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刘新诉陕西立新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销售者进货时未审查相关批准证书,视为其应当知道该产品存在不安全隐患,使假冒其他批号的食品进入流通环节,属于出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退款并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评析:保健食品系具有一定调理功能的特殊食品,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国家对保健食品的生产做了严格限制,未经批准不得生产销售。涉案保健食品未经国家批准擅自生产,属于冒牌保健食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明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才适用价款10倍惩罚性赔偿。本案中,立新药房进货时未审查相关批准证书,其应当知道该产品存在不安全隐患,以此推定其明知所售保健食品不安全而销售,据此判决立新药房赔偿价款10倍,符合严惩重处的原则,对于严厉制裁制假售价的行为,遏制假冒保健食品充斥市场的局面,具有指导意义。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5.09.21

3
消费者对普通商品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要求三倍于货款的赔偿——范建武诉广东省文物总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经营者所经营的普通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返还货款、支付所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5.06.15

4
消费者因受虚假广告误导而购买商品或服务造成损害,广告主承担赔偿责任——王宏伟与莱阳市广播电视台虚假宣传纠纷案

本案要旨:消费者因受到虚假广告的误导进行消费,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广告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的情况下,仍设计、制作、发布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14)烟民四终字第47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08.01

5
网络销售者以价格欺诈诱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请求“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5.06.15

6
消费者网购货物被他人冒领,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杨波诉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消费者以网购形式从销售者处购买商品,并支付货款和邮寄费,销售者作为托运人委托速递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消费者,分别形成与消费者的网购合同关系和与速递公司的运输合同关系。速递公司工作人员送货时未验证对方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视为销售者尚未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销售者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5.06.15

7
银行未尽注意或告知义务致使持卡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刘中云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要旨:消费者在银行办理银联卡,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银行卡内的资金不被他人盗取,同时也有义务通知和告知持卡储户注意识别犯罪分子利用各种高科技手段窃取银行卡内存款的方式、方法及防范措施。银行既不能保障所发银行卡内信息的安全,又未告知持卡人熟知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获取卡内信息及密码的方式方法,故应承担消费者银行卡内资金被盗取的民事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4.03.12

8
企业经营自主权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姜士民诉红天鹅火锅餐厅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本案要旨:收取酒水服务费是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内容之一,即企业的价格行为权。但企业的价格行为权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是企业在进行价格行为时必须充分尊重的。如果企业在行使价格自主权时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本案是成都市消费者因不满餐饮企业收取酒水服务费而起诉并由法院作出判决的第一案。在这起消费服务合同纠纷中,法官的裁判目的是在引发纠纷的餐饮业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之间进行利益权衡进而实现法律保护。本案判决对被告收取服务费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和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及其法律后果问题进行了阐释。本案判决在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保护上,体现了司法对市场经济规律的尊重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规制的作用和范围。在对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上,认识到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但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倾斜性保护时,将倾斜度较好地掌控在一个合理的范围,总体裁判原则是适度保护。
案号:(2004)高新民一初字第381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6.12.20

9
预付卡经营者因地址变更等而无法继续使用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卡内余额——王某诉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预付卡经营者变更经营地址,不能再满足消费者的消费目的,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使用该卡,合同无法履行,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卡内余额。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5.06.15

10
提供免费软件下载的提供商未履行告知义务而致消费者误装软件致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何涛诉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消费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因提供免费软件下载而形成的消费合同关系中,软件提供商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软件的相关情况。消费者发现并不需要而且还会带来困扰的软件后,有权予以删除,由此产生的修理费用应当由软件提供商承担。因软件提供商未履行此义务,致使消费者错误安装软件,并为删除软件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由软件提供商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07)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797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07.08.31

11
消费者购物时因人格受到侮辱而遭受精神损害的,可要求销售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汪毓兰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光谷分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消费者购物没有偷窃行为却被写入“窃嫌姓名”中,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客观上造成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损害其名誉。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销售者书面赔礼道歉并在营业场所张贴道歉函,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12)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028号
案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4.03.12
文章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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