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律常识>正文

主动援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

裁判要旨

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裁判权范围,虽然当事人未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但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系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主动援引该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而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277号
关于原审判决是否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问题。本院认为,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裁判权范围,虽然当事人未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但人民法院仍应依职权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系合同无效法律效果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主动援引该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而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故原审判决并未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国土局该项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阅读 3357 点赞 45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源于作者原创、公开资料整理或网络转载,转载内容已尽可能注明作者及出处。文章仅供法律学习、实务研究和信息参考,不当然代表本站或律师本人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因法律规定、司法政策、裁判观点及个案事实差异,读者不宜仅依据本文内容作出具体法律判断或处理决定。若本文涉及的署名、来源、版权或内容表述存在不当之处,请权利人或相关主体及时与本站联系;经核实后,本站将依法依规及时更正、补充或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