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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各部门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分工明细

公安机关各部门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分工明细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1998]80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2008]9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公通字[2012]10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三)》(公通字[2015]36号),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边防管理部门、消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反恐怖部门(经济侦查部门、刑事侦查部门、治安管理部分、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具体罪名详见笔者所作的《经侦部门立案管辖的案件汇总》、《公安刑侦查部门立案管辖的案件汇总》、《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汇总》、《公安机关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汇总》)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具体分工如下:

一禁毒部门可立案管辖以下共11种刑事案件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刑法》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案(《刑法》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刑法》第349条第1款)
5.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350条)(边防管理部门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由边防管理部门办理。)
6.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刑法》第351条)
7.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刑法》第352条)
8.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刑法》第353条第1款)
9.强迫他人吸毒案(《刑法》第353条第2款)
10.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354条)
1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刑法》第355条)

二边防管理部门可立案管辖以下共4种刑事案件:

《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中的下列案件:
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刑法》第318条)
2.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刑法》第321条)
3. 偷越国(边)境案(《刑法》第322条)
4. 破坏界碑、界桩案(《刑法》第323条)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下列案件:
5.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350条)(边防管理部门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案,由边防管理部门办理。)

三消防部门可立案管辖以下共2种刑事案件:

《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 失火案(《刑法》第115条第2款)
2.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139条)

四交通管理部门可立案管辖以下共2种刑事案件:

《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 交通肇事案(《刑法》第133条)
2. 危险驾驶案(《刑法》第133条之一)

五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可立案管辖以下共13种刑事案件:

(一)《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1.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刑法》第285条第2款)
2.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刑法》第285条第3款)
3.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案(《刑法》第286条之一)
4.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刑法》第287条之一)
5.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刑法》第287条之二)

(二)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发现主要犯罪行为通过网络实施的下列案件的,可以立案侦查,其他有关办案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6.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三)
7.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案(《刑法》第120条之六)
8. 组织考试作弊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第2款)
9.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刑法》第284条之一第3款)
10. 代替考试案(《刑法》284条之一第4款)
11.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
1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之一)
13.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刑法》第283条)

六反恐怖部门可立案管辖以下共7种刑事案件:

1. 帮助恐怖活动案(以培训招募、运送人员方式实施的帮助行为,《刑法》第120条之一第2款)
2.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刑法》第120条)
3.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二)
4.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三)
5.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服饰、标志案(《刑法》第120条之五)
6.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案(《刑法》第120条之六)
7. 拒绝提供恐怖主义犯罪证据案(《刑法》第311条)
文章来源:华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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