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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简评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

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简评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
李勇
《人民检察》 2011年05期

 我国刑法学理论虽然直接继受于前苏联,但是,一方面,前苏联刑法理论的基本构造来源于德国;另一方面,近年来同为大陆法系的我国刑法学对德、日刑法理论进行了大量的引入,刑法学知识正经历着“从苏俄刑法学向德日刑法学的转向”。⑴因此,德、日刑法学对当今我国刑法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正如当今日本著名刑法学家西田典之所说,“刑法理论尤其是有关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的刑法总论,与该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密切相关,因而日本的刑法理论当然不能原样适用于中国。但作为同属汉字文化圈的刑法理论,想必多少还是有些参考价值”。⑵其中,西田典之的《日本刑法总论》从关注司法实践的研究视角,把理论与司法实践完美结合,值得借鉴和反思。

一、贯穿始终的判例

法学是实践科学,法学研究具有实践品格,为司法实践提供助力应是法学的首要关切。纵观《日本刑法总论》,随处可见引用大量的判例,无论是深奥的理论学说,还是其自我观点的论证,都会引用司法判例进行立证、反驳和检验。比如,关于未必的故意与过失区别标准的学说,历来有意思说、表象说、认容说、盖然性说等之争,西田教授并没有对每一种学说进行长篇累牍的阐述,而是举例对每一学说之间的对立进行透视,一目了然,通俗易懂,最后西田教授倾向于采修正的动机说。有时在论述完某一理论问题之后,还会用与该理论同级的标题进行“判例概述”,例如,对于实行的着手、不能犯的各种学说概述后,来一个专门的判例概述。类似的论证模式在此书中随处可见,真正体现了刑法学研究的实践性品格。

事实上,很多刑法理论都是由判例发展而来的,刑法理论的发展始终离不开司法实践,司法判例是一个成熟的刑法学知识的持续增长点。醉心于外国刑法理论而不善于结合本国的司法实践进行创造性的思考,就不可能形成具有独立品格的刑法理论。《日本刑法总论》一书中贯彻始终的判例,给我国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借鉴意义在于,我们到了需要“面向司法的刑法学”的时候了。“刑法学是一门应用法学,它的生命力在于为刑事司法实践服务并与之密切结合。我国刑法学如果脱离刑事司法实践,它提出的理论观点如果不能为刑事司法实践所接受,也就失去了它的价值。”⑶我国的刑法学研究,脱离实践的抱怨声在实务界从来都没有停止过,司法实践者遇到疑难案件苦于无法从学者的研究成果中找到真正可行的解决方案。“一方面,许多观点的提出,并没有考虑能否运用于司法实践。另一方面,刑法理论研究者习惯于认为,具体案件如何处理,是法官、检察官的任务,不是学者的任务。”⑷不知从何时开始,刑法分则罪名研究和案例分析成了低层次的学问,所以,学者们更偏爱于“理性迷思”,痴心于构筑所谓的恢宏而又深奥抽象的理性符号系统,其结果是理论刑法学未能取得骄人成绩,刑法解释学也较为落后。事实上,“刑法解释学不是低层次的学问……没有刑法解释学就没有发达的刑法学,一个国家的刑法学如果落后,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解释好刑法,一个国家的刑法学如果发达,主要原因就在于对解释刑法下了功夫……刑法解释学比刑法哲学更为重要。”⑸

二、一以贯之的立场

可以说,今天日本所提倡的结果无价值论主要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在批判行为无价值论的过程中不断成熟起来的,西田典之也是日本结果无价值论阵营中举足轻重的人物。

纵观西田典之教授的《日本刑法总论》,其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是贯穿始终的,从刑法的机能到故意与过失在构成要件中的定位、到违法性的本质、再到正当化事由、未遂犯论、共犯论……几乎在所有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存在交锋的地方,西田先生都明确表达了其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一方面,他没有抛开实践问题对其理论立场高谈阔论,“有意识地从所谓刑事要件事实论的视点出发,尽量对检察官必须立证、裁判官必须认定的对象、要件予以明确”;⑹另一方面,他也没有置理论立场于不顾而就法条论法条,而是以理论立场为指针阐释实际问题,秉承了关注实践的研究视角,力图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完美结合。例如,对于实行着手问题,西田先生基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主张实质的客观说,同时结合盗窃罪、强奸罪、放火罪、杀人罪进行了论证。⑺甚至对于有些问题,自己的观点尚不成熟或存有疑问时,西田教授都秉承“存疑从平野学说”之态度。⑻

西田教授在《日本刑法总论》一书中以一以贯之的立场阐述刑法实践问题,堪称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典范,这对推进我国刑法解释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国内刑法学教科书长期以来流行集体编写,学者个人的学术个性难以彰显,长期以来对法条特别是对分则条文的解释停留于就法条论法条,缺乏学术立场意识,也导致对同类问题的解释前后矛盾,缺乏理论品质。这种“粗放式”的刑法解释,终究沦为注释法学,这也是由于在我国很长一段时期没有意识到从刑法教义学的高度来打造具有独立品格刑法解释学的重要性。总之,缺乏一以贯之的立场,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学派之争,而没有学派之争,就难以有系统性、整体性的刑法学体系,反过来又导致对具体实践问题的解释忽视学术立场,缺乏理论深度,这种恶性循环导致我国刑法解释学比较落后,这归根结底是理论与实践相互脱离所产生的恶果。

三、易读易懂的语言

法律规范是借助于语言文字进行表述的,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刑法学是一门语言科学。《日本刑法总论》一书语言朴实无华,贴近生活,亲切平和,简洁明了,对案例的描述更是采用了生活化的语言,文中大量引用日本最高裁判所和地方裁判所的判旨,通俗易懂,绝无艰深晦涩之感。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描述深刻的刑法理论。“像哲学家一样思考,但像农人般的说话”。⑼事实上,用最具有实践性的语言表达最深奥理论,也是刑法学研究理论结合实践的要求,是刑法学实践性品格在语言表达上的投射。

刑法学需要一个精致、深化的体系,甚至需要一个精英话语主宰的“专业槽”,但是理论的精深绝不是靠故弄玄虚的语言表达来实现的,而是靠朴实的语言所表达出的精深的理论体系。国内的法学研究存在一定的故作深沉、故弄玄虚之现象。“一是受翻译语言的影响,满纸欧化,把夹缠不清错看成是学术的正宗;二是将晦涩当高深,喜欢把简单的思想表达得复杂,以便表示学问庞大”。⑽

“法律也是一个‘世界’,或者我们可以说:当法律被使用、被实现,往往联系两个世界:与法有关的生活事实,这种日常真实的世界与一个应然规范为内容的法律世界”。⑾西田典之教授的《日本刑法总论》一书,贯穿始终的判例、一以贯之的立场、易读易懂的语言,向我们展示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的典范,值得我国刑法学界借鉴。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陈兴良:《刑法学:向死而生》,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第28页。

⑵参见[日]西田典之著:《日本刑法总论》,刘明详、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5、245页。

⑶马克昌:《中国刑法学发展的新思路》,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第4页。

⑷张明楷:《刑法学研究中的十大关系》,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2期,第5页。

⑸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

⑹见前引⑵,前言。

⑺见前引⑵,第246—248页。

⑻见前引⑵,前言。

⑼[德]考夫曼著:《法律哲学》,刘幸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8页。

⑽张建伟:《法学之殇》,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第157页。

⑾见前引⑼,第170页。
文章来源:悄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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