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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民法院案例选》侵犯财产类刑事案件裁判要旨5条

本期导读:侵犯财产类犯罪属于高发性犯罪,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其发生的形式亦可谓多种多样。本文整理2015年《人民法院案例选》中的五个侵犯财产类刑事案件,并且对同类案件作出推送,以期为读者提供借鉴。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1网游客服盗刷游戏虚拟财产贩卖的,应以行为人在网上商城贩卖的价格认定犯罪数额——雒彬彬职务侵占案 本案要旨:网游客服盗刷游戏虚拟财产贩卖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对犯罪数额,因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其价值不宜直接依照网游公司的定价认定,以行为人在网上商城贩卖的价格认定更为合适。

案号:(2014)三中刑终字第66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辑

2因盗窃被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其他盗窃行为导致入罪的,不构成自首——王冬岳盗窃案 本案要旨:实施一般违法行为被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其他同种犯罪行为的,不属于“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

案号:(2013)甬仑刑初字第84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

3判断网络购物中通过设置骗局以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的构成诈骗罪还是盗窃罪,要看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是否基于被害人对于财物的自愿处分——黄某某、孙磊盗窃、诈骗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在网络购物中通过设置骗局以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考察被害人对财物的处分意识来定性。当财物的转移占有系被害人自愿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诈骗,反之应认定为盗窃。

案号:(2014)杭上刑初字第323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

4适用刑法及司法解释时,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陈卫吉敲诈勒索案 本案要旨:适用同一罪名时不应交叉引用行为时的旧法及司法解释和裁判时的新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在同一罪状中主刑和附加刑不能分别援引新旧刑法。

案号:(2014)浙甬刑二终字第34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

5通过建立购物网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王增荣、王亮斌、黄清河、王湖建、赵换平诈骗案 本案要旨:不法分子利用当前流行网络购物的热潮,抓住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通过建立购物网站发布虚假批发信息,并以低价销售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关注,再以提前付款、交保证金等手段骗取消费者多次汇款,其行为完全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案号:(2014)襄刑初字第17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

法信精选相关案例

1非法向其控制的会员卡内充值,免除应支付的巨额价款,再向顾客转充值,收取现金占为己有,应以非法充值时其免除的应支付对价款作为其犯罪数额——邱余职务侵占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修改网吧电脑系统优惠措施的方法,为自己控制的网吧会员卡充值,免除应支付的巨额价款,再向至网吧消费的顾客转充值,收取现金占为己有,应以非法充值时其免除的应支付对价款作为其犯罪数额,而不能以损失数额、非法所得数额作为标准。

案号:(2009)锡刑二终字第92号
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4辑

2虚构同案犯的行为不构成自首,不应据此对行为人从轻处罚——蔡涛盗窃案 本案要旨:仅一人作案,但被告人出于其他目的而供述有同案犯参与,即使被告人供述的案件属实,也属于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仍不构成自首,因此,不应基于行为人的该行为对其作出从轻处罚决定。

案号:(2009)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68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4期

3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本案要旨: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4利用捡拾的加油卡副卡从主卡中套取现金的构成盗窃罪——周小波等盗窃案 本案要旨:中国电信集团购买加油卡已向加油站支付了现金,从而获得加油卡内相当于现金价值的汽油的所有权属,加油站对卡内的汽油只是拥有保管权,而无所有权。因此本案的受害人应为中国电信集团。加油站作为保管人因受到被告人的欺骗而将加油卡主卡内的钱转到行为人持有的副卡内,这一过程中,加油站的工作人员有明显的工作失职,因此也不能认定为是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才造成的中国电信集团的损失;加油站既然不是本案的受害人,其自愿交出的财物也不是其自己的财物,因此不能认行为人的行为是诈骗。行为人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加油卡内金额划拨到副卡内,继而占为己有的行为,侵犯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号:(2007)顺刑初字第48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5绑架他人,又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以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并罚——杨叁等绑架、敲诈勒索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同时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将用暴力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逼迫被害人限期送交限额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对行为人应数罪并罚。

案号:(2002)梅中刑终字第58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6窃取他人ADSL账号和密码申领点卡并转卖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苏安诈骗案 本案要旨:使用窃取所得的他人ADSL账号和密码,利用他人程序漏洞,反复申领点卡并转卖的,构成诈骗罪。

案号:(2006)一中刑终字第370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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