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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刑事案例要旨汇编(2014和2015年)

1.在主要依靠言词证据、间接证据的情况下对雇凶杀人犯罪事实的认定(李静然02.017)
【裁判要旨】受雇者犯罪事实清楚,但雇凶者系经过精心策划后幕后操纵犯罪,且从侦查阶段即开始翻供,认定雇凶事实缺少有力的客观性证据。经综合分析全案证据,特别是充分运用证据印证规则,在案证据证实雇凶者对于受雇者完成作案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雇凶者的翻供内容和理由均不成立,足以认定雇凶杀人事实。
【案号】一审:(2012)抚刑一初字第00004号二审:(2012)辽刑四终字第116号复核审:(2013)刑五复35705813号

2.在食品中违规掺入添加剂的刑法评价(彭辉张进扬02.022)
【裁判要旨】食品生产者向食品中违规掺入添加剂,致使食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2)仪刑初字第0179号二审:(2012)扬刑二终字第0117号

3.及时退还请托人财物的认定(肖福林02.026)
【裁判要旨】在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后是否属于及时退还或上交(简称退交),即是否构成受贿罪时,要根据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只有在行为人确属无受贿故意时的退交,才属及时退交;否则,应属既遂后的退赃行为。
【案号】一审:(2012)信刑初字第228号二审:(2013)赣中刑二终字第18号

4.国家工作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王成戚庚生02.029)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对证券交易价格具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的,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知情人员与关系密切人共同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内幕交易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0)通中刑二初字第0005号

5.现场等候型自首的审查与认定(蔡智玉02.034)
【裁判要旨】认定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而构成自首时,主观上被告人必须是明知他人报警而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客观上被告人必须是能够逃离现场而没有逃离。对被告人的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可以通过推定的方法加以认定。
【案号】一审:(2012)郑刑一初字第110号二审:(2013)豫法刑四终字第122号

6.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时间点(冯世联郭伟伟02.070)
【裁判要旨】行为人虚构事实向他人借款,将部分款项用于期货投资,在出现巨额亏损、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继续虚构事实高息借款,终致全部亏损,无法偿还被害人损失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2)德中刑二初字第42号

7.发回重审不加刑原则的理解与适用(钟莉范冬明02.072)
【裁判要旨】在发回重审案件中,原审法院发现原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有自首、立功情节错误,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不当时,由于自首、立功情节不属于新的犯罪事实,虽然重审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没有刑法依据,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可直接引用该条款作出判决。
【案号】一审:(2012)茂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二审:(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74号重审:(2013)茂中法刑一重字第3号

8.死缓期间又犯应判处死刑之罪的数罪并罚(陈义熙张红04.023)
【裁判要旨】被告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一审法院对新旧两罪不应当数罪并罚,而应当仅对新罪判处死刑,同时将死缓变更死刑,并层报上级法院复核、核准。
【案号】一审:(2011)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38号复核审:(2011)渝高法刑复字第95号重审一审:(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61号重审复核审:(2012)渝高法刑复字第00076号复核审:(2013)刑监复87846941号

9.被告人翻供案件中合理怀疑的排除(柳华颖04.027)
【裁判要旨】被告人翻供案件中,在基础事实成立的前提下,对于翻供提出的反驳,需要通过审查案件所有证据和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确定反驳能否成立。在反驳不成立的情况下,可以排除合理怀疑,认定犯罪事实。
【案号】一审:(2012)沈刑一初字第271号二审:(2013)辽刑一终字第25号

10.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刘妙香竹庆平04.031)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任国家工作人员期间前往国外定居取得外国护照,持该护照进入中国境内的,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国籍时需要明确以下三个主要问题:一是依照国籍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得退出中国国籍;二是不得退出中国国籍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依据刑法规定进行认定;三是注销户口不等于退出国籍。
【案号】一审:(2011)郑刑一初字第90号

11.国籍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郭自力04.036)

12.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认定标准(王中伟赵克04.037)
【裁判要旨】破坏生产经营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而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为何。被破坏的活动只要符合生产经营的特征,就应当认定为是生产经营,受到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如果生产经营行为只是一个违反民事法律的违法行为或者是不具有反社会性、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而且其行为也没有影响到公益,则其应当受到保护。
【案号】一审:(2012)綦法刑初字第477号二审:(2013)渝五中法刑终字第86号

13.特殊防卫权应有防卫限度(高翼飞04.041)
【裁判要旨】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采取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最严重的损害后果可以是死亡,但这并不意味着致命的防卫行为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当暴力侵害的现实危险性降低至不足以致人重伤、死亡的程度时,防卫人不得采取致命的防卫手段伤害不法侵害人并致其死亡,否则,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并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1)一中刑初字第1790号二审:(2012)高刑终字第99号重一审:(2012)一中刑初字第4866号重二审:(2013)高刑终字第274号

14.服刑期间供述未被掌握的同种余罪刑满释放后被查实并追究应认定自首(张华04.071)
【裁判要旨】服刑期间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同种余罪,刑满释放后被查实且被追究的,因行为人已是自由公民,供述在查实之前,应判定为主动供述,依法应当成立自首。
【案号】一审:(2012)普少刑初字第77号

15.《潘玉梅、陈宁受贿案》的理解与参照(吴光侠06.012)
裁判要点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以“合办”公司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受贿的认定。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4.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16.《王志才故意杀人案》的理解与参照(吴光侠周小霖06.018)
裁判要点: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17.《杨延虎等贪污案》的理解与参照(吴光侠06.051)
裁判要点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18.《李飞故意杀人案》的理解与参照(吴光侠林玉环06.056)
裁判要点: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19.《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的理解与参照(吴光侠06.061)
裁判要点1.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毒害性”物质。2.“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20.《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的理解与参照(李兵06.067)
裁判要点: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21.无客观证据与被告人作同一认定的证据分析(杨锐吴含中08.026)
【裁判要旨】在缺乏现场目击证人、现场录音录像、同案犯供述等证据的命案中,存在与被告人作同一认定的客观证据并不是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要条件。如在排除被告人的口供系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违法手段获得的前提下,其口供与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相互吻合和印证,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形成稳定的证明结构,得出具有排他、唯一性结论的,应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达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可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0)黔南刑一初字第17号二审:(2010)黔高刑三终字第232号重一审:(2012)黔南刑一初字第18号二审:(2013)黔高刑三终字第18号复核审:(2013)刑三复82115582号

22.特定的人也可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陈攀08.031)
【摘要】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车犯罪的定性意见分歧较大,裁判标准也不尽一致,尤其是在醉驾造成多人死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因伤亡结果往往是犯罪行为人的连续冲撞行为造成,如何把握犯罪对象对定性的影响及死刑适用标准就是比较棘手的问题。本文从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对象"不特定多数人"入手,探讨"特定对象"对定罪的影响,并阐述了醉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案号】一审:(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147号二审:(2012)沪高刑终字第196号复核审:(2013)刑三复94042366号

23.醉驾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罗国良08.034)

24.利好型内幕信息复牌后未兑现的违法所得认定(罗开卷08.035)
【裁判要旨】对利好型内幕信息在复牌后兑现的,不论在复牌日还是复牌日之后抛售股票,均应以抛售后的实际获利认定为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如果复牌后没有抛售而是选择继续持股的,则应以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账目获利认定为违法所得。
【案号】一审:(2013)沪一中刑初字第51号二审:(2013)沪高刑终字第95号

25.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地之确定(于耀辉08.039)
【裁判要旨】外国籍行为人明知在中国申领的信用卡被冻结,并且在不准备再次进入中国的主观前提下,在国外恶意以持卡签单的方式透支消费,且在再次进入中国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符合信用卡诈骗犯罪构成要件的,不但其犯罪行为发生地为中国,其犯罪结果发生地同样为中国,中国法院据此对该犯罪行为有管辖权。此外,发卡银行作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单位),其所在地即为犯罪结果发生地,因此,发卡银行所在地法院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有管辖权。
【案号】一审:(2012)二中刑初字第10号二审:(2012)津高刑二终字第17号

26.如何判断起诉书对犯罪事实的指控是否明确(陈靖08.043)
【裁判要旨】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明确进行审查,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起诉书对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等客观要素的事实描述是否明确;二是起诉书是否对客观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法律评价;三是看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相应的证据证实。
【案号】一审:(2013)甬宁刑初字第68号二审:(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105号重一审:(2013)甬宁刑重字第1号

27.缺乏直接客观性证据案件的死刑适用(聂昭伟10.038)
【裁判要旨】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必须有直接、原始的客观性证据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如果仅有被告人口供作为直接证据,但缺少直接、原始的客观性证据的,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0)浙金刑一初字第49号二审:(2011)浙刑三终字第129号复核审:(2012)刑三复第73132310号重审:(2013)浙刑三重第3号

28.国有医院信息管理员“拉统方”非法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陈姣莹周嫣10.041)
【裁判要旨】在判断国有医院信息管理人员“拉统方”为医药营销代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时,应当从其职务内容是否具有公务属性来判断其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医疗事业单位的信息管理人员对医保数据负有监控和管理职能,其工作具有技术性和管理性的双重属性,当视为受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案号】一审:(2012)嘉刑初字第1117号二审:(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116号

29.原审中被告人未主张证据非法则不能启动审监程序(黄金喜10.045)
【裁判要旨】被告人一方以非法证据为由申请启动再审程序的,虽不负担举证责任,但仍然须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和材料;在实质审查之前,审查法官应当审查该事由被发现的时间以及该申请最初提出的时间。如在原审程序中已发现线索和材料而被告人怠于申请或者虽已申请但原审法院已经审查,则不属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事由范围。
【案号】一审:(2011)歙刑初字第00122号申诉:(2012)歙刑监字第00002号申诉:(2013)黄中法刑监字第00001号

30.利用委托关系非法取得他人拆迁房款的定性(刘龙10.047)
【裁判要旨】对行为人以委托关系取得被害人财产行为性质的认定,要将行为人的犯罪事实、犯罪主观方面与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加以综合考量。被告人利用委托关系骗取被害人拆迁房款,其重点仍然在于骗取,委托关系只是被告人加以利用的前提条件,且此类犯罪系典型的三角诈骗,符合普通诈骗的特征,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案号】一审:(2013)淮刑初字第0192号二审:(2013)淮中刑二终字第0076号

31.有无支付能力不影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黄欣晖祁若冰10.051)
【裁判要旨】用工主体在未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出于躲债目的逃匿,脱离有关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管,既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又扰乱了劳动监管部门的依法处置,因而,其有无支付能力不影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
【案号】一审:(2013)宝刑初字第0336号

32.串通投标罪之主体认定(钱斌马作彪10.053)
【裁判要旨】串通投标罪的主体不应局限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而应在刑法自身体系内作实质性解释。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应理解为参与投标程序、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即将招标人和投标人解释为主管、负责、参与招标投标事项的人。因滥用职权行为是串通投标行为的应有之义和必要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而滥用职权符合犯罪构成的,应以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受贿而滥用职权串通投标,前后行为虽然有一定联系,但更具有独立性,其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或串通投标罪实行数罪并罚。
【案号】一审:(2012)河刑初字第188号二审:(2013)淮中刑二终字第26号

33.倒卖假文物所侵害之法益(刘光明10.058)
【裁判要旨】在倒卖假文物过程中,被害人经过鉴定仍然购买的,由于倒卖假文物的行为并未侵害文物管理制度,不构成倒卖文物罪。此种情形,虽然被害人存在过错,但不能折抵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因此,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和罪刑法定原则,应当追究行为人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2)临刑初字第420号二审:(2013)淄刑二终字第46号

34.对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把握(王捷明12.004)
【裁判要旨】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有证据证明单纯从事运输毒品行为的被告人,要严格限制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2)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186号二审:(2012)鄂刑一终字第00117号

35.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定性(姜金良朱恩松12.008)
【裁判要旨】为购买人提供毒源信息,联系介绍帮助购买毒品的,应认定为居间介绍人,与购买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在毒品购买人存在连续贩毒行为、以贩养吸等复杂情形下,居间介绍人仅对其介绍交易成功后能够查获的毒品数量承担责任。
【案号】一审:(2013)扬江刑初字第0546号二审:(2013)扬刑终字第0059号

36.毒品犯罪中共犯立功、中止的认定及量刑(徐晓明罗明华12.012)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但未能有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并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被告人到案前向公安机关举报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并提供线索,使得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认定为立功。
【案号】一审:(2012)浮刑初字第118号二审:(2013)景刑一终字第7号

37.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记录不能作为毒品再犯的依据(胡红军王彪12.015)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但并未对毒品再犯作出特殊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精神及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未成年人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过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不构成毒品再犯。
【案号】一审:(2013)垫法刑初字第00086号再审:(2013)渝三中法刑再终字第00002号

38.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定罪与处罚(叶巍12.018)
【裁判要旨】对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公私财产损失行为的定性,应结合行为人的罪前行为、罪后情节以及行为产生的具体危险状态加以综合判断。一般而言,行为人不具有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发生持续危害后果等足以推定其具有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故意情节的,不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3)熟刑初字第0313号

39.内幕交易案中对购买股票原因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万志尧部小骋12.021)
【裁判要旨】内幕交易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主动向证券监管部门反映有关情况,如实供述本人职业、身份、所了解的内幕信息、所交易涉案股票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在刑事立案后亦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可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的涉案股票交易行为与知悉内幕信息之间的关联性属于司法认定范围,被告人对购买股票原因的辩解属于性质辩解,不影响对其自首的认定。
【案号】一审:(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191号二审:(2013)沪高刑终字第28号

40.非法经营药品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肖福林12.025)
【裁判要旨】无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但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药品行为,仍可成立非法经营罪。此外,可比照相近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非法经营的数额、违法所得、造成的损失等对行为是否属情节特别严重进行认定。
【案号】一审:(2013)章刑初字第90号二审:(2014)赣中刑二终字第35号

41.刑事司法应在立法框架内审慎行使死刑裁量权(牛克乾14.013)
【裁判要旨】刑事审判权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司法权力,应以刑事立法的明文规定和立法意图为其运行的边界。死刑的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需要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共同推进,而刑事立法才是根本性的措施,刑事司法只能在刑事立法的框架内稳慎地行使死刑的自由裁量权。
【案号】一审:(2010)长中刑二初字第0029号二审:(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0号复核审:(2012)刑二复43282497号

42.被告人有罪证据占优势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袁玮玮朱晖14.019)
【裁判要旨】刑事诉讼中,在有相反证据使得证明被告人部分犯罪事实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对该部分事实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疑罪从无。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相关刑事犯罪事实不予认定的情况下,如果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占优势且案件系因被告人引发,则被告人虽不受刑事处罚,但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案号】一审:(2013)浙甬刑一初字第137号二审:(2013)浙刑三终字第216号

43.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江瑾14.023)
【裁判要旨】被害人在案发后于追诉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公安机关接报后也已开展侦查,但因故未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也未对案件作出立案决定的,属于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案号】一审:(2013)潮平法刑初字第75号二审:(2013)潮中法刑一终字第40号

44.对同一被告人审判监督程序与新罪一审程序交叉问题的处理(刘明奎14.026)
【裁判要旨】犯罪人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供出原审案件审理遗漏累犯情节引起审判监督程序,而新案也已诉至法院,应先审理审判监督案件,以之结果作为新案的重要裁判依据。两案的刑期应先确定、执行审判监督案件确定加长的刑期,新罪的刑期随后执行。
【案号】原审:(2008)甬镇刑初字第150号再审:(2013)甬镇刑抗再字第1号一审:(2013)甬镇刑初字第613号

45.案发前归还诈骗款不影响犯罪既遂(潘丙林赵宇翔14.097)

46.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重大损失的计算(刘军华唐震巩一鸣16.021)
【裁判要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重大损失的计算可以参照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有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商业秘密许可费的倍数以及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四种计算方法。在适用计算方法时,需要把握技术秘密与专利技术在保护方式上的区别,根据个案的具体案情准确地加以选择,并重视权利人产品利润合理性的审查。商业秘密的价值一般与其秘点相对应,秘点具有独立价值的,应当单独计算;秘点与整件不可分割的,应当按照秘点在整件中的作用或比重予以计算。
【案号】一审:(2010)浦刑初字第2040号二审:(2011)沪一中刑终字第552号

47.骗取担保获取银行贷款构成合同诈骗罪(周德金16.027)
【裁判要旨】对于行为人骗取担保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形,应该按照实际案情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具体目的,并确定两种行为的属性及相互关系。若行为人具有骗取担保与骗取贷款的概括故意,且金融机构可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进行权利救济,最终受损系担保人的情形,可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担保人财产的目的,从而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3)浙杭刑初字第2号二审:(2013)浙刑二终字第44号

48.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对象(沈言16.031)
【裁判要旨】保险诈骗罪惩处的是利用商业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的犯罪行为。由于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不是商业保险,因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对象。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的,并不禁止追究单位中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单位中的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3)闸刑初字第400号二审:(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532号

49.公诉案部分事实定性为侵占罪时应按自诉案处理(王瑞琼16.034)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发现部分事实构成侵占罪的,应通知检察机关撤诉。若检察机关不撤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自诉人提起自诉;待自诉人提起自诉后,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诉案件中的公诉部分与自诉人提起的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并不需要单独立自诉【案号】再行并案审理。
【案号】一审:(2013)玄刑初字第18号二审:(2013)宁刑二终字第106号

50.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刑事责任(范莉黄辛18.004)
【裁判要旨】对于擅自向河中倾倒大量工业废水的行为,在定罪时应重点界定该工业废水是否属于刑法所涉的污染物范围,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在量刑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适当限制缓刑的适用。
【案号】一审:(2013)澄环刑初字第0003号

51.污染环境罪中“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认定(梁健阮铁军18.006)
【裁判要旨】被告人违法焚烧20余吨工业垃圾,向大气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显然已经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第1条第(14)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案号】一审:(2014)台路刑初字第26号

52.“零容忍”政策下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适用(叶良芳18.009)

53.对污染环境罪中“严重污染环境”的探讨(陈庆丁毅18.014)

54.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犯罪的区分认定(林涛李晓吴小军18.017)
【裁判要旨】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要准确区分二者的犯罪构成。对于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特定自然人、侵犯公民人格和名誉权的,应认定为诽谤罪。而网络寻衅滋事一般针对的是单位、不特定的多人或者公共事件,扰乱的是社会公共秩序;该罪要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仅指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等造成的网络秩序混乱,同时也要求造成生产、生活、工作、营业、教学等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案号】一审:(2013)朝刑初字第2584号

55.“以贩养吸”情形下贩毒目的及毒品数量之认定(方彬微、陈欣俊18.095)

56.共同犯罪中犯罪故意内容与犯罪行为在形式上并非完全一致(王世柱20.017)
【裁判要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故意与共同犯罪行为的认定,不能理解为故意内容、犯罪行为在形式上的完全一致,只要共同故意的内容与共同犯罪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重合性即可,不能把共同犯罪行为理解为事实行为,也不能忽略共犯构成范围中共同故意和责任主义原则的制约,应立足于我国现行刑法规范作出一次性、最终性的认定。
【案号】一审:(2011)黔毕中刑初字第82号二审:(2012)黔高刑一终字第50号

57.基于特定身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叶琦20.021)
【裁判要旨】行为人基于与被害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从而大量非法获取特定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案号】一审:(2014)虹刑初字第540号二审:(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582号

58.刑事强制医疗证明标准采复合标准(汤媛嫒20.024)
【裁判要旨】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刑事强制医疗措施的证明标准采用的是复合标准,行为要件的证明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责任能力的证明采用法学与医学综合标准,社会危险性的证明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
【案号】(2013)洪经刑强医初字第1号

59.不满治疗效果而伤害相对特定医务人员构成故意伤害罪(曾琳20.027)
【裁判要旨】对于因不满医院治疗效果而报复行凶,伤害相对特定医务人员的行为,应当结合案发起因、犯罪对象、侵犯客体等因素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构成故意伤害罪。行为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拒不改正,继续伤害医务人员,破坏社会秩序的,可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号】一审:(2014)岳刑初字第100号

60.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管辖与审判(杜开林彭锐22.021)
【裁判要旨】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绑架中国公民作为人质,勒索巨额财物,构成绑架罪的,依照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具有刑事司法管辖权,可依法追究涉案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案件可由被告人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号】一审:(2013)通中刑初字第0027号二审:(2014)苏刑三终字第0017号

61.经营时采用违法手段不能排除单位犯罪的适用(金俊22.027)
【裁判要旨】单位犯罪是指出于单位整体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犯罪行为。单位设立后,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本身合法,但行为手段违反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主体人格并未否定,不能排除单位犯罪的适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经合法程序成立后,超过其核定经营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且违反国家的禁止性规定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案号】一审:(2013)沪一中刑初字第76-1号二审:(2013)沪高刑终字第155号

62.情节严重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罪要件(梁健胡尚慧22.030)
【裁判要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及获取信息的手段是否合法。前者系一般主体犯罪,后者系特殊主体犯罪;前者获取信息的手段非法,后者获得信息的途径合法。“情节严重”是区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罪与非罪的标准。

63.强奸双性人可构成强奸既遂(梅贤明张太洲李炳南22.080)

64.帮助未成年人盗窃并收购所盗窃财物的定性(蔡智玉22.090)

65.认定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应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周孚林24.016)
【裁判要旨】依现行法律规定,介绍卖淫的犯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也缺乏法律依据。对此,应当依据介绍卖淫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综合考虑主客观方面的因素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号】 一审:(2012)雨法刑初字第425号 二审:(2013)潭中刑终字第23号

66.对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量刑应从严把握(白昌前24.019)
【裁判要旨】非法运输爆炸物给他人,由他人将其出售给他人用于办丧事,不应当认定该运输行为为"因生产、生活所需",在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情况下,不应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体现刑法对爆炸物层层严控管理的立法本意。
【案号】一审:(2011)巫法刑初字第00061号再审:(2013)巫法刑再初字第00001号二审:(2013)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02号复核审:(2014)渝高法刑复字第15号重审:(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39号

67.诈骗犯罪基本犯未遂形态的可罚性(林辛建24.022)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的规定,未否定诈骗犯罪基本犯未遂形态的可罚性,不能据此就反推出该条司法解释不承认诈骗罪存在基本犯的未遂形态,并进而否定诈骗罪基本犯存在未遂形态的可能性和可罚性。

68.审理涉贷款诈骗罪民刑交叉案件不必“先刑后民”(张雅辉徐红红24.087)

69.倒卖虚拟货币供他人赌博构成赌博罪(赵慧萍徐宣文24.091)

2015年《人民司法》刑事案例
1.食品安全标准高于卫生标准(王庆廷02.017)
【裁判要旨】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出来的食品,可能符合国家关于食品的卫生标准,但不符合国家关于食品的安全标准。在此情形下,综合考量有关因素,安全标准优位于卫生标准,在法律上应否认涉案食品及其原料的可食用性,进而对相关行为予以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3)金刑初字第74号二审:(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529号

2.劳动报酬具有权钱交易性质应认定为受贿款(王成02.021)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对请托人承诺给予的好处费,双方约定以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领取,因该“劳动报酬”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性质,故应认定为受贿款项。【案号】一审:(2014)通中刑二初字第0004号

3.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即构成犯罪(朱若荪方彬微02.025)
【裁判要旨】滥用职权虽未给国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但已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应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案号】一审:(2012)温鹿刑初字第1634号二审:(2013)浙温刑终字第137号

4.前科作为定罪条件后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肖福林02.028)
【裁判要旨】前科在作为定罪条件后不能再作为本次犯罪的量刑情节,否则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同时,因行为人的后一行为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不属累犯。
【案号】一审:(2014)龙刑初字第21号二审:(2014)赣中刑二终字第83号

5.通过签订合同骗取本单位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刘晓峰李迎春卞艳飞02.030)
【裁判要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手段,侵占本属于单位的合法财产,数额巨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号】一审:(2013)汤少刑初字第115号二审:(2014)安中刑二终字第50号

6.另类碎“尸”行为的不可诉分析(彭智刚张龙02.078)

7.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在判处死缓时限制减刑(俞振刘宏水04.019)
【裁判要旨】被告人人身危险性大小是适用限制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抢劫犯罪行为虽未造成死亡等极为严重后果,若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极大,单纯判处被告人死缓刑明显罪责刑不相当的,应依法限制减刑。
【案号】一审:(2013)浙杭刑初字第208号二审:(2014)浙刑二终字第1号

8.出质人窃回质押物并向质权人索赔构成盗窃罪(罗开卷舒平锋04.022)
【裁判要旨】出质人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兼具盗窃与诈骗性质。窃回质押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一般应以质押财产的价值认定为盗窃数额;以质押财物失窃为由向质权人索赔,数额较大的,又构成诈骗罪。出质人窃回质押财产并向质权人索赔的行为,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从一重处。

9.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中帮助犯的不同入罪标准(林前枢04.025)
【裁判要旨】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帮助犯分为共犯帮助犯和片面帮助犯,二者的入罪标准并不一致,前者直接适用相关正犯的入罪标准,而后者的入罪标准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明知他人实施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行为,而内外勾结为其进入犯罪场所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行为的,应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10.管制执行期间再犯罪不应认定累犯(王瑞琼04.028)
【裁判要旨】被告人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刑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管制刑罚执行期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应当认定为累犯,即累犯认定中的刑罚执行完毕系指主刑执行完毕。
【案号】一审:(2014)江宁刑二初字第81号二审:(2014)宁刑二终字第74号

11.在公共交通工具之外实施暴力不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张远金04.032)
【裁判要旨】刑法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要求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之内。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在公共交通工具之外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案号】一审:(2013)甬北刑初字第25号二审:(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177号

12.转化型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与普通抢劫罪一致(戚利宾裴祎阿尼沙04.034)
【裁判要旨】转化型抢劫罪不仅存在既未遂的犯罪形态,且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应当与普通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一致,即以最终是否取得财物和是否导致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中的任何一种为既遂的标准。
【案号】一审:(2014)户刑初字第00047号二审:(2014)西中刑二终字第00060号

13.增设中间环节截留国有财产构成贪污罪(林辛建06.016)
【裁判要旨】行为人直接通过非法手段将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转移到兼营公司、企业中,属于截留国有财产的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
案号一审:(2012)石刑初字第156号 二审:(2012)一中刑终字第5341号

14.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王永兴06.019)
【裁判要旨】对非法采矿罪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应结合非法采矿的非法获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及其他情节进行认定,其中非法获利应根据所涉矿产的销售总额进行认定;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虽有明确的法律定义,还须按照相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经查证属实后方可认定。
【案号】一审:(2014)台黄刑初字第936号

15.利用虚假信息租赁汽车再质押借款构成合同诈骗罪(卢君谭中平肖瑶06.022)
【裁判要旨】行为人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并取得租赁车辆。之后行为人又利用伪造的产权证明将所租车辆质押向他人借款,骗取被害人现金。行为人的两个行为均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合同诈骗罪予以定罪处罚,且犯罪数额应为前一行为骗取车辆的价值与后一行为所骗现金价值相加的总和。
【案号】一审:(2013)江法刑初字第00060号

16.侵入他人游戏账号窃取虚拟财产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姜金良袁海鸿06.095)

17.言词证据与视听资料冲突时应采纳视听资料(高明黎杨毅06.105)

18.如何运用证据推定非法占有的目的(林辛建08.026)
【裁判要旨】目的属于人的主观方面,较之客观方面而言,具有抽象性和内隐性。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采用推定的方法。运用推定必须是在有证据证明基础事实的前提下,运用逻辑和经验法则,推断行为人主观的目的。在适用推定的基础上,则主观方面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是否明知、故意、占有目的等主观事实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人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则推定的事实——被告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提供证据反驳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仅需具有高度盖然性,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案号】一审:(2014)一中刑初字第925号二审:(2014)高刑终字第311号

19.未经许可使用联合商标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周玮陈文全08.029)
裁判要旨】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否使用,也影响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然而,联合商标具有其特殊属性,主商标的使用就是联合商标的使用。假冒联合商标,达到情节严重的,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号】一审:(2013)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72号二审:(2014)深中法知刑终字第59号

20.拒不执行判决将营业收入用于生产经营属非法转移财产(饶伊蕾余晓民08.033)
【裁判要旨】单位实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时,应当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能处罚单位本身。判断行为是否属于转移财产,应当从行为发生的时间、原因、结果等角度综合判断,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立的义务具有履行的确定性和强制性,被执行人将营业收入用于生产经营仍属于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对判决、裁定的履行行为不影响定罪,但应当在量刑上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案号】一审:(2013)浦刑初字第2965号

21.介绍他人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共犯(乔治於建08.036)
【裁判要旨】介绍他人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根据强奸罪以及共同犯罪理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介绍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的教唆共同犯罪,适用造意为首原则,不区分主犯、从犯。
【案号】一审:(2012)泰兴刑初字第430号

22.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自首(孙维民王玉洲08.038)
【裁判要旨】对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又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从自首的实质要件及立法宗旨考量,并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自首。
【案号】一审:(2012)济阳刑初字第146号二审:(2012)济刑一终字第95号诉。

23.关系密切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处理(徐贤飞08.086)

24.高速公路上调头造成重大事故的性质认定(胡胜刘梅08.102)

25.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但未找到尸体的死刑适用(聂昭伟10.015)
【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杀害被綁架人”,既包括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并致人死亡的情形,也包括未发生死亡结果的情形在内。但在对被绑架人未死亡的情形具体量刑时,应区别对待以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对那些杀害被绑架人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判处死刑;对于那些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后果也并非特别严重的,可考虑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对于那些停止在杀人预备及中止阶段的案件,则需要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给予更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26.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的刑事责任(罗开卷10.018)
【裁判要旨】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合作分成方式,将非法生产的赌博机放置于游戏机房内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号】一审:(2012)沪二中刑初字第147号二审:(2014)沪高刑终字第160号

27.对明知幼女的认定及对未成年人强奸幼女的量刑(路诚10.022)
【裁判要旨】在性侵幼女案件中,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年龄上,应贯彻对幼女的最高限度保护和对性侵幼女的最低限度容忍原则,除非辩方有确凿的证据能证明行为人不明知,一般可以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系幼女。对具有恋爱关系的未成年人之间的性侵行为应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在对被告人量刑上要与成年人性侵幼女相区别。
【案号】一审:(2014)静刑少初字第8号二审:(2014)一中刑少终字第26号

28.以裸照威胁企图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胡胜10.025)
【裁判要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以女方的裸照相威胁,企图发生性关系,属违背妇女意志的胁迫行为,应认定为存在强奸故意。在认定强奸罪着手的问题上,应坚持形式的着手说与实质的着手说相结合,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胁迫等符合强奸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并且对被害人的性权利造成了现实而紧迫的危险时,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着手。
【案号】一审:(2014)万法刑初字第540号二审:(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305号

29.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刑法评价(曹燕飞殷勤顾建兵10.028)
【裁判要旨】行为人驾驶车辆,瞬间加快车速,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排除反抗并乘机夺取财物的,其行为具有直接的人身暴力指向性,属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不宜再以是否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区别认定抢夺罪、抢劫罪,而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3)崇刑初字第0066号二审:(2013)通中刑终字第0036号

30.不积极进行康复治疗不构成被害人过错(贾宝祥10.030)
【裁判要旨】伤害案件中,医疗及康复治疗是减轻损伤结果的原因,不是多因一果中的致害原因,被害人未遵医嘱进行康复治疗和锻炼,对于最终的损伤结果不构成过错,致害人不能因此减免责任。
【案号】一审:(2014)加刑初字第66号二审:(2015)大刑一终字第1号

31.非法持有毒品后主动上交的刑罚裁量(吴炯顾飞10.032)
【裁判要旨】非法持有毒品者出于真诚悔罪的意图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毒品,虽依据相关刑法理论不宜认定为犯罪中止,但对其量刑时应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机械适用量刑规范化的规定,以简单的数学计算代替法官的价值判断。对于可以免除处罚的自首情节中“犯罪较轻”的认定,亦不能仅仅依据犯罪数量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进行判断,而应综合考量犯罪行为具体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予以评价。
【案号】一审:(2013)浦刑初字第4351号二审:(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583号

32.《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的理解与参照—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盗窃与诈骗的区分(吴光侠12.019)

33.《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理解与参照—包工头也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李兵12.024)

34.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康瑛12.060)
【裁判要旨】对于国有公司改制后成立的国家出资企业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注意从两点上进行把握:一是任职的来源,即职务是否经国有主体或特定组织研究决定,包括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形式和程序;二是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具有公务的性质,即代表国有主体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符合上述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35.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入罪标准及数额认定(丛卓义12.064)
【裁判要旨】如何认识持卡人的逾期还款行为?如何判断持卡人还款期间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应结合持卡人逾期还款行为及主观因素两个方面考虑持卡人是否构成犯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数额应是持卡人着手实行犯罪开始至银行经两次催收的时间区间内,持卡人尚欠信用卡的数额减去复利、手续费和滞纳金的数额。
【案号】一审:(2014)丰刑初字第1021号二审:(2014)二中刑终字第1028号

36.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盗窃应减半适用数额较大标准(沈黎红戴顺娟12.067)
【裁判要旨】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实施盗窃,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50%以上的,构成盗窃罪。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隐瞒影响其定罪量刑的犯罪前科,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号】一审:(2014)吴江刑二初字第00662号

37.医患纠纷引发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司法认定(邬耀广周征远12.097)
【裁判要旨】就医患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司法认定来说,应坚持以下三个标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刑事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行为具有道义上的不适当性;被害人行为逾越社会相当性的限度。同时应注意:案件事出有因并非意味着被害人一定存在过错;违法行为引起的冲突不能认定为被害人过错。
【案号】一审:(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431号

38.非法行医案中因果关系的把握(臧德胜刘欢魏颖12.100)
【裁判要旨】非法行医行为与就诊人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可以认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二者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时,如果行为人的诊疗行为在致就诊人死亡的多个原因中不居主导地位,即参与度不高于50%,不认定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但可以按照非法行医罪的基本犯处理。
【案号】一审:(2012)朝刑初字第3355号二审:(2013)二中刑抗终字第346号

39.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不构成刑事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周庆华12.103)
【裁判要旨】无职权即无所谓滥用职权,无效行政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前提,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不构成刑事犯罪中的因果关系。

40.死刑案件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据标准(赵友新14.014)
【裁判要旨】在现场缺乏直接的客观证据,被告人又翻供的情况下,命案事实的认定应当重点把握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标准。比如在排除被告人口供系通过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获得的前提下,其口供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意见及其他证据相互吻合和印证,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性结论的,应当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达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
【案号】一审:(2011)徐刑初字第0011号二审:(2011)苏刑一终字第0092号重一审:(2014)徐刑初字第00016号二审:(2014)苏刑三终字0063号

41.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和量刑(李剑弢唐建秋14.017)
【裁判要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在实践中不仅限于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特殊情况,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酌定是否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案号】重一审:(2010)准刑初字第75号二审:(2010)鄂刑二终字第44号再审:(2012)内刑抗字第1号

42.内外勾结共同骗取拆迁安置地构成贪污罪(肖福林14.021)
【裁判要旨】被拆迁村民事先与拆迁工作人员相勾结,预谋通过共同搭建违章建筑骗取拆迁安置地平分,因主要利用的是拆迁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诈骗罪或行贿罪。
【案号】一审:(2014)康刑初字第123号二审:(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80号

43.存有执行内容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王中义14.023)
【裁判要旨】对于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侦查机关单方知晓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但侦查机关直到犯罪分子的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才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没有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采取羁押、逮捕等可以引起前罪刑罚执行中断的措施,因前罪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无执行内容,不应将前后两罪数罪并罚。
【案号】一审:(2014)思刑初字第877号二审:(2014)厦刑终字第406号

44.上诉加刑当具法定情形(钱翠华14.025)
【裁判要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在被告人提出上诉而非检察院提起抗诉时,应当考虑上诉不加刑,慎重处理;重审法院在无法定情形下,不能加重判处刑罚及罚金。
【案号】原一审:(2013)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92号原二审:(2014)深中法知刑终字第38号重审一审:(2014)深宝法知刑重字第1号重审二审:(2015)深中法知刑终字第21号

45.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标准(刘艳燕14.027)
【裁判要旨】性侵案件有其不可忽视的特殊性,无论是奸淫幼女类案件亦或猥亵儿童类案件,由于犯罪过程较为隐蔽,证据形式较为单一,决定了上述案件不能对直接证据的采集提出过高要求。在被告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并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链条,考察案发经过是否及时、自然,被害人陈述是否真实、合理,与其他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最终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案号】一审:(2014)黄浦刑初字第885号二审:(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11号

46.单位行贿犯罪的追诉期限(凌霄14.098)

47.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费的定性(康瑛16.012)
【裁判要旨】在适用立法解释所规定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时,应准确理解立法本意,注意把握“协助”的时间节点,避免扩大从事公务的认定范围。村干部只有在代表人民政府而不是所在村基层组织,就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限时,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案号】一审:(2011)长刑初字第00012号二审:(2011)咸刑终字第00095号

48.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使用轻微暴力的定性(任素贤于书生16.016)
【裁判要旨】入户盗窃少量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户内使用轻微暴力,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应当转化为抢劫罪的基本犯,不宜直接以入户抢劫论处。
【案号】一审:(2013)浦刑初字第3656号二审:(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536号

49.职务和非职务行为混合时受贿数额的界定(付鸣剑16.019)
【裁判要旨】在处理受贿犯罪时,当被告人的职务行为和非职务行为相混合时,因非职务行为而收取他人的钱款不应计入其受贿的数额,但因其行为违背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应将非职务行为所得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当被告人的行为与其他多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结果的发生,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考虑到多因一果的因素,予以一定程度从轻处罚。
【案号】一审:(2014)江法刑初字第00799号

50.收受贿赂与公对公借款的关联性判断罗开卷(姚丽萍16.021)
【裁判要旨】收受贿赂与公对公借款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其实就是判断行为人实施公对公借款是否谋取个人利益。如果存在关联,认定行为人谋取了个人利益,成立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处。反之,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对收受贿赂行为以受贿罪论处。在多次收受贿赂中,如每次受贿与公对公借款都存在关联,选择受贿罪或者挪用公款罪从一重处;如某次受贿与公对公借款存在关联,而其他受贿与之不存在关联的,则存在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并罚的可能。
【案号】一审:(2013)青刑初字第1268号二审:(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260号

51.组织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分(聂昭伟16.024)
【裁判要旨】在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时,应以各行为人在整个卖淫犯罪中的分工而非作用大小为标准。对于控制管理卖淫人员及卖淫活动的人员,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对于从事与上述活动无关的人员,则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在组织与协助组织卖淫人员中,仍然可以区分主从犯,并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处罚的规定。
【案号】一审:(2014)浙台刑一初字第57号二审:(2015)浙刑三终字第37号

52.非法使用“伪基站”的定性和量刑(岳力16.027)
【裁判要旨】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的处理,应当结合其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做到区别对待。
【案号】一审:(2014)新刑初字第305号二审:(2015)呼刑一终字第00004号

5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标准(谢威16.029)
【裁判要旨】在当前法院执行难的社会现状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已屡见不鲜,而且在数量和程度上都呈现出明显的上升态势,无疑进一步加大了民事案件的执行难度。有必要对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建立健全的执行威慑机制,缓解执行难困境,重塑司法权威。
【案号】一审:(2014)闵刑初字第1721号

54.性犯罪行为地系公共场所的认定标准(王丽枫16.032)
【裁判要旨】在自行开设的补习班内猥亵儿童,因其行为地点非涉众性、行为对象特定性、行为方式隐秘性和行为后果可控性,不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这一加重情节的设定目的与内涵实质,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的基本犯。
【案号】一审:(2014)澄少刑初字第0151号

55.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自首的审查与认定(胡尚慧16.034)
【裁判要旨】不管是设卡查获还是因发生事故报警被查获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只要行为人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应认定自首。
【案号】一审:(2015)台黄刑初字第210号

56.定罪与量刑应采用不同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胡胜16.097)

57.擅自利用他人资金造成亏损的认定(赵晓利16.099)

58.取保候审期间主动到案不必然认定自动投案(邱波16.102)
【裁判要旨】被告人被抓获后,公安机关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被告人在该取保候审期间又主动到案,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案号】一审:(2014)丰刑初字第1966号二审:(2015)二中刑抗终字第229号

59.《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的理解与参照—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张鹏飞李兵18.004)

60.窃取并倒卖上网流量构成盗窃罪(彭智刚徐志豪18.049)
【裁判要旨】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窃取资费优惠的上网流量包套餐,并通过他人对外贩卖,给相关单位造成了数额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4)西刑初字第169号二审:(2014)二中刑终字第515号

61.证据能力判断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掌握(王莉莉18.052)
【裁判要旨】在有数天提押未送还监室的线索印证被告人的刑讯逼供辩解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出具未刑讯逼供的书面说明,但不出庭作证,且不能提供该时间段内的同步录像,结合审前供述前后矛盾、同案犯审前供述相互矛盾的情况,可判断侦查人员出具未刑讯逼供的书面说明不具有证据能力。对证据的关联性应根据经验法则进行判断,无关联性则无证明力。
【案号】一审:(2009)昆刑初字第0439号二审:(2009)苏中刑终字第0219号再审:(2014)苏刑再提字第00002号

62.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七类犯罪(周孚林18.055)
【裁判要旨】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犯罪,行为人将他人盗窃所得误认为是贪污贿赂所得并进行清洗不构成洗钱罪,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区分主从犯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在犯意形成和犯罪实行两个阶段的作用。
【案号】一审:(2014)雨法刑初字第249号二审:(2014)潭中刑终字第306号

63.怂恿他人持枪抢劫属教唆犯(李丽媛18.059)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部分实行犯已具有概括犯意的情况下,撮合他人与之共同实施抢劫行为,并促使其采用持枪的加重情节的方式,构成教唆犯而非精神性帮助犯。对此种教唆犯,按照其在案件中所起的地位作用,依照主犯处罚。
【案号】一审:(2014)鼓刑初字第330号二审:(2015)宁刑终字第34号

64.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共犯及犯罪形态(肖杰18.099)
【裁判要旨】出借单位不知情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出借单位知情的情况下,单个行为人利用掌控的多个单位参与围标,应认定为串通投标罪。
【案号】一审:(2014)鄂夷陵刑初字第00027号

65.重大介入因素存疑时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薛梅陈峰18.101)
【裁判要旨】介入因素的存在可能造成刑法上因果关系的中断,而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存在的标准是能否排除合理怀疑。在足以引起因果关系中断的重大介入因素存疑时,应认定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宣告被告人无罪。
【案号】一审:(2013)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91号二审:(2014)渝高法刑终第00070号

66.盗取信用卡骗得被害人激活后透支构成盗窃罪(赵越20.012)
【裁判要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属于法律拟制,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应结合法律拟制的基本理论。行为人盗取他人未激活信用卡并骗得被害人激活信用卡后透支使用该信用卡的行为,满足上述法律拟制的规定,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4)北刑二初字第0090号

67.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谷曼青(虞玲玲20.015)
【裁判要旨】非法获取他人的开房记录并在网上发布,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干扰被侵害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可以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5)温永刑初字第81号二审:(2015)浙温刑终字第528号

68.醉驾致多人死亡的定罪量刑(王可可20.017)
【裁判要旨】醉酒驾车,并具有无证、超速、超载等多个严重违章情节,发生交通事故致多人死亡的,应当认定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间接故意,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案号】一审:(2013)温龙刑初字第797号

69.高空向公共场所抛物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认定(李江蓉黎乃忠20.019)
【裁判要旨】明知是公共道路、居民区等公共场所,而从高空抛下足以造成不特定人员伤亡或重大公私财物损失的物品,因侵害对象的非特定性,即使该行为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对行为人也不应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4)连刑初字第00017号

70.控制交付条件下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形态(何仁利孙红日20.022)
【裁判要旨】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篇第二章增加了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并在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了在毒品犯罪和涉及财产犯罪案件侦查中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在国内法上确认了控制下交付的合法性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对采取控制交付条件下的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形态问题,处理不一。控制交付下的既遂系侦查机关人为因素参与下所达成的表面既遂,在实施控制交付情况下,按敲诈勒索罪犯罪未遂处理更尊重行为客观性,更能体现罪刑相适性。
【案号】一审:(2013)黄浦刑初字第935号二审:(2013)沪二中刑终字第908号

71.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马建生江瑾刘新燕20.025)
【裁判要旨】指控被告人有罪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检察阶段所做的部分相互矛盾且与现场监控录像相矛盾的有罪供述,且缺乏指向性明确的客观性证据或言词证据相佐证,又不能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不能由证据得出唯一的结论,应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案号】一审:(2014)潮中法刑一初字第9号二审:(2015)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93号

72.现场等待型自首的认定标准(林辛建20.028)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了现场等待型自首的条件,即“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对于实践中现场等待型自首的准确认定,应从自首制度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从而使犯罪得以及时侦破和审判的本质出发,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进行审查。
【案号】一审:(2014)海刑初字第1215号二审:(2015)一中刑终字第1393号

73.可恢复型计算机内置软件的购买费、重装费不应计入盗窃数额(孙强20.095)

74.驾车夺取财物造成第三人轻伤应如何定性(陆漫吴坚芳20.099)

75.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把握(古加锦20.101)
【裁判要旨】在基础事实存在诸多疑点,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也不能排除被告人辩解意见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的情况下,不能仅因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而推定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毒品存在贩卖的故意。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对其被查获的毒品具有贩卖、运输、走私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对其持有该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号】一审:(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3158号二审:(2015)佛中法刑一终字第116号

76.精神疾病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梁健22.004)
【裁判要旨】精神疾病者并不当然刑事责任能力受限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疾病者在完全能够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案号】一审:(2013)浙台刑一初字第68号二审:(2014)浙刑一终字第50号复核:(2014)邢一复73817696号

77.多次辱骂、恐吓、殴打医务人员构成寻衅滋事罪(黄文娟22.008)
【裁判要旨】被告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且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多种情形,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要考虑被告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多种情形,以及各情形下行为的次数、后果等犯罪事实来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案号】一审:(2014)鄂硚口刑初字第00497号二审:(2014)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745号

78.聚众扰乱医院秩序的刑责认定(黄磊周开源22.010)
【裁判要旨】采取聚众围、堵、打、砸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多名医务人员受伤,情节严重,致使医院医疗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案号】一审:(2014)安刑初字第692号

79.聚众扰乱医疗秩序的定性(林维22.012)

80.利用抢劫形成的精神强制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柳华颖22.016)
【裁判要旨】利用先前抢劫行为对被害妇女形成的精神强制,即使被动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亦构成强奸罪。
【案号】一审:(2014)锦刑一初字第30号二审:(2014)辽刑一终字第134号复核:(2015)刑五复60153920号

81.证据存疑案件的审查判断及处理原则(石春燕22.018)
【裁判要旨】对于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现有证据既不能证实也不能证伪。对这样的疑案,应当恪守证据裁判规则,摒弃疑罪从轻的做法,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从法律上推定被告人无罪。
【案号】一审:(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99号二审:(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55号重一审:(2013)东中法刑二重字第1号二审:(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27号

82.受贿案中及时退还请托人财物的理解与认定(曲翔22.020)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对于是否属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应综合考虑主客观情况加以认定。如果超过合理期限,退还或上交行为在客观上足以反映出该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受贿的故意,就不能认定为及时退还或上交,从而不能适用上述条款,应当依法认定该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案号】一审:(2014)崇刑初字第363号

83.形迹可疑被盘查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自动投案(梁婷傅沿22.023)
【裁判要旨】被告人驾乘盗得的正三轮摩托车,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如实交代其盗窃犯罪事实,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自动投案。
【案号】一审:(2014)荣法刑初字第192号二审:(2014)渝五中法刑终字第378号

84.盗窃古墓石像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肖云宾黄小红22.025)
【裁判要旨】被告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盗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罗钦顺墓保护范围内的三尊石像,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案号】一审:(2014)泰刑初字第100号二审:(2015)吉中刑一终字第0001号

85.商业秘密“无需付出一定代价而容易获得”的司法判断(唐震22.102)
【裁判要旨】商业秘密“无需付出一定代价而容易获得”是司法解释列举的属于公众知悉信息的第六种情形,具有兜底性质,弥补了立法不周延的缺陷,但也存在着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的问题。司法人员应当把握该情形的法律内涵和商业秘密保护的价值取向,通过听取和审查专家意见掌握基本技术常识,并站在所属领域相关人员的立场,综合具体案情,做出相对客观的判断。
【案号】一审:(2012)浦刑(知)初字第42号二审:(2013)沪一中刑(知)终字第10号

86.多人暴力犯罪案件中主客观一致归责原则的适用(吴言军赵丹24.017)
【裁判要旨】多人暴力犯罪案件中,应注重对各行为人的主客观要件进行逐一审查,只有符合主客观一致归责原则,才能据以定罪量刑,防止客观归罪。
【案号】一审:(2015)丹刑一初字第00002号二审:(2015)辽刑三终字第00105号

87.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审查(李婷王仁高24.019)
【裁判要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其本身具有隐蔽性、证人少、物证少、供证矛盾等特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事实真相难以辨明。尤其是在被告人作无罪供述的情况下,要查清案件事实,更是难上加难。口供虽是证明被告人犯罪最直接最核心的证据,但也并非无口供不能定案。在此类被告人拒绝认罪的案件中,可以利用被害人出庭对质的机会,运用逻辑和经验规则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在被害人陈述的事实基础上,通过间接证据的印证和补强,准确认定事实。
【案号】一审:(2013)安市刑初字第103号二审:(2014)黔高刑二终字第58号

88.供证关系在证据审查及事实认定中的价值分析(聂昭伟24.022)
【裁判要旨】供证关系是指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之间形成的时间及逻辑上的先后顺序,包括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两种情形。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供证关系在审查判断证据及事实认定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其中,在先证后供模式中,如果其他直接客观性证据单薄,认定被告人有罪时要慎重。但在先供后证模式中,如果根据被告人供述或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证据,且其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则可以认定有罪。
【案号】一审:(2014)浙甬刑一初字第64号二审:(2014)浙刑三终字第141号

89.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江瑾翁樱娜24.025)
【裁判要旨】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其范围不局限于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还包括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或他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构成贪污罪而非诈骗罪。
【案号】一审:(2014)潮平法刑初字第31号

90.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构罪要素(曹燕飞顾建兵24.027)
【裁判要旨】结合当前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事政策,应当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作扩大解释。只要行为人所在单位的性质决定其能够较为系统地接触和获取公民信息,就属本罪单位之列;只要行为人无正当事由,没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依据或资格而获取的,就属非法获取。
【案号】一审:(2015)崇刑初字第0058号

91.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生产经营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李国平姜在斌24.030)
【裁判要旨】行为人实施了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等的破坏行为,后果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行为同时破坏生产经营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按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对被告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量刑要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精神,结合具体案情,以被害人实际支付的费用认定经济损失数额,以确定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确保量刑适当。
【案号】一审:(2014)东刑初字第57号

92.对具备黄金期货交易特征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颜倩肖敏24.032)
【裁判要旨】行为人利用目前我国黄金市场监管中的漏洞,以从事黄金现货保证金交易的名义,非法从事黄金期货交易。在相关服务器无法找到、原IP地址已由新的网站覆盖、全部操作系统已经删除,甚至没有交易电脑截屏,行政主管部门不作出认定意见的情况下,如果该行为符合期货交易特征,人民法院可根据在案证据、依职权认定系黄金期货交易,从而以非法经营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3)杭下刑初字第569号二审:(2015)浙杭刑终字第17号

93.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王瑞琼黄茹24.035)
【裁判要旨】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其中既有既遂的情形,也有未遂的情形。被告人自动投案后,仅供述未遂部分的犯罪事实,没有供述既遂部分的犯罪事实,应结合具体的情节来认定被告人是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号】一审:(2015)浦刑初字第136号二审:(2015)宁刑二终字第122号

94.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胡胜24.100)
【裁判要旨】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具体判断已失去相应的法律依据,由于情势变迁,性价值观念和传统性文化已经发生变化,介绍卖淫的社会危害性显然不能与二十几年前同日而语。在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具体判断上,应“做减法运算”,即以不考虑情节严重为原则,以考虑情节严重为例外。如此裁判,同样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案号】一审:(2015)忠法刑初字第80号二审:(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170号

95.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行为的定性(徐贤飞24.103)

文章来源:刑事案例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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