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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刑事案例要旨汇编(2013年)

1.收取医保卡套取药品进行销售构成非法经营罪(黄惠芳,黄思佳02.015)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医保卡兑现为名收取医保卡后套取各种药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号】一审:(2012)新刑二初字第0153号

2.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推算的毒品数量不能作为判处死刑的唯一依据(聂昭伟02.017)

【裁判要旨】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的证明标准是具有层次性的,针对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性质的罪行,应当适用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在普通刑事案件中,可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但是在死刑案件中,应当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排除一切可能性的最高证明标准。当案件未达到上述证明标准时,应当降低刑罚的严厉程度,不应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0)浙衢刑初字第18号二审:(2010)浙刑一终字第209号复核审:(2011)刑三复47994926号重审:(2012)浙衢刑重字第1号复核审:(2012)浙刑三复字第65号

3.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的时间界定(陈其琨,孙怀君02.021)

【裁判要旨】刑法第七十条规定中之“发现”应界定为侦查机关掌握了服刑罪犯还存在漏罪,并事后得到人民法院判决认可为犯罪的证据的行为,而不论其当时所掌握的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也不论其是否对服刑罪犯采取了强制措施。

【案号】一审:(2011)长法刑初字第00358号二审:(2011)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368号再审:(2012)渝高法刑提字第00143号

4.交通协管员利用工作便利占有违章罚款罪名之辨析——兼与崔小军、许媛媛同志商榷(王洪用02.063)

5.国有土地挂牌出让中串通竞买构成串通投标罪(毛煜焕,吴献平02.067)

【裁判要旨】挂牌出让并未超出招投标的语义范围,串通竞买具有串通投标的社会危害性与本质属性。应当对刑法上的招投标作出扩张解释,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过程中的串通竞买行为按照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1)杭临刑初字第217号

6.收集、提供大量嫖客信息的行为定性(吴扬传02.072)

【裁判要旨】对于在卖淫团伙中负责收集、提供大量嫖客信息的行为人,判断其构成组织卖淫罪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不仅要看该行为人在“卖淫契约”的成立过程中是否起到实质上的核心作用,而且要从分赃比例、入伙时间等方面分析该行为人在犯罪层级中是否具有核心地位。

【案号】一审:(2012)海刑初字第2394号

7.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司法认定(孙玮,魏凯04.013)

【裁判要旨】基金公司经理违反规定,利用其控制的个人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所管理的基金多次买卖相同股票,情节严重的,只要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操控的股票交易与其职务行为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存在客观联系,即使没有造成相关股票股价异常波动,仍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论处。

8.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冉容,叶琦04.018)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后,明知不采取救助行为必然会导致被害人死亡而逃逸的,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案号】一审:(2012)虹刑初字第587号

9.疑罪从无之证据审查(袁南利04.021)

【裁判要旨】据以对被告人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暇疵,侦查机关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亦不能合理排除被告人不在场证据,依据证据定案之原则,综合全案证据,尚不能得出排他性、唯一的结论的,应依照疑罪从无之原则,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案号】一审:(2011)湛徐法刑初字第181号(2011)湛徐法刑初字第181号之一 二审:(2011)湛中法刑三终字第182号(2012)湛中法刑三终字第74号

10.复核期间量刑标准发生变化的程序适用(屠少萌,杨子良04.024)

【裁判要旨】复核减轻处罚期间量刑标准发生变化以致无需减轻处罚的,负责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刑事裁定,将案件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案件发回中级人民法院后,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按原来适用的二审抗诉程序或上诉程序进行审理,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新的出庭意见。

【案号】一审:(2009)顺刑初字第280号(2010)顺刑初字第244号二审:(2010)二中刑终字第111号(2010)二中刑终字第2408号(2011)二中刑终字第1235号复核:(2011)高刑核字第149号

11.入户盗窃与普通盗窃的界限(沈言04.062)

【裁判要旨】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进行了修改,将实践中频繁发生的入户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并予以定罪处罚,对其认定必须厘清与普通盗窃的适用界限。一般认为,入户盗窃是指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在被告人否认具有盗窃目的的情况下,要运用刑事推论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并且出示相关证据之后,不得已供述自己罪行的,不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不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案号】一审:(2012)静刑初字第381号二审:(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63号

12.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生产经营和情节严重的认定(华社光,钱东君,李晓杰04.067)

【裁判要旨】缺失

【案号】一审:(2011)奉刑初字第556号

13.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李国泉,黄文旭06.007)

【裁判要旨】在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存在细微差别的商标是否相同时,应将商标本体作为比对基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相对比仅有细微差别,或者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在司法实践中应把握好刑法上相同商标和民法上近似商标的区别,不能随意将民法上的近似商标认定为刑法上基本相同的商标。

【案号】 一审:(2011)普刑初字第330号 二审:(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459号

14.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商品真伪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及其审查(唐震06.011)

【裁判要旨】在侵犯商标权刑事犯罪案件中,商标权利人处于被害人地位。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有关商品真伪的鉴定意见名为鉴定意见,实为被害人陈述。辩方不能以被害人与被告人存在利害关系来否定该类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但是,由于两者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会影响到该类鉴定意见的证据可采性,因而,需要把握全案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予以综合认证,特别是要重点审查辩方提供的反驳证据。

【案号】一审:(2011)浦刑初字第2079号二审:(2012)沪一中刑(知)终字第3号

15.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制度的适用(牛克乾06.015)

【裁判要旨】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人民法院适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制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立法原意,严格控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案件的数量,除了涉及政治、国防、外交等国家利益方面的特殊案件,实践中一般不应扩大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制度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要充分关注敏感个案和重视总结经验,发挥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复核制度在罪刑均衡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了国家利益的需要,以及为了实现特殊个案的公正,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上报复核的在法定刑以下降二格判处刑罚的案件,不受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只能降一格判处刑罚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核准。

【案号】一审:(2011)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61号复核审:(2012)粤高法刑二复字第21号复核审:(2012)刑核字第35号

1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与量刑(刘龙,王丽静06.062)

【裁判要旨】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应结合被告人的生产、销售、进货渠道以及销售价格等方面综合判定。被告人仅以不知道销售方向或者不了解进货商品的性质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对被告人的量刑,应考虑被告人的生产、销售数量、获利情况、影响范围等情节予以认定。

【案号】一审:(2012)淮刑初字第0402号

17.运输毒品主观上明知的认定(郝廷婷;杨中良06.065)

【裁判要旨】行为人以虚假身份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其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

【案号】一审:(2010)成刑初字第194号二审:(2011)川刑终字第170号

18.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中的经济损失(冯莉06.070)

【裁判要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中的经济损失,是指该类犯罪给用户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用户为恢复数据、功能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实施犯罪时尚未实际产生,将来有可能产生的利益损失,以及可通过数据恢复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的损失,不能认定为该类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确定该类犯罪的经济损失和获利情况,是判断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从而确定是否达到定罪标准以及符合哪一个量刑档次的重要依据。

【案号】一审:(2011)洪刑初字第0337号二审:(2012)宿中刑终字第0042号

19.受雇劫持他人后又向雇主勒索钱财构成绑架罪(余剑08.015)

【裁判要旨】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都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表现,但前者仅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已足,后者则以严重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为特质,通常表现为直接加害被害人人身,并藉此勒索他人财物或提出非法要求。为非法取酬而暴力劫持他人交雇主处置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被害人人身安全,而且以人质为筹码向第三人(即雇主)勒索钱财,其行为符合绑架罪的主客观事实特征,应当认定为绑架罪。

【案号】一审:(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180号复核审:(2011)沪高刑复字第14号

20.强奸犯罪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王星光,庄绪龙08.019)

【裁判要旨】强奸犯罪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在排除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前段中的“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规定之外,不应一概认定为第(五)项后段中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应结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和犯罪停止形态理论,具体分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强奸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在责任要件的认定中,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分应当着重注意认识因素的特殊情节,如果行为人认识到法益侵害发生的必然性,对此情形只能认定为直接故意,反之则可能成立间接故意。

【案号】一审:(2012)锡刑初字第20号复核审:(2012)苏刑一复字第0031号

21.伙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作案可构成共同犯罪(张捷,姚军08.064)

【裁判要旨】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人帮助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作案,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已具备相应规范意识且主导犯罪的情况下,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人不构成间接实行犯,应对其按照共同犯罪的帮助犯论处。刑事责任年龄不应作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案号】一审:(2012)金刑二初字第0105号

22.秘密窃取COA标签行为的定性(倪建军,伍红梅,何斐明08.067)

【裁判要旨】COA标签是一种新型的编码型产品,因其序列号具有激活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实现正版软件的各项功能,以及证明所预装或购买的软件为正版软件的功能,其具有使用价值。且COA标签包含了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具有可支配性、流通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秘密窃取COA标签的行为,侵犯了被害者对COA标签的所有权,窃取数额达到较大者,构成盗窃罪。被窃OEM版COA标签的价格应当按照电脑销售商销售不带OEM版COA标签的裸机和销售带OEM版COA标签的电脑之间的差价进行认定。

【案号】一审:(2011)浦刑初字第3274号

23.国企改制中双重身份及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魏凯08.072)

【裁判要旨】国有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改制后的企业中担任管理人员并持股的,虽然在形式上其职务的任免系新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并在改制后的企业领取劳动报酬,但从其受国有企业委托参与改制事宜、所任职务仍需国有企业党委批复、干部人事关系仍由国有企业党委管理等因素看,其实质上仍系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在纪委已经掌握犯罪嫌疑人部分犯罪事实并主动找其谈话的情况下,嫌疑人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的,不构成自首。

【案号】一审:(2010)静刑初字第321号二审:(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36号重审:(2011)静刑重字第1号

24.实施多种暴力犯罪行为时被害人行为介入致伤的定性(武胜08.076)

【裁判要旨】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期间,被害人行为介入并导致自身轻伤以上后果即导致加重结果的产生,行为人应当对被害人行为所引发的人身伤害结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实施多种异质暴力犯罪行为共同作用致被害人人身伤害结果发生,可将该结果在各犯罪构成中分别予以评价,如此并不违反重复评价原则。

【案号】一审:(2011)浙杭刑初字第146号二审:(2011)浙刑二终字第107号

25.先委托他人报警后实施犯罪并在现场等候不构成自首(洪磊08.079)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委托他人报警后实施犯罪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应结合被告人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以及归案后的供述是否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综合认定自首情节。

【案号】一审:(2012)甬镇刑初字第575号二审:(2012)浙甬刑二终字第433号

26.利用职务影响力销售非法出版物的定罪量刑(张大巍10.011)

【裁判要旨】对于利用职务影响力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如果购书单位或个人有明确请托事项,被告人在收到书款后不发书、少发书或者发书后又将图书要回的,应当以差额部分认定为受贿数额;如果购书人仅仅为讨好被告人而购买非法出版物的,应当作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数额计算。

【案号】一审:(2011)京二中刑初字第2055号二审:(2012)京高刑终字第470号

27.赃物灭失无法确定价格销赃数额可认定为盗窃数额(张磊10.015)

【裁判要旨】被告人盗窃他人所有的名人书法作品并销赃,现赃物已经无法追缴,被害人不能提供其财物价格的有效证明,将被告人销赃数额认定为盗窃数额,既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量刑原则,也与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相符。

【案号】一审:(2012)钟刑二初字第0155号

28.根据共犯互为印证的供述定案时应慎重适用死刑(聂昭伟,阳桂凤10.018)

【裁判要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共犯口供能够相互补强,进而作为定罪处罚的依据使用。当然,由于同案被告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会影响到其供述的可信性,故在仅有同案被告人口供定案、缺乏客观性证据予以补强的情况下,不应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1)浙杭刑初字第93号二审:(2011)浙刑三终字第199号复核审:(2012)刑三复79564476号重审:(2013)浙刑三重字第2号

29.偷换样品虚假提高产品质量获取非法利润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周孚林,马兰10.060)

【裁判要旨】在销售产品过程中,通过偷换检验样品虚假提高产品质量,以次充好,从而达到获取非法利润之目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合同诈骗罪都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类的犯罪,销售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销售伪劣产品的过程中也采取了欺诈手段,故两者极易混淆,但两者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客体上都存在着显著区别。

【案号】一审:(2011)岳刑初字第223号二审:(2012)潭中刑终字第39号

30.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定性、鉴定及追诉标准(夏群佩10.064)

【裁判要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只有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生产、销售、加工一头以上病死猪肉,以及食用后足以或者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案号】一审:(2012)台温刑初字第1417号

31.不同身份者共同挪用资金的定性(古加锦10.066)

【裁判要旨】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时触犯数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特征,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的原则,选择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量刑。

【案号】一审:(2012)佛中法刑二初字第10号、第11号二审:(2012)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82号、第189号

32.“地沟油”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分析(徐立明,罗开卷12.008)

【裁判要旨】顾客吃剩的火锅汤料中的油脂属于不可再食用的有毒、有害的“地沟油”,将之制作用于加工火锅底料的“红油”,并将“红油”烧制食物销售给顾客食用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地沟油”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实行零容忍,量刑中在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的基础上,要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精神。

33.新型毒品混合物毒品种类的认定及量刑(杜开林12.012)

【裁判要旨】被告人贩卖、运输含有甲基苯丙胺、氯胺胴等两种以上毒品成分的“奶茶”、“神仙水”等新型毒品混合物,涉案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甲基苯丙胺作为定案毒品的数量和量刑依据,不以纯度折算,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可以作为辅助量刑情节考虑。对毒品数量虽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标准,如果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或稀释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案号】一审:(2012)通中刑初字第0005号二审:(2012)苏刑一终字第0096号

34.从处分意识区分网络钓鱼类刑事案件的定性(朱敏明,刘宏水12.016)

【裁判要旨】对被告人欲非法占有的财物,被害人有无处分意识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点。网络钓鱼类案件中,被告人虚构可供交易财物而骗取被害人主动支付的货款之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诱骗被害人点击标注小额款项的付款链接,而乘机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非法占有被害人网银账户内巨额存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案号】一审:(2011)浙杭刑初字第91号二审:(2011)浙刑三终字第132号

35.功不足以抵罪的认定(汪斌,杨军12.020)

【裁判要旨】毒品案件被告人供述自身犯罪涉及的同案犯和上、下家,没有协助抓获的行为,不构成立功;被告人供述上、下家的罪行是被告人自身所处毒品犯罪链条之外的罪行,被告人完全没有参与或关联,则构成立功。对被告人立功从宽处罚,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

【案号】一审:(2009)普中刑初字第598号二审:(2010)云高刑终字第522号复核审:(2011)刑四复70715222号

36.借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定性(杨宏芹,林清红,朱铁军12.058)

【裁判要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申领卡人,还可包括实际使用人。如申领卡人和实际使用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共犯论处;在申领卡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或者无法查明申领卡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形下,只能对实际使用人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案号】一审:(2012)静刑初字第242号

37.虚开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甄别(杨圣坤,王珏12.061)

【裁判要旨】具有从税务机关领取发票的主体资格,但在涉案发票显示的两单位没有货物购销或服务交易的前提下,仍为他人虚假开具发票,无论是否从中赚取佣金,都可以构成虚开发票罪。

【案号】一审:(2012)朝刑初字第1764号

38.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认定(苏家成12.064)

【裁判要旨】行为人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案号】一审:(2011)甬鄞刑初字第1358号再审:(2012)浙甬刑抗字第2号再审:(2012)甬鄞刑再字第2号

39.涉“地沟油”案件罪名、主观明知、有毒有害性、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袁玮玮,钱成14.011)

【裁判要旨】一、根据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的销售对象的不同,分别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明知对方系食用油经销企业或者食品生产企业而生产、销售“地沟油”的,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明确相反证据证实“地沟油”最终流入非食用市场的,就低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明知对方系将油脂销售给饲料生产或药品生产等非食品生产企业而生产、销售“地沟油”的,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在行为人明知“地沟油”,但否认据此生产、销售食用油的情形下,应当通过油品气味的辨别、油品酸价标准要求、运输车辆的标注、特殊装置及不正常装油时间等方面推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三、明知“地沟油”而非法生产、销售食用油,不受鉴定意见限制,可以不需要鉴定,直接认定有毒、有害性和伪劣性予以定罪处罚。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影响范围特别广的,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案号】一审:(2012)浙甬刑一初字第152号二审:(2013)浙刑二终字第49号

40.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生产、销售的达到同类正品标准癌症药应按假药论处(马作彪14.016)

【裁判要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实施生产、销售药品,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因国家对生产、经营药品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行为人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文号而生产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行为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非法经营罪,依法应择一重罪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案号】一审:(2011)河刑初字第176号二审:(2011)淮中刑二终字第56号

41.特情引诱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杨锐14.021)

【裁判要旨】特情介入的毒品案件,如不能排除犯意引诱的可能,且特情的证言可信度低,毒品来源不清,毒品的货主不清,被告人与涉案毒品缺乏关联的,应认定为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宣告被告人无罪。

【案号】一审:(2009)遵市法刑一初字第62号(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14号(2011)遵市法刑一初字第84号(2012)遵市法刑一初字第97号二审:(2010)黔高刑一终字第108号(2011)黔高刑三终字第135号(2012)黔高刑三终字第37号(2013)黔高刑一终字第39号

42.媒体关注程度不能作为有较大影响重大案件的认定标准(尚召生14.025)

【裁判要旨】有较大影响重大案件是认定重大立功的情形之一。较大社会影响应当从有利于国家、社会的角度来理解,一般是指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关涉国家安全、重大经济活动、社会稳定以及涉及众多不特定被害人人身、财产、利益的案件。那种单纯因为案件类型新颖或者被告人身份特殊或案件内容能迎合社会民众猎奇心理而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不能认定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案号】一审:(2012)苏中刑二初字第0014号二审:(2013)苏刑二终字第0004号

43.累犯条款中刑罚执行完毕的应有之义(王东14.027)

【裁判要旨】累犯条款中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前罪应当判处刑罚的执行完毕。行为人故意犯罪后因冒用他人身份被判处了较轻徒刑,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只要新罪发生在前罪应当判处的刑罚期限届满之后,即便在新罪审理期间前罪被再审改判加重了处罚,也可以构成累犯。

【案号】一审:(2012)昆刑二初字第0566号

44.组织卖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王宇展,潘丙林,赵宇翔14.062)

【裁判要旨】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性体现为对卖淫活动起到了控制、管理或支配作用,与犯罪主体是否是卖淫场所的经营者或承包者没有必然关联。同时,这种控制、管理应当直接针对卖淫活动本身,而非仅在外围为组织、策划或指挥卖淫提供帮助。

【案号】一审:(2013)闵行初字第36号

45.扒窃转化型抢劫罪中对公共交通工具不能重复评价(石魏,余亚宇14.066)

【裁判要旨】侵财性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标准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与被害人丧失财物控制及被告人劫取财物之间存在直接关联,即被告人因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后)而最终取得了对财物的控制,为既遂。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已作为扒窃型盗窃罪的定罪条件进行评价后,不能再次作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加重量刑情节进行重复评价。

【案号】一审:(2013)东刑初字第00135号

46.强制医疗必要性的认定(胡晓爽16.017)

【裁判要旨】强制医疗的必要性可通过对以下问题的审查予以评判:1.被申请人是否需要治疗;2.在需要治疗的前提下,被申请人是否有自知力从而自行主动地进行治疗;3.在被申请人仅能被动地进行治疗的情形下,被申请人家属是否有对被申请人进行监管、治疗的意愿;4.被申请人家属在前述意愿下,是否具备监管、送治的条件与能力。

【案号】一审:(2013)黄浦刑医字第1号

47.对强制医疗条件的审查(周维平16.020)

【裁判要旨】强制医疗决定一经作出,将直接限制或者剥夺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因而需极为慎重。实务中要认真领会立法精神,严格审查三个要件,慎重作出强制医疗决定。

【案号】一审:(2013)海法刑医字第001号复议:(2013)一中刑医复字第1420号

48.对强制医疗适用程序的把握(叶胜男16.024)

【裁判要旨】对精神病人适用强制医疗应当符合行为要件、法医学要件及再犯危险性要件等三个方面的要求。同时,应注意把握法定代理人缺失时被申请人的权利保护、鉴定人是否出庭、如何实施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不开庭审理的条件、被申请人出庭的条件、强制医疗解除的条件等相关程序问题。

【案号】一审:(2013)甬慈刑特字第1号

49.网络贩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定罪量刑(尹晓涛16.027)

【裁判要旨】行为人出于牟利的目的,通过网络贩卖国家严格管控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致使大量的麻醉药品去向不明,给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巨大,其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对于该类型犯罪应严格入罪条件,作为新类型毒品犯罪案件处理的量刑,应当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综合考虑药理作用、药物依赖性和危害性程度、滥用情况及其医疗作用等因素,防止打击面过大和引起罪刑失衡的现象。

【案号】一审:(2012)扬邗刑初字第0137号二审:(2012)扬刑终字第0043号

50.手机定位属于刑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姜金良,袁海鸿16.081)

【裁判要旨】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特征在于隐私性和识别性。手机定位可以指向特定信息主体,能够显示出被害人的活动轨迹,侵害了其隐私权,因此属于刑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在手机定位信息计算方式上,应以定位手机号码为计件单位,对于同一手机多次定位的应按照一条计算。情节严重认定上应采用多因素分析法,结合侵犯的信息数量,同时应考量定位次数、定位时间长短、信息的流向、扩散时空范围、物质损失情况等方面综合因素。

【案号】一审:(2012)洪刑初字第05056号

51.挂靠经营药品行为的刑法适用(王瑞琼16.084)

【裁判要旨】行为人通过挂靠借用有药品经营许可企业的方式非法获得药品经营许可,并违反药品管理法经营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等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药品经营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2)建刑二初字第70号二审:(2013)宁刑二终字第36号

52.在案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曾琳,蔡富超18.009)

【裁判要旨】根据逻辑和经验判断,在案证据之间、证据与所指控的事实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无法解释的疑问,不能得出是被告人作案的唯一结论的,属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尚未达到证据确定、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当依法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案号】一审:(2001)郑刑初字第53号

53.网络传销中传销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蔡宏志,张广兄18.014)

【裁判要旨】网络传销组织吸收使用的管理人员,在传销过程中积极组织实施传销活动和从事传销管理工作,对传销活动的扩张起到了策划、布置、指挥、协调等关键作用的,即使其不是传销组织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者,仍应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如其行为已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的,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量刑。

【案号】一审:(2013)浦刑初字第0063号

54.精神暴力的认定及对量刑的影响(余向阳,刘薇18.066)

【裁判要旨】在涉及家庭成员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在调取和分析证据时,应关注是否因长期受虐或者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犯罪。犯罪人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应当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号】一审:(2012)萍刑一初字第8号复核:(2012)赣刑一复字第13号复核:(2012)刑监复第62974433号

55.行为人醉酒驾驶拒不配合检查行为的罪数判断(王星光,杨柳18.069)

【裁判要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立法初衷是将危险驾驶罪与相似罪名相区分,是想象竞合犯理论在刑法分则中的注意性规定,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应结合想象竞合犯的基本理论。行为人醉酒驾驶与下车后拒不配合检查系两个行为,满足数罪的构成要件,且先后侵犯了不同法益,应数罪并罚,不适用该条款的从一重罪处罚原则。

【案号】一审:(2013)北刑初字第0094号

56.主动挑起斗殴后被动方的行为性质(姚一鸣,黄晓梦18.072)

【裁判要旨】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认定正当防卫,行为人不仅要维护合法正当的利益,同时不法侵害具有现实紧迫性,而且行为人还要具有防卫的意图而非相互斗殴的故意。为赌债等非法利益之争,采用言语挑衅的方式,导致矛盾升级,招致对方多人上门打斗,并积极与之互殴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应以聚众斗殴罪处罚。

【案号】一审:(2011)熟刑初字第0785号二审:(2012)苏中刑终字第0091号

57.挂名股东公司犯罪的性质(刘龙,王丽静18.076)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家庭共同成员为股东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混同,不能有效区分,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犯罪应认定为个人犯罪,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

【案号】一审:(2012)淮刑初字第0699号

58.国家工作人员以炒房之名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赵芳20.009)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假借炒房名义,收受他人送予的所谓房屋溢价款,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案号】一审:(2010)湖吴刑二初字第21号二审:(2011)浙湖刑终字第9号

59.绑架罪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认定及情节较轻条款的适用(张华松20.013)

【裁判要旨】司法实践中,绑架罪要求行为人必须要有向他人勒索财物之行为或证明存在勒索财物目的的证据,如行为人没有勒索行为,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有勒索目的,不能认定绑架罪。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衡量标准应是司法者运用一定的价值标准对确定的事实基础进行综合判断所得出的结论,犯罪未遂等刑法总则规定的从轻量刑情节基于刑事立法模式以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应适用。共同犯罪致一人死亡的,判处罪行极其严重的两名或更多犯罪人死刑符合正义原则。

【案号】一审:(2011)沪一中刑初字第80号二审:(2012)沪高刑终字第2号复核:(2012)刑四复97458757号

60.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违反规定致化学品泄漏的刑法评价(王星光20.020)

【裁判要旨】危险化学品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危险品从业资格和未参加培训,违反危险品从业人员的法定了解义务,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或者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危险化学品泄漏后发生重大事故,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认定为危险物品肇事罪。

【案号】一审:(2013)澄环刑初字第0001号

61.利用网站漏洞虚增积分后兑现构成盗窃罪(杨旭,黄婷玉20.070)

【裁判要旨】利用网站系统漏洞反复兑换积分后转兑成支付宝内现金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由于该类案件事发偶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犯罪情节与同数额的常规盗窃案件相比明显较轻,量刑时应在刑法规定的框架内选择较为轻缓的刑罚,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应尽量适用缓刑,以体现罪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

【案号】一审:(2013)湖吴刑一初字第122号

62.国有企业改制中隐匿不动产行为的定性(沈丽20.072)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隐匿房产,后将该房产登记在改制后企业名下,但实为个人控制的,应认定为贪污罪。国有股全部退出改制企业,行为人未将该房产纳入评估分配,其贪污数额应以该房产的全部价值认定。

【案号】一审:(2011)吴江刑二初字第0154号

6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执行能力和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关俊20.075)

【裁判要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有能力执行应当采用只需被告人在客观上具有部分财产或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情节严重并不单指后果的严重,而应从手段的恶劣性、影响的深远性、后果的严重性这三方面综合判断。以财产为给付内容的裁判不宜以数额来判断拒执行为的情节严重。

【案号】一审:(2012)干刑初字第144号

64.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欺诈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罪(黄燕22.004)

【裁判要旨】在有真实经济纠纷的诉讼中,当事人本人实施的伪造证据、虚构事实的诉讼欺诈行为,因其实质上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刑法也没有将其规定为诈骗罪,同时考虑这类诉讼欺诈行为发生的有因性,故不应将其认定为诈骗罪,而是应对行为人给予民事处罚或者按照其手段行为触犯的其他罪名定罪。

【案号】一审:(2011)赫刑初字第77号二审:(2011)益法刑二终字第44号重审:(2011)赫刑重字第3号二审:(2011)益法刑二终字第96号

65.骗取网络域名的定性及网络域名价值的认定(聂昭伟,张昌贵22.008)

【裁判要旨】网络域名具备诈骗罪中公私财物的基本特征,可以作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通过虚构身份等手段骗得他人所有的网络域名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在确定网络域名的价值时,可以所有人购买的成本价作为认定依据。

【案号】一审:(2012)金婺刑初字第154号二审:(2012)浙金刑二终字第250号

66.基于价值认识错误盗窃的刑事责任承担(郑丁足22.011)

【裁判要旨】被告人在实施盗窃时对盗窃对象产生了价值认识错误,审判时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原理及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对其错误认识部分不计入盗窃数额之内。

【案号】一审:(2013)佛顺法刑初字第778号

67.多次抢劫的犯罪形态(马秋生22.066)

【裁判要旨】多次抢劫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加重情节之一,只要被告人实施抢劫3次以上,且每次行为均构成犯罪即可。多次抢劫的犯罪形态的认定,应当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只有所有抢劫行为均未遂的,才能以抢劫(未遂)论处。

【案号】一审:(2012)永法刑初字第00577号

68.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李俊英,饶伊蕾22.069)

【裁判要旨】交通协管员通过与协管服务社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进入国家机关工作,不享有独立的执法权和处罚权,其工作的性质是劳务而非公务,不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交通协管员从请托人处收受财物后,再将部分钱款用于向关系密切的交警行贿的行为,应当分别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行贿罪两罪并罚。实践中,收取请托人财物后利用同学、同事、同乡等密切关系,向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的行为,可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案号】一审:(2012)浦刑初字第2441号

69.骗取房产后再抵押借款的被害人确定(洪彦22.073)

【裁判要旨】被告人为最终实现套取巨额资金的犯罪目的,先通过诈骗手段取得房产支配权,再将房产抵押给他人以获取资金,被告人既有欺骗卖房人的行为,也有欺骗抵押权人的行为,但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只应认定为卖房人。

【案号】一审:(2011)宁刑二初字第25号

70.死缓考验期间故意犯罪案件的审查与处理(丁学君,田虎24.008)

【裁判要旨】对于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案件,人民法院需要通过审判程序对被告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在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启动死刑复核程序,将案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案号】一审:(2010)一中刑初字第94号二审:(2011)津高刑一终字第58号复核:(2012)刑监复60341563号重审:(2011)津高刑一终字第58-1号

71.银行催收因素造成犯罪时间延后至缓刑考验期内应认定为新罪(陈姣莹24.012)

【裁判要旨】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透支信用卡行为发生在前罪判决前,银行催收条件满足于缓刑考验期内,应认定为新罪,撤销缓刑,将前罪判处的拘役与后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罚,并分别执行。

【案号】一审:(2012)普刑初字第520号二审:(2012)沪二中刑终字第634号

72.如何认定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投案(陈增宝24.016)

【裁判要旨】 除了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外,犯罪嫌疑人具有“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情形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对犯罪嫌疑人“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的认定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其实施的活动如被捕获时是否反抗、是否准备外逃、有无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犯罪等为基础,综合考虑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的各种行为表现进行整体判断。对那些仅有投案想法的纯心理活动,客观上无任何投案行为或意思表示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本案被告人没有准备投案自首的主观动机和意思表示,被公安机关捕获时拒不交代犯罪,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案号】一审:(2008)温刑初字第186号二审:(2008)浙刑二终字第174号复核审:(2009)刑四复36938678号

73.基于其他目的实施暴力后索取财物应以抢劫罪定性(郑永红,周国华24.063)

【裁判要旨】在行为人基于其他原因,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被害人为免受伤害主动提出给付行为人财物,行为人也予以接受的行为模式中,行为人实施暴力时主观上虽然不以取财为目的,但其在实施取财行为时利用了之前暴力行为所形成的威慑,被害人主动给付财物也是基于之前遭受的暴力行为所形成的心理强制,因此,应以抢劫罪定性。

【案号】一审:(2012)渝北法刑初字第00228号二审:(2012)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201号

74.醉驾人过错导致血液酒精测试结果缺失时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的证据效力(夏宁安24.066)

【裁判要旨】 因为醉驾行为人之过错而导致无法取得血液酒精测试结果的情况下,呼气酒精测试结果能够取代血液酒精测试结果作为认定醉驾酒精含量的定罪证据使用;在排除呼气测试结果远超被告人体内真实酒精含量可能的情况下,超过检定周期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检测结果仍然有效。

【案号】一审:(2013)温鹿刑初字第932号二审:(2013)浙温刑终字第963号

75.对被害人介入行为与因果关系的实证考察(张京文,吾采灵24.070)
文章来源:刑事案例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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