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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6个参考性案例第四批

发布会现场。

    本网讯(郭玲玲/文 张凯甲/图)  9月11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介绍了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和河南法院案例工作开展情况,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少禹详细通报了河南法院2014年度案例分析报告暨第四批参考性案例有关情况。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宣教处处长徐哲主持新闻发布会。

    近年来,省高院把开展年度案例分析报告和发布参考性案例工作作为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和指导审判工作实践的有效抓手,为了促进全省法院审判质效的不断提升,从2013年开始,河南法院在全国率先实行“年度案例分析报告”制度。首次编写的《河南法院2013年度案例分析报告》就被收录进中国社科院的《地方法治报告》。河南刑事辩护律师2014年,通过对全省法院编选的2611件案例进行归纳梳理后,形成60余万字的分析报告,报告分为刑事、民事、行政、赔偿、执行五个篇章,为司法审判和理研究提供参考。同时为充分发挥案例对审判的指导作用,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公开,从评选的54篇2014年度优秀案例中推荐出6篇案例予以公布,供全省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参照。

    一、郭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该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非法获取公民机动车、公司注册、护照、旅馆入住、人口、银行等信息后,又加价出售获利2万元的案件。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罚金10000元,并追缴非法所得2万元。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之外的信息,诸如公民机动车信息、旅馆入住信息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围。二是明确了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参照标准。本案从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手段、数量、获取的非法利益等方面综合评价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是将获取非法利益较大(2万元为起点,含2万元)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一个主要因素,便于审判实践中操作,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参照标准。

    二、张某信用卡诈骗案。该案例是一起将盗取的信用卡信息进行复制,再利用复制的伪卡盗取现金的信用卡诈骗案,是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中出现的新型作案手段。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明确了盗窃信用卡信息又复制伪卡,使用伪卡盗取现金的行为,应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一方面给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生产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也给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该案例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的决心,同时也提醒人们要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维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焦作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该案例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中“第三人”身份的认定问题。卢某某驾驶挂靠于原告焦作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驾驶人卢某某、乘车人卢某甲二人从车中摔下当场死亡。物流公司赔偿卢某甲家属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本案受害人应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物流公司要求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理赔没有法律依据,拒绝理赔。法院判决认定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是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不属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对象,驳回原告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考虑,不应对“第三者”的范围作扩展性解释,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从危险发生时计算,而非受害人受到伤害时起计算。

    四、河南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例涉及企业之间临时性资金拆借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被告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向原告河南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为月息三分五厘。原告投资公司依约支付被告借款200万元,被告陶瓷公司先行支付利息7万元。后被告陶瓷公司偿还原告利息30万元,下余本息尚未偿还。法院认定两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效,但应减除预先扣除的利息7万元,判令被告按实际借款数额193万元偿还原告。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有效。长期以来,企业之间的借贷成为企业之间融资的禁区,审判实践中也常常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作无效处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之间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影响了实体经济的长期发展。该案例的裁判要旨与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也为类似案件的裁判说理提供了示范。

    五、耿某某诉甲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该案是新生儿入户时,户籍管理机关以新生儿姓氏未与父或母一方保持一致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户籍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该条款是为了保护父母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对自己子女命名的平等权,而并非强制规定子女必须与父母一方的姓氏保持一致。由于户籍管理机关误读了法律规定,导致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故法院判决其限期履行。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该案例从行政相对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入手,分析法条中对“姓名权”保护的真正含义,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六、李某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该案是工伤认定机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通知受伤害职工的近亲属参与,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认定机关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确认程序,但基于正当程序的要求,在用人单位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的行政确认程序中,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明确了正当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处理。该案例的发布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一定的示范、指引作用。

    发布会上,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介绍了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和河南法院案例工作开展的详细情况。他说,2010年11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对指导性案例的标准、推荐程序、发布和适用作出了规定,这一规定标志着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河南刑事辩护律师随着案例指导制度的深入实施,案例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规范法官自由裁量、维护司法公正、宣传法制、促进立法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近年来,河南高院非常重视案例工作,把案例工作作为一项基础性、常态性的审判业务来抓,建立完善了案例工作机构、机制和制度,推动案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开展。一是在全国高级法院率先成立专门的案例评审机构-河南法院案例评审委员会;二是建立年度案例分析报告制度,对全年案例编报中反映出的疑难突出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提出解决对策和建议;三是坚持开展全省法院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四是建立典型案例发布制度;五是省高院与郑州大学联合成立了中国司法案例研究中心;六是在河南高院官网开设“河南法院案例库”专栏;七是积极开展案例制度的理论研究和调研。同时,积极探索建立河南法院参考性案例发布制度,截至目前,河南高院共发布4批31个参考性案例,已经成为指导全省法院审判类似案件的标尺和参考。

文章来源:河南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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