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帮赌博网站发发开奖结果图片,每月赚取几百元“发图费”,最终却被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而在赌博平台上组建微信群、代收赌资再转投下注的“代理”,同样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正犯,量刑甚至重于部分组织者。网络赌博产业链条上不同层级、不同分工的参与者,究竟应当如何界分刑事责任?这是本案留给辩护实务的核心课题。
一、案情简述
2021年1月起,被告人王某、王某强购买境外赌博平台并发展代理招揽人员参赌,殷某某、赵某东先后成为该平台代理,通过组建微信群代收赌资并在平台下注、抽取提成,赵某敏受雇为赌博微信群发送开奖结果获取报酬。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赵某东主动退赃。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对五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赵某东、赵某敏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五人均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核心争议焦点提炼
(一)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应认定为正犯还是帮助行为
代理并非赌博平台的搭建者,而是招揽参赌人员、代收代付赌资的中间环节,其行为性质应如何定位?
(二)提供开奖信息等辅助性服务的行为,共同犯罪中的责任程度如何界定
仅提供图片信息传递服务、未直接参与资金流转与人员招揽的行为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责任程度应如何评价?
(三)犯罪行为跨越法律修正时点的,应如何确定法律适用
本案犯罪行为持续至《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后,新旧法律衔接问题在量刑与定罪中应如何处理?
三、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代理并接受投注”何以构成开设赌场罪正犯
本案裁判要旨明确列举了开设赌场行为的多种表现形式,其中包括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提供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这一列举方式表明,开设赌场罪的正犯行为并不局限于平台的技术搭建者,凡是在赌博网站运营体系中承担了接收投注、组织参赌这一核心功能环节的行为人,均应被评价为开设赌场行为的实施者,而非仅仅是帮助犯。
本案中殷某某、赵某东作为平台代理,通过组建微信群方式独立完成了参赌人员招募、赌资收取、资金转投、提成抽取的完整闭环,其行为已经具备了组织赌博活动的实质内容,与平台搭建者共同构成了开设赌场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故法院将二人与平台购买者王某、王某强一并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正犯,且系共同犯罪。这一认定思路提示我们,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正犯,关键在于其是否掌握了参赌资金的收付控制权与参赌人员的组织管理权,而非其是否直接参与了赌博平台的技术开发。
(二)辅助性服务提供者的共同犯罪定性:情节与获利的双重考量
裁判要旨第二点专门就技术、信息类辅助服务的入罪标准作出说明: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广告投放、技术支持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处罚。本案中赵某敏所从事的发送开奖结果工作,虽然内容单一、技术含量不高,但其行为本质上属于为赌博活动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传递服务,且持续时间长、获利金额可观,因此仍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只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被认定为从犯并依法减轻处罚。
这一裁判结果说明,辅助性服务行为入罪与否的关键并非服务内容的“技术含量”,而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服务对象系赌博网站,以及该服务是否为赌博活动的持续运行所必需。同时,服务获利数额、服务持续时间等情节,直接影响到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责任程度的评价,即便入罪,也可能因作用较小而被认定为从犯。
(三)刑法修正案跨期适用的处理原则
裁判理由第二点明确,本案各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行为持续到《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应当适用新修订的刑法。这一处理体现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在持续性、连续性犯罪中的具体适用规则:对于跨越新旧法律施行时点持续实施的犯罪行为,只要行为在新法施行后仍在继续,即应整体适用新法,而非机械地按行为发生的先后时间段分别适用不同法律。这一规则在网络赌博类持续性犯罪的辩护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四、辩护策略与路径
(一)围绕代理行为的实际控制程度进行责任区分
对于不同层级的代理人员,辩护律师应重点梳理其是否独立掌握赌资收付、下级代理发展、参赌人员管理等核心权限,抑或仅是接受上级代理指示、按固定比例抽取提成的执行性参与者,从而在共同犯罪内部争取更为准确的责任层级认定与量刑区分。
(二)针对辅助性服务提供者重点论证“明知”程度与作用大小
对于类似赵某敏这样仅提供单一辅助服务的当事人,应从其是否明确知悉服务对象系赌博网站、其服务内容是否可替代、获利是否与赌博经营业绩直接挂钩等角度,论证其主观明知程度较低、客观作用较为有限,积极争取从犯认定乃至罪轻辩护空间。
(三)审查法律适用时点对定罪量刑的实际影响
对于犯罪行为跨越法律修正时点的案件,辩护律师应仔细核实行为人各阶段参与犯罪的具体起止时间,判断新法与旧法在入罪门槛、量刑幅度上是否存在实质差异,并结合从旧兼从轻原则,审查检察机关及一审法院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必要时可就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上诉理由。
(四)积极运用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
本案中赵某东主动退赃、全部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均获得了相应的从宽处理。辩护律师应当在办案早期即向当事人释明退赃、认罪认罚的量刑价值,协助当事人及时退赃退赔、签署具结书,为争取缓刑等有利结果创造条件。
(五)辩护难点提示
此类案件的辩护难点在于,网络赌博平台的资金流转数据、代理关系、微信群聊记录等电子证据一旦被完整提取固定,行为人参与赌博经营的基本事实往往难以否认,辩护重点应更多集中于共同犯罪内部的责任层级区分、辅助行为的入罪边界以及量刑情节的充分挖掘,而非对基本犯罪事实的全面否认。
五、实务启示与思考
第一,在证据审查层面,办理网络赌博平台代理类案件,应重点核实资金流水与代理关系的对应性,包括代理之间的层级归属、抽成比例、下注记录等,避免出现将不同代理层级的涉案金额笼统累加计算的情形,为责任区分提供扎实的事实基础。
第二,在类案检索层面,应注意区分“平台搭建者”“代理”“技术服务提供者”三类不同行为主体在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体系中的定位差异,检索类案时应重点比对行为人在赌博运营链条中的具体功能定位,而非仅比对涉案金额或获利数额。
第三,在法律适用层面,对于持续性、跨期性犯罪案件,应养成核查刑法修正案生效时点与犯罪行为持续期间对应关系的办案习惯,准确把握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方式,避免因法律适用错误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在与委托人沟通层面,应向从事赌博网站辅助性工作的当事人清楚说明,即便未直接参与资金收付或人员组织,只要明知服务对象系赌博网站并从中持续获利,仍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现实风险,帮助当事人理性评估案件走向,把握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的最佳时机。
结语
本案揭示了网络赌博产业链条中不同层级参与者刑事责任评价的基本逻辑:正犯地位的认定取决于是否掌握赌博活动的组织与资金控制权,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入罪与否则取决于主观明知程度与服务的持续必要性。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唯有精准把握这一责任层级划分的实质标准,才能在纷繁复杂的网络赌博案件中找到真正契合个案情况的辩护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