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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滚动投注赌资数额的核算

——从郑某某案看主客观一致计算原则

在同一网络赌博平台上,赌客与庄家之间频繁转账、循环上下分,投注、赢钱、再投注的过程持续数月甚至更久,这样高频次、循环滚动的资金往来,究竟应当按照每一笔转账累计计算赌资数额,还是应当按照赌客实际投入的本金计算?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郑某某、彭某、羊某某开设赌场案,对这一在网络赌博案件中普遍存在、却极易被简单化处理的数额认定难题,给出了兼顾主客观一致原则的裁判方案。

一、案情简述

2020年2月至2021年4月间,被告人郑某某、彭某在多个境外网络赌博平台上,为赌客提供上下分结算服务并抽头渔利;被告人羊某某明知平台运作方式,仍拉拢赌客参赌并从中获取"水钱"。经司法鉴定,涉案两名赌客通过郑某某、彭某实际使用的微信、支付宝账户转账金额累计逾133万元,涉及多个境外赌博平台,郑某某、彭某、羊某某分别按比例获取抽成利益。一审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五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郑某某、彭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就彭某的量刑作出部分调整,维持其余判项。

二、核心争议焦点提炼

本案裁判说理集中回应了一个在网络赌博案件中长期存在争议的技术性问题:在同一赌博平台、同一赌博规则下,赌客与庄家之间存在持续时间较长、频繁往复的转账及滚动投注行为时,认定赌资数额的"一次资金数额"应当如何计算——是应当将每一笔转账都视为一次独立的资金支付进而累计计算,还是应当将赌客实际投入的本金作为唯一的计算基础,抑或存在更为妥当的中间计算方式?这一数额认定标准直接决定了涉案赌资是否达到相应的入罪或量刑档次标准,对辩护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

三、法理与实务辨析

(一)赌资数额认定应坚持罪责刑相适应与主客观一致原则,排除两种极端计算方式

网络赌博案件中赌资数额的认定,本质上应当回归投注行为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能采取两种简单化、极端化的计算方式。一种极端是将"实际支付资金数额"机械扩大理解,把赌客与庄家之间的每一次转账上分都视为一次独立的资金支付,进而不加区分地累计计算,这种理解会因赌客高频、循环的资金往来而人为夸大赌资数额,导致数额认定严重脱离案件的实际社会危害性;另一种极端则是将"实际支付资金数额"机械缩小理解为赌客实际投入的本金,这种理解又可能因未能充分反映持续、反复的投注行为的整体规模,而不当降低赌资数额。前者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能导致量刑畸重;后者则可能导致对犯罪严重程度的评价失真。故认定赌资数额累计的一次资金数额,应当避免陷入上述任一极端,而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探寻更为贴近赌博行为本质的计算方法。

(二)"一次赌博行为终结"应以双方内心认同的完整行为单元作为判断基础

本案裁判的核心贡献在于提出,在同一网络赌博平台、同一赌博规则下频繁收支转账、重复滚动投注的情形,应当结合参赌人员与被告人双方主观上均"内心认同"的"一次赌博行为终结"这一实质标准,作为刑法意义上完整一次行为的评价单元,而非拘泥于转账记录的形式笔数。具体判断时,应当综合考察参赌人员的日常作息规律、开支用度习惯、双方对投注行为的主观陈述,以及涉案赌博平台的运营特征、赌博活动本身具有的及时性、短促性、持续性等整体逻辑特点,据此确定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计算单元。

本案中,法院结合参赌人员的作息规律、开支习惯及主观表述、涉案平台的运营特征等因素,最终确定按照"参赌人员每天最大投注额加总赢取额"的方式,作为赌资数额累计的一次资金数额计算标准,这一标准既避免了将高频次转账机械累加导致的数额虚高,也充分反映了每日投注活动的实际规模,被认定为最贴近本案犯罪性质的计算方式。这一说理为辩护律师审查网络赌博案件的数额认定提供了具体、可操作的分析框架:应当重点核实涉案转账记录的时间分布规律、赌客的资金往来是否属于同一持续投注周期内的循环滚动,进而判断司法机关采用的计算方法是否确实贴近"一次赌博行为终结"这一实质标准,而非简单认可逐笔转账累加或本金核算的机械做法。

(三)赌资数额认定应结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多元认定方法

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依照行为人实际控制账户内的投注金额,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如无法统计,可以按照查证属实的参赌人员实际参赌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这一规定为网络赌博赌资数额的认定提供了多元化的路径选择,具体适用何种方法,应当结合案件证据的完备程度、投注方式的具体特点等因素综合判断,而不应机械套用单一的计算公式。

四、辩护策略与路径

结合本案的裁判说理,办理网络赌博案件中的赌资数额认定问题,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方向展开工作。第一,应当全面调取涉案转账记录,仔细梳理转账的时间分布、频率及金额规律,审查是否存在同一赌博周期内的频繁循环滚动投注情形,如存在,应当积极主张不能将每笔转账简单累加计算赌资数额,而应当探寻更贴近"一次赌博行为终结"实质的计算方法。第二,应当收集能够反映参赌人员日常作息规律、投注习惯、双方对"一次赌博行为"主观认同标准的证据,包括参赌人员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赌博平台的运营规则说明等,这些证据是论证适当计算单元的关键支撑。第三,如司法机关采用的计算方式明显偏离案件实际情况,导致赌资数额被不当放大或缩小,应当结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多元认定方法,提出更为合理的计算方案,力争在数额认定环节获得对委托人有利的结果,这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量刑档次的最终认定。第四,在共同犯罪层面,应当结合各被告人在赌博平台运营中的具体分工及获利比例,准确核算各自的实际违法所得,避免数额认定的交叉混同。

五、实务启示与思考

本案对办理网络赌博类犯罪案件的数额认定具有以下实务启示。第一,在证据审查上,应当高度重视对涉案转账流水、司法鉴定意见的细致核算,尤其应当关注转账的时间分布特征及是否存在同一投注周期内的循环滚动现象,这是判断数额认定方法是否恰当的核心依据。第二,在类案检索上,应当持续关注网络赌博案件中赌资数额累计计算标准的裁判尺度演变,把握"主客观一致"这一实质判断原则在不同案件事实下的具体运用方式。第三,在专业能力建设上,办理此类案件的辩护律师应当具备对复杂资金流水进行梳理分析的专业能力,必要时可以借助专业审计人员的协助,对数额认定的合理性进行独立核算与质证。第四,在与委托人沟通上,应当如实告知网络赌博数额认定并非简单的转账笔数累加,而是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实质判断,帮助委托人正确理解数额认定的复杂性及其对量刑结果的重要影响。

结语

网络赌博案件中赌资数额的认定,绝非简单的算术累加问题,而是需要在罪责刑相适应与主客观一致原则的指引下,结合赌博行为的实质特征进行综合判断。郑某某案通过对"一次赌博行为终结"这一实质标准的确立,为频繁滚动投注情形下的赌资数额核算提供了具体可行的裁判方法,也为辩护律师在数额认定环节开展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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