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案例>正文

人民法院案例库“量刑”相关裁判要旨汇总(22件)

一、郑某川、郑某召、周某朝抢劫案——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重大立功的条件和情形

裁判要旨

1.行为人提供抓捕线索与公安机关实施的有效的抓捕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行为人提供的抓捕线索并非司法机关通过先前工作所及时掌握的内容;第二,行为人提供的抓捕线索并非其犯罪事实应当包括的内容;第三,行为人提供的抓捕线索与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对具有立功表现的行为人是否从宽处罚,要以其犯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手段、侵害对象、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为基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二、梁某环等拐卖儿童案——加重量刑情节与从宽量刑情节并存时的量刑规则

裁判要旨

加重情节与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并存的,先考虑加重情节,再考虑从宽情节,即先突破基本的量刑幅度,在此幅度的上一格确定刑罚,然后予以减轻或从轻,对第一次修正的刑罚再行修正。如果同时还有免除处罚情节,则可排除考虑免刑。

三、江某娣等拐卖儿童案——出卖捡拾儿童行为性质的认定及量刑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其中,“贩卖”并不仅限于“既买入又卖出”,以出卖为目的买入的,或以获利为目的卖出的,均属于“贩卖”。据此,出卖捡拾儿童的,应以拐卖儿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拐卖的方式是反映拐卖儿童罪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出卖捡拾儿童的行为,与采取偷盗、强抢等方式拐卖儿童的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各种法定或酌定情节,对被告人合理量刑。

四、周甲、梅某枚拐卖妇女案——同时具有从严和从宽处罚情节的量刑

裁判要旨

对拐卖妇女犯罪分子量刑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同时具有从严和从宽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首先进行常规考量,即法定情节一般优于酌定情节,应当情节一般优于可疑情节,罪中情节一般优于罪前、罪后情节;再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33条的规定,综合考察拐卖妇女的手段、拐卖妇女或者收买被拐卖妇女的人次、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结合当地此类犯罪发案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决定对被告人总体从严或者从宽处罚。

五、姚某某受贿案——国际追逃追赃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准确适用

裁判要旨

1.回国受审案件中自首的认定具有特殊性。即使在一国已经申请他国对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并启动引渡司法程序后,被告人仍有自动投案的空间。对于在引渡程序中主动回国的被告人,可以认定其属于“自动投案”,从而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顺利开展国际追逃追赃。而在“如实供述”的问题上,国际追逃追赃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没有区别,应当统一标准,甚至比国内普通刑事案件更严。比如,如果被告人只是如实供述了罪行,但退赃不积极,甚至将赃款藏匿在境外,一般不予大幅度的从轻,严格适用甚至不适用减轻处罚,明确体现追逃追赃并举的政策导向。

2.对于响应国家刑事政策感召回国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应依法给予从宽处理。在审理回国受审案件时,要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充分体现政策兑现,使量刑结果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以实现案件审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职务犯罪人员逃至境外后往往会陷入极度的矛盾和失落之中,如果我们通过司法判决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很容易击溃逃犯的心理防线,收到事半功倍的追逃追赃效果。

六、许某凡贪污、挪用公款案——如何把握重大国际追逃追赃案件中的量刑情节

裁判要旨

1.审理重大追逃追赃案件应全面考虑法律、外交、政策等各方面因素,充分发挥司法的震慑和感召功能,确保“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在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人员的量刑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向外逃分子传递了如下强烈信号:海外不是法外,无论潜逃多久,窜逃何处,犯罪分子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回国投案才是唯一正途,主动投案越早越好。

2.被告人在境外被先行羁押的时间能否依照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折抵刑期不能一概而论。基于司法主权原则,境外羁押期间可以而非必然折抵刑期。只有被告人在境外被羁押的原因行为与正在审理的犯罪行为具有同一性时,被告人在境外羁押期间才可以折抵刑期。在国际追逃追赃案件中,被告人主动回国投案是刑期折抵的先决条件。如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条约规定刑期折抵或有外交承诺折抵刑期,应当遵守条约和承诺。

七、梁某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网络云盘中淫秽物品的数量认定及量刑

裁判要旨

认定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标准是淫秽视频文件的个数,而非淫秽视频载体的个数。网络云盘本身并非文件,而是文件的存储中介和载体,应当以网络云盘中实际存储的淫秽视频文件数量来认定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

贩卖含有淫秽电子信息的网络云盘类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各种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第二条明确规定,对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案件,量刑时,不应单纯考虑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还应充分考虑传播范围、违法所得、行为人一贯表现以及淫秽电子信息、传播对象是否涉及未成年人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恰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如行为人具有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范围广、获利多或者有前科等严重情节的,仍可判处重刑。

八、前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审判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认定、程序选择及量刑依据

裁判要旨

1.认罪认罚表现可存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同意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只是认罚的表现形式之一,而非认罚的唯一根据。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仅意味着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影响对认罚的认定。被告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或明确表示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仍可以基于对法院最终量刑结果有异议而提出上诉,不能因被告人正当行使上诉权,而否定其认罚表现。

2.对于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认罪认罚且确有认罪认罚表现的被告人,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强制规定人民法院必须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中止或转换庭审程序,法院可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不要求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规定组织庭审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系坦白从宽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的原则性规定,是程序法层面对坦白从宽政策的制度化和深化发展,体现对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理的精神。从宽处理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理解,即实体从宽、程序从简,且程序从简不是获得实体从宽的前提。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有认罪认罚表现,但又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未能启动程序从简的处理模式时,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精神对其适当从宽处罚,同时因程序层面未能节省司法资源,对该类被告人的从宽幅度一般要小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被告人。

九、戴某等污染环境案——污染环境罪中主从犯的认定

裁判要旨

数名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采取逃避监管的方式,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动接受任务、服从指挥者,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到次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十、田某阳、沈某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综合考虑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及受损生态环境能否全面修复进行刑罚裁量

裁判要旨

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审理,不同于传统刑事案件,不仅要考虑个案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及其侵害后果,还要综合考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及受损生态环境能否全面修复等因素,实现案件审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一。对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且擅自采挖的涉案树苗经过国家公园相关部门专业移栽后已全部成活,最大限度对生态环境进行了修复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十一、孙某某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量刑

裁判要旨

被告人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其伤害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发因素之一,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害人的死亡属于多因一果,由被告人对其死亡结果承担全部责任,罪责刑不相适应。考虑在法定最低刑量刑仍然过重,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十二、龚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利用爬虫技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裁判要旨

利用云技术、AI技术、爬虫等新兴技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情节认定不宜简单适用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数量标准,还应综合考量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全案事实、情节作出判断,做到罪责刑相一致。

十三、孙某、徐某、周某等诈骗、非法经营案——诈骗人员实际控制受害人资金后未使用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裁判要旨

1.实施诈骗行为后,被害人因错误认识进行了转账等行为,导致被害人的资金实际受到被告人的控制时,即可认定为诈骗罪既遂。即使由于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被告人未成功使用其所控制的受害人资金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2.计算犯罪数额涉及汇率转化的,存在多个适用标准或难以确定标准时,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确定换算结果最低值为犯罪金额。

十四、张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影响

裁判要旨

1.被害人谅解是酌定量刑情节。特别是在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等常见犯罪中,如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对因犯罪造成的被害方损失能够积极赔偿,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2.司法实践中,应当把握好案件类型、民事赔偿、从轻处罚的关联性,正确处理赔偿和解与从宽处罚的关系。赔偿损失,达成和解是量刑的重要因素,特别是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量刑时一般要予以充分考虑。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人身权利、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如果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损失,表明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降低,且其赔偿可以降低被害方的损失,即便没有取得谅解,也可以根据刑法第61条的规定,对其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3.对于犯罪危害性大,情节严重或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即便赔偿取得谅解,也不应适用缓刑。

十五、张某连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案件中一般暴力致人死亡情节的量刑把握

裁判要旨

1.办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应根据犯罪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既要防止在重刑主义思想影响下无限加重,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而法外从宽,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2.对于一般暴力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在对被告人确定刑罚的时候,除考虑其犯罪社会危害性外,还应综合分析案件起因、犯罪性质、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避免仅以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未能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等为由,简单地对被告人一律判处重刑。

十六、赵某某故意伤害案——救治行为存在不当对量刑的影响

裁判要旨

医院对被害人的伤情出现误判,致使病情恶化,构成重伤,医疗诊疗失误是被害人重伤后果的介入因素,即重伤结果系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与医院的误诊共同原因所致,可酌情对被告人致人重伤的行为从宽处罚。

十七、陈某某危险驾驶案——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问题

裁判要旨

醉驾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意见》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理,不能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虽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积极赔偿取得对方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不具有《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的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可依法适用缓刑。

十八、邓某文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者、领导者通过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量刑时应当如何把握

裁判要旨

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应当通过判处和执行民事赔偿以及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来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损失。被害人及其亲属确有特殊困难,需要接受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被告人赔偿并因此表示谅解的,量刑时应当特别慎重。不仅应当查明谅解是否确属真实意思表示以及赔偿款项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所得有无关联,而且在决定是否从宽处罚、如何从宽处罚时,也应当从严掌握。可能导致全案量刑明显失衡的,不予从宽处罚。”对于前述规定,审判时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和把握:一是被害人谅解必须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体系严密,人员构成复杂,经济实力较强,因此,即便在被司法机关打掉之后,仍有可能残存一定的犯罪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审判时,若被害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表示谅解的,一定要审慎核实背景情况,排除因受到威逼、诱骗而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二是被告人的赔偿款项应当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所得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是,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各种手段极力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的来源、去向,给司法机关的追缴工作制造困难。因此,审判时应当认真甄别赔偿款项的来源,不能让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利用隐匿的违法犯罪所得在量刑时获利。三是在谅解意思真实、赔偿款项与违法犯罪所得无关的情况下,量刑仍应从严把握。如前所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对于此类犯罪分子原则上不能因被害方谅解而予以从宽处罚。如果被害方确因特殊生活困难急需获得经济赔偿的(如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急需支付就学、就医费用等),在考虑是否从宽以及确定从宽幅度时,要以保证罪责刑相一致、实现刑罚目的以及全案量刑平衡为底线。

十九、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对在高速公路上醉驾行为的量刑处理

裁判要旨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从重处理。同时,《意见》第十四条列举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十种情形,其中不包括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对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被告人,在依法从重处理的同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依法宣告缓刑,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二十、王某辉、王某强等故意杀人、抢劫案——对共同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多名主犯如何区别量刑

裁判要旨

在有多个主犯的共同犯罪中,只对起最主要作用的主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符合我国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在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中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多个主犯中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已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地位、作用相对次要的主犯;共同犯罪人作用、地位相当,责任相对分散的;共同犯罪人责任不清的;同案人在逃,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的;对在案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可能影响对在逃的同案人定罪量刑的等等。对具有上列因素的,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二十一、吴某贤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检举揭发构成立功的,量刑时应如何把握

裁判要旨

对于因揭发检举而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否从宽处罚,除了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特殊危害、被告人所具有的各种量刑情节以及全案的量刑平衡之外,还应着重审查以下两点:一是认罪态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若能如实供述罪行,则检举揭发可以表明其人身危险性降低,对其从宽处理不违反立功制度设立初衷。反之,对于在证据面前拒不供认或者避重就轻的,则不宜从宽处理。二是检举线索的来源。由于组织者、领导者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居于核心地位,有获取他人犯罪线索的便利条件,故审判时应当防止组织者、领导者利用这种优势地位获利甚至逃避处罚。如果线索是利用组织者、领导者的特殊地位而取得,且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则一般不应从宽处罚。至于对检举线索“关联性”的判断,则应当从是否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非法保护、实施违法犯罪等活动有关联、是否与该组织的成员、“保护伞”及雇佣、纠集的人员有关联等方面来进行审查。

二十二、杨某明等人制造毒品案——多主犯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规则

裁判要旨

1.毒品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的,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实际发挥作用、具体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综合考量毒品数量、犯罪性质等因素,既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同时要全面、准确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体现区别对待,罚当其罪,严格审慎地决定死刑适用,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对相关案件,可以从犯意提起、出资、参与制造毒品数量、具体分工以及共犯之间的相互关系等方面,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地位和作用。对地位相对较低、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黄某苟、曾某峰依法予以改判。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声明:本网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转载的文章我们已经尽可能的对作者和来源进行了注明,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著作权人的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