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刑事案例>正文

2024-06-1-055-048周某危险驾驶案

——逃避检查的量刑处理
2024-06-1-055-048

关键词:

刑事, 危险驾驶罪, 逃避检查, 妨害司法, 缓刑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行为人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作了程度上的区分。《意见》第十条第十一项将“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作为从重处理情形;第十四条第七项将“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规定为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据此,对于未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被告人,可依法适用缓刑。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江苏省泗阳县众兴街道某小区东门附近沿繁荣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现前方有民警检查,周某弃车欲逃避检查,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到案后,周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2023)苏1323刑初77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周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理。鉴于周某采取弃车逃离的方式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且血液酒精含量不高,到案后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对其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2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第10条、第14条


一审: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23)苏1323刑初777号刑事判决(2023年12月27日)

阅读 316 点赞 89
声明:本站部分文章来源于作者原创、公开资料整理或网络转载,转载内容已尽可能注明作者及出处。文章仅供法律学习、实务研究和信息参考,不当然代表本站或律师本人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因法律规定、司法政策、裁判观点及个案事实差异,读者不宜仅依据本文内容作出具体法律判断或处理决定。若本文涉及的署名、来源、版权或内容表述存在不当之处,请权利人或相关主体及时与本站联系;经核实后,本站将依法依规及时更正、补充或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