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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177-011黄某甲故意杀人案

——逆向情节并存时如何把握量刑的一般原则
2023-02-1-177-011 / 刑事 / 故意杀人罪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1.06.20 / (2011)闽刑终字第174号 / 二审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量刑原则, 逆向情节, 并存, 优势, 从宽, 从严

裁判要点:

案件同时存在从宽量刑情节与从严量刑情节时,应当综合比较分析后予以判断。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步骤:一是考察案件各量刑情节对于量刑的影响程度。二是将这些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程度的大小进行分析比较,考察是否有一方情节占据较显著的优势。对于显著优势情节,一般应当在综合案情的前提下优先适用,其中,罪中情节一般优于罪前、罪后情节。三是如果逆向情节相互间并无优势而大致相当(主要是指只有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并存的情形),则先考虑从重情节估量出刑种与刑度,然后考虑从轻情节,确定最终的刑罚。需要指出的是,从重、从轻的量刑适用顺序,不仅在操作上应当准确,而且在裁判文书中也应当清晰反映。

基本案情:

2009年以来,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殁年61岁)两家人因土地租金、饲料款、邻里纠纷等矛盾经常吵架。黄某乙的儿子黄某丙自杀后,黄某乙的儿媳吴某某认为是黄某甲夫妇造成的,因此经常到黄某甲的养猪场吵闹,两家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深。2010年4月18日16时许,吴某某与黄某甲的妻子王某某发生争吵进而打斗,双方均受伤。后黄某乙到黄某甲的养猪场找黄某甲理论并发生争执,黄某甲持钢管多次击打黄某乙头部,致黄某乙受伤倒地。随后,黄某甲又冲到黄某乙家中,持钢管击打黄某乙的孙子黄某丁(殁年4岁)、孙女黄某戊(时年9岁)、妻子李某,致三人先后受伤倒地。尔后,黄某甲返回养猪场,见受伤的黄某乙欲起身离开,再次持钢管击打黄某乙头部、颈部,致黄某乙当场死亡。黄某丁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6日死亡。经鉴定,黄某乙、黄某丁均系因头部遭钝性物体打击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黄某戊所受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李某所受损伤系轻伤,伤残等级为八级。黄某甲作案后即拨打110报警并带领公安人员到案发现场,向公安人员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黄某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黄某甲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黄某甲死刑。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本案的从严情节包括:(1)被告人黄某甲在与邻居发生矛盾时不能以合法方式正确对待和处理,以无辜妇孺为泄愤对象,致二死(含一幼童)、一重伤(幼童)、一轻伤(妇女、八级伤残),罪行及后果极为严重,社会危害极大。(2)黄某甲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有二次加害、入户杀人、杀害无辜妇孺等情节,均体现了黄某甲极为坚决的杀人犯意,以及为泄愤而滥杀无辜的极深的主观恶性。
本案的从宽情节包括:(1)案发起因是由于民间矛盾、邻里纠纷激化引发,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所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2)被告人作案后具有自首情节,系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经对本案两种逆向情节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本案中从严情节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理由如下:
1.本案的从重情节多属于罪中情节,而从宽情节多属于罪前、罪后情节。本案的从宽情节如民间矛盾引发、自首,均属于罪前或者罪后情节,而从严情节如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持凶器入户行凶、二次加害、杀人意志极为坚决、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等均为罪中情节。相比之下,从严情节对于量刑的影响更大。
2. 本案的从宽情节程度及价值均有限。“因民间矛盾引发”只是酌定从轻情节,是否从轻处罚需要综合全案考量。经查,被告人黄某甲不仅杀死了与其有矛盾的黄某乙,还迁怒于黄某乙亲属而滥杀无辜,黄某甲与黄某乙之间矛盾的是非曲直暂且不论,年仅4岁的被害人黄某丁、年仅9岁的被害人黄某戊与本案没有任何牵涉,纯属因黄某甲泄愤而无辜遇害,黄某甲犯罪的恶劣程度已超过民间矛盾的范畴。
3.被告人黄某甲的自首价值有限。本案中,现场幸存的两名被害人均认识被告人且目击了被告人作案,犯罪嫌疑人明确,即使被告人不报案公安人员亦可马上确定其嫌疑并展开抓捕。因此,被告人的投案自首,对于侦破案件的价值相对有限。另外,被告人作案过程中有若干停止继续实施犯罪的节点,如打倒黄某乙后本可不闯入黄某乙家行凶,在黄家行凶后见黄某乙未死时,亦可不予二次侵害,但被告人在各节点均未停止犯罪,反而以坚决的犯意继续行凶杀人,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体现了极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故被告人自首价值有限,可以不从轻处罚。
4.本案从严处罚符合依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刑事政策的要求。
综上,本案从宽情节在程度和对量刑的影响方面较为有限,相对而言,从严情节性质明确、程度强烈,在对量刑的影响力上占据了较为明显的优势。被告人黄某甲因不能正确处理邻里纠纷,持金属水管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其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


一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0年12月17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刑终字第174号刑事裁定(2011年6月20日)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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