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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1-067-005闫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将足量疫苗拆分成多支疫苗给受种者接种获利的行为定性
2023-02-1-067-005 / 刑事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敦化市人民法院 / 2022.12.20 / (2022)吉2403刑初134号 / 一审

关键词:

刑事, 销售伪劣产品罪, 疫苗拆分接种, 谋利

裁判要点:

以抽取原液的方式,将足量的疫苗拆分成多支不足量疫苗,导致疫苗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涉案疫苗应认定为劣药。销售涉案劣药行为,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不构成销售劣药罪,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第149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2021年5月27日期间,时任吉林省敦化市某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划免疫科科长的被告人闫某负责包括四价HPV疫苗在内的疫苗接种、销售、管理工作。闫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由其本人管理、销售、接种的450支四价HPV疫苗(只能供给150名受种者受种,每名受种者受种3支、每支0.5毫升),以抽取原液的方式,将1支足量疫苗拆分成2支至4支疫苗给受种者接种,拆分后的疫苗每支0.1毫升,之后以每人2 448元的足量疫苗标准销售、接种给受种者,销售金额共计747 456元。闫某将非法收取的疫苗款用于偿还自己的各种贷款及日常生活。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0日以(2022)吉240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其负责保管、销售、接种的四价HPV疫苗进行拆分,导致疫苗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8条第3款第一项规定的劣药。闫某销售劣药行为,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故不构成销售劣药罪。根据刑法第149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销售该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140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闫某以不足量、不合格疫苗冒充足量、合格疫苗为受种者接种,销售金额达7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第142条、第149条


一审: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人民法院(2022)吉2403刑初134号刑事判决(2022年12月20日)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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