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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048-001仝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

——将非法持有的制式枪支切割销毁后,经鉴定能够拼成完整枪支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2023-05-1-048-001 / 刑事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新22刑终4号 / 二审

关键词:

刑事,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制式枪支, 切割销毁, 枪支拼装

裁判要点:

疑似枪支经鉴定系制式枪支零部件,且能够拼成完整枪支的,可以认定为枪支。在将疑似枪支切割销毁的案件中,如能经鉴定或其他方式证实,疑似枪支系制式枪支零部件,并且能够拼成完整枪支,则可以证实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鉴定标准(一)规定: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故制式枪支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并不影响对枪支的认定,因此将非法持有的制式枪支切割销毁后,经鉴定能够拼成完整枪支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底,被告人仝某将其持有的一支单管猎枪、一支双管猎枪、一支气枪切割之后丢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渗水坑。2019年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立案后,侦查人员对被告人仝某开展侦查工作,被告人仝某带领侦查人员在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渗水坑中打捞出疑似气枪一支、疑似猎枪二支(切割散件)。随后侦查人员在哈密市伊州区某小区被告人仝某的家中及某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室查获疑似步枪弹9发、疑似手枪弹25发、疑似小口径弹84发、疑似猎枪弹药11发等物品。当日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查对查获的疑似枪支、弹药等物品进行了扣押。经鉴定,疑似气枪为以气体为动力的制式枪支(气枪零部件);疑似制式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枪支(单管猎枪零部件);疑似制式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枪支(双管猎枪零部件);9发疑似步枪弹为56式7.62mm步枪制式弹;25发疑似手枪弹为54式手枪制式弹;84发疑似小口径弹为制式小口径弹药;11发疑似猎枪弹药为制式猎枪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新2201刑初76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仝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二、扣押的物品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宣判后,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新22刑终4号刑事判决:一、维持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9)新2201刑初762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扣押的物品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二、撤销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9)新2201刑初76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仝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三、原审被告人仝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仝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和以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于2018年年底予以切割丢弃。上述事实有物证、鉴定意见、鉴定人崔某、郭某的证言,证人吴某的证言,被告人仝某的供述予以证实,应当依法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予以认定并追究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致使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依法予以纠正。被告人仝某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和以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非法持有军用子弹34发和其他非军用子弹95发,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鉴于其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所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4条、第128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


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9)新2201刑初762号刑事判决(2019年8月12日)
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2刑终4号刑事判决(2020年6月12日)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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