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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不明知被害真实年龄不具主观故意,获无罪

裁判要旨

基于被告人确实“不明知”被害人的真实年龄,不具有奸淫幼女的主观故意,被害人本人又属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索引

(2015)汕城法刑初字第58号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申某于2000年11月3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2014年4月份,被告人黎某某与网友林某某QQ聊天时,林某某介绍其同学申某与被告人黎某某互加QQ好友,此后,被告人黎某某经常通过QQ与申某聊天,并约会见面交往。双方在交往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并不知道申某就读的学校、班级及年龄,其曾询问过申某的年龄及学校,但申某回答十五岁,没有告知其实际年龄及尚在汕尾市区就读小学六年级的情况,两人交往短短的二十余天内,迅速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并自愿发生了四次性关系。其中,同年5月初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黎某某约申某至汕尾市区霞洋村附近的海边烧烤场,两人在此相互接吻后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同月17日20时许,两人约至汕尾市区“长龙寺”附近海边,在此发生了第二次性关系;当晚,双方发生性关系后继续在该处聊天,因天气突变下起暴雨,两人在该处避雨至凌晨零时许,衣服已被雨淋湿,申某怕回家后被其父母责骂,遂提出到被告人黎某某家过夜,两人在被告人黎某某家中又发生了第三、第四次性关系。次日,由于申某整夜未归,又未向家人报讯,其父母及亲戚着急之下四处寻找,申某得知后害怕被其父母责罚,遂编造了被多名男子绑架、强奸的谎言,其父母立即带申某前往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城西派出所报案,申某为了圆谎,以同样的谎言在向派出所民警报案并做第一份询问笔录时欺骗派出所民警,报了被绑架、强奸的假案。该所民警立即将申某送汕尾市人民医院妇检,经医生提取申某的阴道拭子并予以诊断,诊断申某外阴充血,无活动性出血,处女膜呈筛状,未见活动性出血。同月25日,申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在其母亲的陪同下再次到城西派出所,向该所民警反映了案件真相,该所民警于同日将被告人黎某某抓获,并提取了被告人黎某某的血样,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检验,检出申某阴道拭子与黎某某血样基因分型一致。

法院认为

综合本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与申某发生性关系属双方自愿,且现有证据无法推定被告人黎某某明知申某不满十四周岁。其理由如下:一、本案的最先起因系申某在被告人黎某某家过夜后害怕被家长责罚而自行编造被他人绑架、强奸的谎言,被告人黎某某自始至终不知道申某编造谎言欺骗父母,继而申某为了圆谎,在家长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报了假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对该案调查走访并对申某及其家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申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又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将实际情况告知了公安机关;二、被告人黎某某与申某是通过QQ网友介绍认识的,两人属正常交往,并进而发生了四次性关系,在每次发生性关系时均没有使用暴力、胁迫、诱骗等手段,双方均属自愿;三、被告人黎某某与申某在交往过程中曾询问了申某的年龄及学校,申某则告诉被告人黎某某其年龄为十五岁,亦没有告知其就读汕尾市城区某某小学六年级;四、从侦查机关对申某的几次询问笔录看,申某的言语具有逻辑性,谈吐方式较为成熟,且其姑母证实申某当晚20时许可以单独离家外出,申某日常也随身携带手提机,从申某的言谈举止及日常生活习惯来看,无法推定其不满十四周岁。综上,从申某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和生活作息规律上无法判断其是幼女,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黎某某知道或者可能知道申某的真实年龄。基于被告人黎某某确实“不明知”申某的真实年龄,不具有奸淫幼女的主观故意,申某本人又属自愿与被告人黎某某发生性关系,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依法不认为是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黎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文章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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